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种主要模式。但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是一个外来词语,它有着深厚的西方制度文化的背景,在进入借鉴的时候,不能不深入思考:非营利组织是具有什么特性的组织形式?它在社会结构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核心区别是什么?它存在着什么样的制度和文化内涵?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什么?下文从西方公益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出发,回顾现代西方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和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特征及其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从而为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力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主要是在20世纪最后二十年里。但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存在历史至少和近代资本主义一样悠久。
在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基督教组织在救济穷人、帮助病者、关照老人儿童等公益事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中世纪时期,基于基督教会发展起来的慈善事业已经影响广泛。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许多慈善机构脱离了教会的管理和控制,转入世俗社会,同时脱离教会支持的慈善机构不得不重新考虑资金运作机制,私人慈善逐渐发展。17世纪后叶到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个人自由的经济空间和社会自治的要求不断增长,作为“国家”政治秩序之外的公民自组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显现。这些独立于宗教、国家秩序的公民志愿组织即今天非营利组织的雏形。
早期出现的非营利组织带有两种倾向,第一是与权利斗争相关,随着16、17世纪圈地运动的扩展,资产阶级和自由产业工人队伍逐渐形成,资产阶级新贵族寻求独立自主的经济自由和个人自主空间,要求结盟,反对专制统治;失去土地的农民和产业工人,收到剥削压迫,也频频掀起社会运动,并逐渐建立起各种自发的组织。这些与政治权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雏形也是资本主义的个人权利、自由、民主、自治等价值取向的反映。另一种倾向是慈善和民间公益的发展。英国在1601年就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鼓励开展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美国在独立战争前便有非营利组织的传统,如哈佛大学、新泽西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著名大学均创设于17世纪。
可以认为,早期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是国家主导的社会秩序衰落,资产阶级寻求独立自主的经济自由和公民自治空间,向国家分权的产物。其产生首先是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实践了民主、共和的理念;第二是18世纪60年代开始于英国的产业革命,使得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逐渐走向成熟,营造了非营利组织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土壤;另外,在理念渊源上,基督教超越世俗国家而构成的双重中心的权力结构很早就在西方社会里种下了权力分立、有限国家的理念,宗教慈善也是西方慈善精神与公益传统的基础。
这一时期出现的非营利组织的核心意涵是“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而并不是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这集中体现在1812年黑格尔《法哲学》一书中,黑格尔首次明确概况出 “公民社会”是与“国家”领域相对独立的存在,包括市场经济、自愿团体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随着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财富的集中导致贫富分化也在加剧,一方面,推动社会变革的工人组织不断出现; 另一方面,出于对贫困者的关怀,或者垄断资本家为缓解社会矛盾,各种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纷纷建立; 同时,在科技发展背景下,一批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也出现在科学、教育、卫生等领域。 二战以后,人们对战争的抵触和对人类的关怀意识增强,涌现出大量的权力保护组织和和平维护组织,如人权组织、妇女组织、产业工人组织、农民组织、儿童保护组织等,以及各种反战组织,它们在各国的社会重建和社会变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战后经济恢复和社会重组的过程中,一批致力于慈善救助、环境问题等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也应运而生。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入繁盛时期。
非营利组织在西方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作为一个部门的出现只是20世纪后叶的事情。它与福利国家、公共管理的危机,政府改革,治理理念等相关联,是对“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反应。具体言,现代非营利组织的兴起背景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西方各国已经经历了漫长的资本主义历程,经济生活得到较大发展,市场发育成熟,企业作为一种以利润为导向的积累财富的机制从其他社会组织形态中分离出来,与政府体系分别构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换言之,在黑格尔时代“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上,“社会”领域中的经济生产部门――企业部门又已经特化分立出来,从而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三分模式。这种三元社会结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内涵和非营利部门产生的基本构架。第二,在上述三元模式中,公民社会领域在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得到更多的重视。大危机及二战以后兴起的福利国家越来越显露出危机,依靠政府来满足公共需求的计划受到了置疑;现代企业的发展对自由市场机制也造成了冲击,人们认识到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时也存在一定缺陷,这促成了另一种机制――非营利组织机制的发展。因而,现代非营利组织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应对,但必须认识到,这两种“失灵”并没有离开有限政府和成熟市场体制的话语前提,换言之,非营利部门的兴起是对国家的统治霸权和市场的经济霸权的制衡,而与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的制度安排恰恰是相应和一致的。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NPO)的用法在20世纪中期以后逐渐流行,各国在用词习惯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范围的界定上有所差异,如联合国文件中通常使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NGO)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基本依据税法,因而又称“免税组织”(Tax-exempt Organization),英国则遵照传统使用“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其他常用的还有使用“慈善组织”(Charitable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缩写CSO),“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称谓,其意涵宽窄不一,但均是针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中国官方通常采用“民间组织”一词。本文不对这些词汇作深入探讨和区分,除非特殊说明,否则统一以非营利组织来表示。
国际社会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①组织性,②非政府性,③非营利性,④自治性,⑤志愿性。 在这五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下面围绕这两个特征对非营利组织性质做进一步阐述。
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性,即它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组织自身而言,非营利组织不隶属于政府,它是公民自发组建、独立于政府体系、有自身运作理念和运作机制的社会自组织系统,政府不应该直接介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运作过程。另一方面,对组织发挥社会功能而言,非营利组织不具有政府的行政权力,也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发挥作用,它基于理念,通过志愿参与的机制,形成扎根于社区、权力流动双向或多向的公民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治理模式。过多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和行政指令运作,则失去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意义和核心优势,“二政府”甚至可能带来比政府直接运作更多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即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经营者提供利润的。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何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理解非营利组织的关键。其中需要强调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对组织的根本定性。所谓“非营利” ,是用以定义组织性质的词,指组织的最终目标不是财富积累或者实现利润。营利组织(企业)产生于市场中的利润发生点,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在于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 可以通过价格对供求双方自发调节,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但是,对于不可分割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如环境保护,则市场机制失效,不可能通过营利组织提供;对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外部效应较强的产品,在基本需求层次就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来满足;出于效率追求之外的目的,如扶贫、扶助弱势群体等,更在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也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完成。这些领域需要政府或者非营利组织来实现,其中非营利组织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补充,在某些方面并具有比政府更有利的优势。具体将在下文阐述。
第二,衡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最重要的有两点:不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或分红);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这些业务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盈余,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剩余不能作为利润在组织成员或其亲属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进一步开展的公益活动或组织的继续发展;当组织解散或者破产,剩余资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者宗旨相近的非营利组织)。这样做的依据在于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来源于社会,在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等于使用了纳税人的资金,这使其资产归属具有“公益产权” 的性质,非营利组织作为受托人来经营管理,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第三,非营利性的有效实现,需要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框架基础上。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独立运作的主体,各自有自己的激励机制和运作规律。在许多领域,如教育、医疗、文化等,均存在着国立(政府举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并存,针对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社会背景,分别通过不同的机制满足。尽管各国的福利政策、非营利组织发达情况不一,但三种类型组织并存的模式是普遍的,这说明一方面,由于需求差异很大,对某些准公共物品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由营利性组织提供;另一方面,在基本健康保障、基础教育的提供等方面,国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自治机制只能作为多元化的补充,并不意味国家责任的解除,政府主办公益事业仍然是一个途径,同时政府有义务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予以适当的资源支持,如政府购买。
第四,保障非营利性的实现,还需要明确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组织,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非营利组织的明确区分和税收优惠,才是对真正非营利性的保护。基于上述三元框架,在准公共物品提供领域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组织的并存,但它们建立在完全不同的运作模式之上。非营利组织是利用公益资源,以公益宗旨为目标的,因而一旦组织获得税收优惠资格,享受相应待遇,就应该严格接受按照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管理模式对之的要求。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结社自由,建立一个非营利组织非常容易,但是要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各个国家都有比较严格的审批和监督体制。
第五,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非营利组织中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经营性活动,并且会产生一定的盈余。这种盈余必须满足非营利性的两个标准,即不进行成员分配、不转化为私人财产,但对经营活动的行为本身,各国的认识和规定不一。许多国家区分相关收入和不相关收入,例如博物馆内开设餐厅,补贴博物馆,由于其主要经营为参观者提供方便,与支持宗旨相关,故属于相关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如果博物馆利用资产在其他地方开设宾馆,或者投资股票,则收入与博物馆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相关收入,需要按规定纳税。这个界线有时是难以判定的,但是谨慎对待非常必要,因为许多领域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并存,而非营利组织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所以处理不当会引起市场的混乱。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做法例如价格限额,规定收入用于当年宗旨活动的百分比,加强财务公开和管理监督等。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而言,与企业的边界太模糊也会给自身带来问题,最关键的是利益相关者的质问和退出,所以从长远发展言,非营利组织自身也需要保持经营活动的适度。
上面已经阐述,非营利组织是在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模式中构建的。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构成功能互补的关系;同时,现代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与有限政府、市场机制的制度安排相适应。非营利的宗旨导向机制,与政府的行政官僚体制、企业利润导向的机制,相互补充,共同满足社会中多样不同的需求。
非营利机制的特点是:一方面,与政府体系相比,它不按照自上而下的行政官僚体制运作,而是产生于社会基层,由各种不同关注、不同取向、不同动机的人群发起的组织构成,以多元、平等、竞争、志愿参与、相互独立的模式运作,从而更具有灵活性,强应变力,能够及时到达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细节,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另一方面,与企业组织相比,它具有强烈的宗旨/使命(Mission)特性,为实现公益/互益的目标而存在。非营利部门的根本特质也决定了它在社会结构和公共治理中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不同的角色和地位。有理论认为第三部门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 这句话事实上表达了非政府组织的两方面特性:它具有政府部门的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同时又以类似私人部门的方式运行。所以非营利组织在治理结构中具有某些特殊的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非营利组织的倡导功能:非营利组织不能最终完成社会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建设,但是它们在制度、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推动和政策建议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可以反应社会各方的信息以及代表广大民众的需求,有利于政策制定的合理性。
2)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政府部门的机制不同,是通过自律、志愿服务等机制实现的,反应了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它们在履行这些功能时,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扎根于基层社区,进行广泛社会动员,自我行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完成自己的事情。
3)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功能:非营利组织具有中立性和中介性质,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协调活动,这在经济活动领域体现最为突出,即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一般都非常发达,行业的自律、竞争维护、行业管理等许多功能通过行业协会而不是政府直接进行。
4)在社会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很多非营利组织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恰能在政府无暇顾及的方面发挥作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5)在公共部门自身建设中的作用:非营利机制通过增加透明性、社会公开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制约腐败的产生,增进公共利益;它们也在制度创新中扮演重要角色。
当然,非营利组织在完成公共治理角色时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除了其行为具有局部性、难以完成需要达成社会一致的任务外,很关键的一点是由于这个部门的复杂性而带来的混乱,“非营利部门”或“第三部门”不象政府部门有严密的等级体系,也不象企业组织有明确的经济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它们的内涵不明确,边界模糊,没有一个公认的评估标准,因而在这个名词之下,良莠皆存,调动了社会的自身生命力,也隐藏着大量的社会问题。
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建立起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为特征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有的学者称之为“总体性社会” 。在这一制度中,国家对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控制和垄断,“单位”则成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单位”的特征是运作模式上的同一性,生产单位和事业单位只是职能分工不同,运作机制上均是以计划为准绳,工厂企业也不享有剩余(利润)索取权。在这种体制中,公益事业的具体实现机制就是事业单位体制。
事业单位是“总体性社会”或者“全能主义”(Totalism)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中的产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以重塑,“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党政分开”等过程,均意味着国家权力边界从无限到有限的界定,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等的空间逐渐被释放出来,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格局正在形成之中。事业单位体制正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其中非营利组织是事业单位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有必要对二者做一体制比较。表1归纳了二者的主要区别。
存在背景 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 全能政府、计划经济的一元社会结构
组织性质 非政府、非营利、独立性、志愿性 政府管理的“单位”中的一种
资金来源 多种渠道筹资 政府财政拨款
演化为:全额、差额、自筹
产权基础 公益产权 公有产权
运作模式 基于宗旨 基于计划
经营管理 完善的经营理念和一系列独立的管理模式 免费服务和完成政府福利
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为首 行政监督
政府角色 法律环境建设;政府采购等财政支持 直接经营管理者
基于表1再说明几点:第一,非营利组织不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工具,它是基于宗旨的激励在社会中自发产生的,实现公益或互益目的的独立、自治的组织,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引导和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资源支持,但不能以此作为履行行政指令的手段,也不能以社会自治为借口推卸自己的公共责任。
第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同样是市场体制中独立运作的主体,二者及政府部门之间既有功能互补又有相互监督、权力均衡的作用,不仅是政府意志下的职能分工不同的“单位”。
第三,非营利组织以公益产权为基础,是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机制,因而社会监督机制在其经营管理中也非常重要。
第四,非营利组织不是一个免费服务的福利单位,它在西方的经验中已经形成一整套自己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有完善的经营理念、成熟的筹款模式、独立的组织机构框架和社会监督体系,需要良好的管理和运营,并应有独特的财会制度,同时还需要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持。
还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还基本不具有严格意义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政府职能的非自治性,名义上的非营利与实际的营利性等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身也在转型之中,事业单位向非营利组织的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
20世纪最后的20年,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发展,形成一场“全球结社革命”,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在全球42个国家开展的国际非营利组织比较项目 ,对全球不同地区非营利组织的状况和作用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和比较。结合该项目的成果,可以对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概况作一总结:
第一,无论从占国家支出还是吸纳就业而言,非营利组织都构成区域中的重要经济力量。各国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平均约占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政府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
第二,非营利组织在各地区和国家的分布特点是,在多数发达国家规模较大。以就业为指标,西欧各国非营利组织最为发达,如荷兰、爱尔兰、比利时等均占到非农就业人口的10%以上,比英美等国还要高。而中欧、东欧各国则平均只有1%左右。
第三,非营利组织活动领域的分布特点在各地区不同。仍然以就业为指标,2/3的非营利就业集中在三个传统福利领域: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这一点在西欧更为突出,其他发达国家也是以这三个领域为主导,其中英国、爱尔兰、比利时等国以教育领域为首要,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以卫生保健为首,法国、德国等以社会服务为首,澳大利亚、芬兰等则三个领域比较平衡。不过拉美国家则以教育一个领域为主导,而在中欧和东欧各国,以文化和娱乐组织占据主导,在其他方面作用有限,显示了政府直接提供福利的传统。
第四,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以经营收入和政府的支持为绝对主导。与人们想象的不同,慈善捐赠收入实际只能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约1/10的收入来源,而会费与经营性收入,以及政府以各种方式提供的资金,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西欧国家政府支持更加重要,在爱尔兰、比利时、德国、以色列、芬兰、法国,政府提供的资源达到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60-80%,其他发达国家及拉美、中欧、东欧各国则以经营收入为主,尤其拉美各国经营收入高达70-85%。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是靠慈善捐赠为主支持的,不过中欧和东欧的慈善捐赠比其他地区高出近一倍。另外,不同活动领域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构成也是有差异的,其中以政府资助为主导的领域是卫生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
总结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都存在着比较发达的非营利部门,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机制,实现着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不过政府并不是推卸掉了这方面的责任,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赠款、项目、保险、带币券及其他各种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提供财政支持,由非营利组织实现这些服务。
具体看一些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有助于对非营利组织作用方式和角色的进一步理解。
美国一直被认为是非营利活动的温床。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19世纪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便观察到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种志愿组织的活跃。根据美国税法501C3,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在这些方面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组织才可以作为慈善组织,申请获得税收优惠。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分布在社会和法律服务、公民权益、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方面,如有2/3的社会服务机构、一半左右的大学、一半以上的医院、70%的博物馆、艺术馆和几乎所有的交响乐团都是私立非营利机构;如果按总开支算,医疗组织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医疗与教育合计可以占到总开支的4/5。这些非营利服务机构的规模可以达到很大,而且往往做得比公立机构或营利性组织更加出色,如著名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费城交响乐团、美国企业研究所等,都是非营利组织。美国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一大特点是大量的志愿参与,有调查显示有49%的美国公众每年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非营利的慈善活动,这与美国公众对政府的警惕和自治的传统是相关的。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补助资源减少和营利组织的竞争,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如商业化倾向、滥用免税特权、管理人员的高薪、组织运行成本过高、善款管理不良、公益腐败、不平等竞争、涉足党派政治等,从而引发对非营利部门改进的探索。
英国的个人责任主导的传统及由此形成的非营利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值得关注。英国的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传统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1601年《慈善法》和《救济法》代表了政府鼓励民间慈善的取向,非营利组织在过去的300多年里始终在福利和互助等领域扮演着主导角色,1930年代大危机以后政府才开始在教育、卫生、福利、保障等领域承担较重要的责任,1970年代末福利国家的危机又使得政府从许多具体事务中撤出。英国传统意义上的“志愿部门”不包括学校、俱乐部、行业协会等含义,比国际比较时所用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英国的“志愿部门”主要分布在社会服务和一些互助领域,不过如果将教育等方面纳入,英国非营利组织主要的分布领域是在教育研究、文化娱乐和社会服务。其中教育占到非营利总开支的40%以上,这是因为英国实际有着非常发达的“公学”――即私立中小学,和独立大学的传统。由于二战后英国创立了“全国卫生保健服务体系”,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卫生保健方面作用甚微,只占部门总开支的3.5%。近年来,英国非营利组织在资金来源上对政府资助的依赖增大,私人捐赠和志愿参与有下降的趋势,不过它们仍然有着强大的独立传统和独特的模式,尤其在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上,有着不同于美国商业主义倾向或欧洲合作主义的互补互促的传统,是值得借鉴与学习的。
德国和法国的非营利组织代表了以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为特征的非营利类型。事实上,在德国或法国,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领域很少被看作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国大革命中断了历史上的慈善组织和互助协会等传统,政府控制公民结社,垄断社会福利,20世纪后期在政府补助福利事业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发展,包括合作组织、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互助组织、社团等。 以承担政府下放职能为主导的自治或互助性的“社会经济”等成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依赖、妥协和合作更大于独立、分权和对立。德国在18-19世纪,寻求改良的封建体制与新型资产阶级达成妥协,形成与政府政治合作下的公民自治传统;19世纪末政府与天主教会的冲突中达成的“补助原则”――即从政府到社会最基本的个体,上一层在对下一层负有保护和辅助责任的同时,保持下一层的相对独立――成为德国政治体制的特色,体现在社会福利上即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承认社会福利责任,而由“非营利福利联合体”负责实施。因而德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活跃在“补助原则”应用的领域之下,特别是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依靠政府的资助为主要经济来源,呈现“准政府”的性质,而在发展、倡导等其他领域则非常有限。不过20世纪在寻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中发展起来的“社群经济”,导致一批互助组织的活跃。不过,1990年代以后法、德的情况也在变化,东西德的统一和欧盟的一体化运动,使得国家的补贴原则开始动摇,非营利组织也正在走向市场,这些国家也在探求非营利方面的国家立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