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的准入条件均为北京市户籍的家庭和个人,这将外来务工者排除在外。
根据《条例》,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北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在准入条件上,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本市无房或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可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配租型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规定可以向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购买配售型住房的准入条件是,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过福利性、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保障家庭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但不得转让该住房。
配售型和配租型均限于北京户籍。对外来务工人员,《条例》附带的说明文件仅表示,“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条件与居住证制度改革相衔接”,并无实质性举措。
配售型住房采取“封闭运行”模式,即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并且,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
购房家庭退出或取得其他住房的,由北京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回购价根据原购房价格,并参考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这意味着,退出时只能按规定价格卖给政府。
在规划选址方面,《条例》要求,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制度,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条例》还要求,“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但有专家认为,这种“土地打包出让”的方式,实际上是将保障房成本转嫁到商品房价格中。
在土地供应上,根据《条例》,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配建房屋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集中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负担土地一级开发或整理储备成本,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同时,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对于“骗租骗购”行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将被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警告。已获保障性住房的,将取消资格,收回该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所领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