近日,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将不再局限于社会组织,还将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良好信誉的社会组织、企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据了解,长期以来,法律援助服务基本由政府机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吸纳存在不足。《意见》此举将引入更多社会优质法律资源,为安徽省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确保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意见》规定,在购买前期,相关部门将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另外,为了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还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其中,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服务价格的确定,将参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体现社会公益性,同时引入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