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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NGO管理政策的演变——兼与其他管理模式比较

 

前言

 

在过去20年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地方实践出现了不同的公民社会管理模式,从以深圳、广州和云南等地为代表的更为开放自由和宽松的管理模式,到以江苏、北京和上海等地为代表的更为保守的政府监管模式,各地正在以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本土经验为基础,试验探索社会管理的方法。目前,在地方和中央层面形成了不同的公民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竞争模式,这些模式背后的争议声,在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与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两种极端不同的论调中得到反映。俞可平提出了完善法规,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从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观点。周本顺则指出,要加强政府管控,防止所谓的“公民社会的陷阱”。

 

本文对政府的公民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对北京和云南模式)进行了研究。预计于明年某个时候,将在国家层面出台有关公民社会管理的新规,目前正处于意见征询期,主要的争论围绕云南和北京这两种模式展开。目前,北京模式更受决策者青睐,其重点在于政府主导NGO的发展,通过非营利孵化器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来实现。这两种模式的区别是它们在主要依赖的资源上存在差别:前者的资源主要来自政府,后者则依靠国际公民社会网络。另外,两种模式在针对NGO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开展合作的鼓励程度上也有差异。作者认为,伴随北京模式的是协商式威权主义治理(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在中国的兴起,这种模式在试图建立新的间接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同时,寻求扩大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空间。

 

作者在2007年对云南当地官员和NGO负责人进行了采访,此后又在2011年进一步跟进采访当时的受访人,了解云南省在2009年通过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的更为严格的境外NGO管理规定的影响情况。  这项调查使作者断定,2010年1月实施的新的境外NGO管理规定使云南模式发生了变化,反映出当地政府对快速增长的第三部门缺乏监管所引发的担忧。作为应对措施,云南的新政策背后目的,看上去是在仍然看重国际组织、草根团体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的合作同时,鼓励机构进行注册,加强政府对NGO活动的信息了解。尽管有许多组织担心,这些规制上的变化会对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开展产生制约,笔者发现,国际组织仍然能够主动积极地与当地的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但当地政府已经试图通过将国际NGO的资助限制在注册的(本土)组织上面,去削减国际NGO对草根组织的影响。云南模式的政策变化表明国家的管理政策正在向类似于北京模式的管理方向靠拢。

 

北京模式许可国际组织的参与,同时寻求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和支持草根组织的方式来减弱它们对国际组织的依赖,这是由协商式威权治理模式所驱动的,不同于早些时候实施的法团注册模式。过去,很多(草根)组织是通过获取国际资助,注册为营利性组织或者以不注册的方式去寻求组织独立的灰色空间。新模式降低了注册管理的门槛,给予NGO更大的自主空间,但将资助与注册挂钩的做法同时又挤压、消除了这样的空间。基于这种思路的新政,将寻求加强有关NGO管理的法律和筹款机制,促进本土草根和能力建设组织的成长,并在民政系统中建立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组织成长创新的规制。然而,这种协商式威权治理模式在给更多的专业能力出众的组织参与政策空间,同时,也会对以权利为本的社区组织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模式被国家层面采纳,将对中国未来的公民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在上述模式成为主导性政策的同时,其他地区也在进行创新试验,例如宁夏自治区政府的“黄河善谷”慈善战略行动,声称将对前去入住开展项目的国际组织提供优惠政策。

 

云南社会管理模式的演变

 

基于云南省的发展挑战和生物多样性特点,此地NGO主要活跃在环境、扶贫和艾滋病监测与防治等方面。最初,当地政府对国内和国际组织的涌入持犹豫态度。20世纪80年代,艾滋病等社会问题还仅仅被视为政府的责任,NGO的参与备受当地官员怀疑。80年代末期,面对贫困和疾病问题的重大挑战,在中央政府减员增效改革并赋予新责的压力下,处于高额财政赤字下的当地政府官员向国内外NGO开放了空间(2004年云南省的财政赤字超过4亿元)。正如一位受访官员所言,相比常见的增加税费或者卖地等预算外渠道扩充资金来源,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并导致中央政府的批评,与NGO合作开拓了新的低风险的获得发展资金的渠道。将NGO当作提供社会服务的合作伙伴,如果出现风险,可以将整个项目关停了事。

 

90年代早期,国际援助资金进入当地组织,许多国际NGO开始在云南积极与当地NGO合作或者分包开展项目。由于世界银行和其他一些国际资助方希望资助自下而上的草根组织发展,当地组织在获得国际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自己的能力,并开拓了有限的活动空间。这些组织通过提供服务、本土能力建设、法律倡导和间接的政策目标的方式,致力于解决农村扶贫、流动人口问题、农村妇女和其他脆弱群体的问题。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为利用这种新的筹资来源,政府官员与已经成立的组织合作,或者为创立新的组织提供支持,提供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达成公共目标。

 

云南从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形成的公民社会管理模式,有如下两个主要特征:较多地依赖国际资金和其他资源,以及NGO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后者已成为许多国际NGO参与决策的现实可行的策略,其中既有正式、也有非正式的合作渠道。例如,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参与渠道情况下,许多国际NGO聘用退休官员或者前政府工作人员与政府打交道。一些成功的组织通过合作策略,获得了不同于威权治理结构下通常出现的结果:政府当然毫无疑问仍然是强势的一方,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也并非简单的强制关系,而是仰赖两者之间的互动。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云南省对艾滋病国际NGO的管理。90年代中期,当地官员对与从事卫生健康的组织,特别是艾滋病组织的合作在态度上很是犹豫,因为当时政府全力担当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官员们担心引入意图不明(例如期望推动民主化)的组织去提供公共服务可能给政府带来挑战,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在90年代艾滋病出现高发态势之际,地方财政和医疗系统都无法提供足够多的检测和治疗,促使卫生厅官员寻求与国际NGO合作。当时云南人口超过4 400万,但90年代末省内所配备的受过艾滋病检测和治疗培训的卫生人员却只有区区200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NGO提供了资金和地方政府并不掌握的治疗模式。这项合作对云南的艾滋病疫情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云南毗邻金三角,政府认为跨境贩毒和人口拐卖导致艾滋病传播,是需要应对的重大挑战。卫生局原先通过一个办公室管理所有艾滋病项目,并通过公立医院提供检测和治疗,需要提供患者身份证件,这意味着很多人会因为担心被捕而选择不去接受检测和治疗。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警察常常为完成工作指标守候在诊所门口,逮捕吸毒嫌疑人。  由于是公安部门的政策起主导作用,官方首先是把艾滋病当成法律和秩序问题,其次才是公共卫生问题。另如上面所述,公立医院也缺乏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和治疗的必要资金和医疗资源。为响应艾滋病问题,1990年代末,云南出现了许多国际和国内NGO,其中一些是性工作者和吸毒成瘾者建立的组织,它们都将自己的项目定位于在云南境内对广义的公共卫生问题施加影响。在日益加重的疾病传播和有限的资源压力下,当地卫生局的官员与能够获得国际资助以及学习有效的疾控模式的组织结为伙伴。

 

例如,国际NGO——国际人口服务组织(PSI),通过其员工的个人网络,与其他艾滋病草根组织一起,提出在昆明举办一个试点项目。这些草根网络中的一家组织的创办人是卫生局的退休官员,他对以前的卫生局同事进行说服,最后卫生局同意与PSI合作开展试点项目,引入当地政府所缺乏的一种新的艾滋病检测和治疗模式。这使云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引入这种示范项目的省份。

 

PSI还与国内艾滋病团体合作,通过其负责人的人际关系,得以服务于艾滋病弱势群体,并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建立联系。由于服务对象更信任国内的草根组织,他们更愿意接受民间诊所的检测和治疗,PSI就与卫生局合作,设立了不附属于公立医院的艾滋病专科诊所,卫生局对诊所给予所有必要的合法性许可,并知会公安部门配合。

 

除了在这些诊所倡导匿名检测和免费治疗,这些组织还推动为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和美沙酮替代品。卫生局在2004年得到资金扩大这个项目,截至2008年,共开办了1 500多个美沙酮替代治疗诊所,为近30万名海洛因成瘾者提供了服务。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国家培训中心,为采纳这种治疗模式的其他省份提供技术支持。

 

这项成功的项目示范使(政府)与国际NGO的合作深入人心,卫生局此举被上级部门视为治理创新。艾滋病的传播并非云南省独有的挑战,对很多其他省份和中央政府而言也是如此。在云南试点取得成功后,经过几轮海外考察,国务院和卫生部正式在全国各省推广针具交换项目。除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卫生局认为,此举还使政府在不需要大量增加资源投入的情况下扩大治疗人数,帮助政府达成了目标。这项合作不只使地方官员加强了与公民社会合作应对社会问题的理念,还为云南以及其他地方的公民社会团体创立了一个模式。正如国家计生委所指出的,国际合作项目成为云南省防治艾滋病的重要力量。

 

尽管从技术上讲,对官方进行游说还并不那么名言正顺,但通过培训、研究简报、实地考察等非正式倡导方法,云南的艾滋病组织,使卫生局采纳了其他省份所没有的应对艾滋病的方法,改变了政府的决策。采纳艾滋病匿名检测治疗,以及将艾滋病视作公共卫生而非法律秩序问题,使艾滋病政策落实到卫生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正如一位艾滋病组织的人员所言:“我们并未被授权去开展倡导工作,但我相信草根组织确实能够间接通过示范项目,通过与政府官员进行非正式讨论的方式影响政府政策。通过取得他们的信任,提供外部资金和最佳实践,我们在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了作用。”艾滋病组织和卫生局的合作打开了封闭的决策过程:NGO在省以下的地方层面发挥了作用,因为它们能够触及对政府缺乏信任的服务对象,同时拥有基层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的资源。合作使NGO能够接触到卫生局的决策者,并间接影响云南的艾滋病政策发生改变(当然并非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在这方面取得了成功)。截至2010年,有140家国际NGO在云南开展活动。

 

云南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的挑战 

 

从1990年代到21世纪初形成的云南模式,在2009年开始面临两个挑战——一是政府担心社会的稳定问题,二是大量组织涌入,而地方政府对其缺乏了解、难以把控。在地方层面,官方担心发生社会动荡,诸如环保组织多次与地方官员就发展项目的看法发生冲突,使政府对与国际NGO进行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的想法受到动摇。尽管有少数部门存在反对意见,地方政府的大多数部门都希望这些项目能够增加水电产出,因为水电是云南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一方面,阻击水电项目对环保团体而言是一个政策倡导的胜利,但也削弱了当地官员与民间合作的意向。国际公民社会在前苏联支持“颜色革命”影响日增,之后又加剧了“阿拉伯之春”的抗议活动,也让国家层面的管理者对受到海外基金会或者外国NGO资助的组织存在忧虑。在流动人口和大学毕业生失业率持续高位的情况下,政府担心公民社会团体在这些人群中的动员能力。

 

除了从2000年初云南NGO的大量涌入,2008年的汶川地震成为公民社会的催化剂。大量涌入的资源导致草根社区组织的爆发性增长,使政府在NGO的规范管理上进退失据。正如一位云南的国际NGO员工所说,2010年政府出台新规的目的,是要更好地协调政府与国际NGO的合作关系。除了草根社区组织在数量和活力上的变化,许多组织还从事比较敏感的政治或者社会议题(例如为性工作者服务的组织),使政府感到有必要加强监管。

 

草根组织大量出现的一个例子,是在全球基金会资助下,云南的16个自治州都有MSM(男男性行为)工作团体。通过与负责管理在滇国际NGO并发布此项管理新政的云南省民政部门进行沟通获知,新政策的目的是要规范公民社会的行为,试图在受惠于国际资源以及意图不明的一些国际组织可能带来的风险之间寻求更为放心的平衡。

 

对NGO缺乏信息了解和把控,对原先的云南模式构成了挑战,引发了对国际NGO活动以及国际资金进入公民社会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2009年,中央政府通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0年3月开始实施。一方面,这项规定对国际组织在云南资助草根组织的活动造成了影响,更严厉的地方性新政《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在2009年通过,并在2010年1月实施,规定所有(云南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活动要向省民政厅和外事办备案。此前未经备案批准的活动被视为非法。省内组织接受境外NGO资助或签署合作协议,应通过主管单位报省外事办备案。合作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超过2年应当另行备案。

 

据公开报道透露的消息,截至2010年8月,有13家在滇境外NGO获得备案通知书。2010年12月,备案的境外组织数量达到140家。

 

许多公民社会组织成员认为上述政策是对云南模式中发挥国际资助的作用以及与国际NGO合作开展项目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加以限制。据一位自称在昆明工作的NGO员工说,“这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恶化了云南省NGO的生存环境,我们也深受其影响,中断了许多国际合作项目。”英国救助儿童会不得不中断了与司法局的长期合作,许多艾滋病活动者提到,警察重新开始对地方的艾滋病诊所进行骚扰,他们将这一变化作为国际NGO在云南生存条件恶化的例子。

 

根据对云南NGO的访谈,我发现除了向外事办提出备案的案头工作导致工作延迟以外,那些能够在政府登记备案的国际NGO和草根组织在资金和项目合作方面并未受到重大影响。然而,新政策将资助与备案挂钩的做法,迫使许多小型社区组织,例如像MSM一类成员敏感或者议题敏感的组织不得不关闭。新政策有效地关闭了许多草根组织活动的灰色地带,也潜在地为正式注册备案的组织赋予更多的合法性,使它们在项目运作和筹资方面获得更多机会。此外,地方政府似乎仍然希望国际NGO继续开展活动并保持合作,这一点从国际NGO在云南快速获得备案的情况得以证明,当然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政府管控和对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要求。

 

备案制度,以及将NGO的法律身份和获得资助的资格相挂钩的做法,使政府能够选择它认可的组织,并关停不认可的组织。此前,国际资金使许多草根组织能够不注册开展活动,但现在的政策关闭了这个灰色空间。即便是对正式注册的组织而言,政府也有效地控制了它们从国际NGO和基金会那里能够获得的资金渠道,使政府得以限制政治敏感议题组织的发展。此外,其他资金来源也限制了公民社会的扩张。由于个人和企业的捐助非常有限,政府又对其资助草根组织的资金可用于行政成本的比例进行限制,无法用于组织发展所需。其结果是云南的草根组织必须注册以获得国际资助,小型组织和应对人权、倡导和MSM等敏感议题的组织被排挤出去。这些组织必须尝试去注册登记,寻求资金多元化,或者离开云南去寻求更为开放的空间。例如,NGOCN,与中国发展简报类似的公民社会的倡导性团体,离开云南奔赴广州,觉得那里有对草根组织更为宽松友好的环境。

 

然而,也有不少受访组织认为除了给未来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带来不确定性以外,新政策并未真正对云南NGO产生负面影响。值得担忧的是那些未能找到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注册而又得到国际资助的组织。新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原先的云南模式,其原因在于政府在试图对2000年初爆发性增长的公民社会加强监督的同时,仍然希望国际资源持续注入。实际上,一家国际NGO的员工争辩说,只要草根组织的主管单位没有异议,相关的程序得以遵守,外事局和民政厅基本上是履行程序,他还未曾听说新政策实施以来有哪家组织的项目被停的消息。  这家国际艾滋病组织的员工解释,卫生局和地方政府仍然希望国际NGO在艾滋病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尽管通过输血传播的艾滋病比率已经降了下来,最大的危险还是性行为传播艾滋病。 一旦它替代针具感染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这将更加难以控制。

 

这正是地方疾控中心和其他政府部门继续对国际组织的项目提供支持,并对MSM一类的社区组织提供资金的原因。随着更多的政府部门,例如外事部门进一步了解国际组织的项目,在政府和NGO之间还有可能建立更多的社会信任,正如90年代在云南的艾滋病领域出现的情况那样。Karla Simon认为,备案的过程使国际NGO取得半合法身份——从而这些组织的活动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障,尽管它们还仍不能获得法人身份。

 

云南的新规对公民社会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存,云南模式的演进对国家层面围绕建立新的NGO管理模式的争论产生了影响。我认为这些模式的背后是协商式威权主义兴起的背景下,政府给予所信任的组织独立运作空间,同时对这些组织的活动进行更为有效的控制,并且试图阻断政治敏感组织和危险组织的资金来源。

 

国家层面的争论:协商式威权主义的影响

 

变动中的云南NGO管理模式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因为它和北京模式正作为等待明年出台的社会管理新规要选择的“模板”正被置于讨论中。2011年5月,民政部长李立国对外表示,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正在修订,等待国务院审批。

 

目前的北京模式与前述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的想法更为接近,似乎在国家层面的规范制定过程中更获重视。李立国表示,审议中的条例修订的变化是基于北京的试点,将针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登记。北京模式的基础是过去两年来市政府围绕非营利组织孵化器开展NGO的能力建设,政府资助公益项目,以及新的直接注册措施,这是一种“宽审批,严监管”的思路。政府官员将逐步退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使社会组织回归民间化。为放宽注册登记,市政府还在2010年拿出3亿资金资助社会创新项目,资助政府背景的组织,以及民间的非营利孵化器(NPI),去提升草根组织的专业项目管理能力,审计和财务技能,以及项目申请能力。

 

从对北京NGO的访谈来看,我发现尽管此地进行了放开NGO管理的改革,但很少有草根NGO在这些新的管理制度下获得注册,政府的资助还要求受助方进行专业审计和项目透明。一些人相信新的管理制度为本土草根组织创造了发展空间,另一些人则认为,过去NGO在一些灰色地带拥有更多的自主空间,新政策是政府公开对这些空间实行控制。尽管现阶段还难以对上述不同说法下结论,但比较清楚的是,北京模式试图用地方政府的监管来替代云南模式中发挥作用的国际资金和能力建设。因此,北京模式是强调政府对公民社会的监管,并为草根组织创造资金来源,而非像云南模式那样着重于利用国际资金以及NGO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合作。

 

尽管国家层面的讨论集中在西部和东部,如云南和北京模式上面,其他南方地区,例如广东也有自己的管理模式。一位受访者用不同代际划分这些区域模式:广州和深圳(南方模式)就像年轻人,活力十足,有不少创新空间;上海和南京(东部模式)则如老年迟暮,非常循规蹈矩,小心翼翼;云南和四川(西部模式)人到中年,谨慎下不愿打破常规。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试图基于本土资源发展本土公民社会,并通过政府背景的组织去管理志愿者和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并基于民政部在地方的专门社会工作部门对组织活动进行监督。

 

我认为新的规范源于协商式威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其目的是控制,但并非完全要阻断公民社会的发展进程。这些规范反映了新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鼓励与公民社会进行协商,但其方向并非是导向民主化,而是更为精细复杂的威权主义治理,用更间接的工具进行社会管控。这种兴起的协商式威权主义治理思路引发了新的规范出台,并在各地实施NGO管理模式的实验,以便通过更复杂的国家控制来平衡扩展中的独立的公民社会

 

协商威权主义最重要的一个独有特征是官方容忍社会多元主义的存在,即政府允许在同一个议题领域中独立组织与其他草根和官办组织共存。

 

不同于此前采用的法团主义治理模式,现在社会组织不再只是作为国家的附属物存在,而是拥有自己的独立资源、人员和项目。实际上,Jude Howell 发现多数自下而上的组织除了从政府那里得到免费办公场地之外,获得的政府资金非常少。其中有些组织的活动因为有政府官员的参与而非正式地获得了一些资源,能够争取项目并强化组织的声誉、获得政治保护。  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持项目和策略的独立性以及运作上的自主性。例如,云南生殖健康协会指出,“我们需要通过妇联这样的政府网络使我们的工作更有成效,有利于我们组织(社区)讨论,或者进行入户访谈。我们(与政府)保持合作关系,如果到基层开展活动,政府就会提供帮助。”当地政府允许草根组织的发展,常常与未注册的组织合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此外在现在的新模式下,在同一政策领域内会有多家组织竞争。法团主义模式下,国家只认可一家组织,例如工会或者妇联作为相关的群体利益代表。只有通过这些组织才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这限制了政策参与者的数量,也控制了成员的行动。然而,自2000年初开始,同一个地区代表同类群体的组织相继大量出现,例如,环保领域的组织开始通过网上论坛跨区域相互联系,以至一家区域性组织的负责人认为,现在官方的协会常常将草根组织视为政策和资源上的竞争对手。这些组织同样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不再像法团主义时代那样只是政策的实施者。当然,官办组织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草根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策决策中。

 

新的协商式威权主义的第二个特征是国家采用的控制机制——如康晓光所称的分类控制策略,他发现国家正越来越多地采用更为精巧复杂的间接方式对NGO的行为进行鼓励或抑制。将法定的社会多元主义和间接的差异化的社会控制相结合,使政府在受益于NGO提供社会服务的同时,防范一些组织动员社会抗争的潜在威胁。

 

延伸思考

 

目前,在明年有关公民社会的新的管理法规出台前,围绕社会管理模式的争论正在国家层面进行,正如前面讨论的北京和云南这两种主要模式。尽管云南模式由于备案制的出台而发生了变化,但仍然是以国际NGO以及它们与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草根组织的合作为基础。而中央政府更为青睐的是北京模式,侧重于政府主导下,通过非营利孵化器以及政府采购NGO的公共服务方式推动组织发展。两种模式在主要的资源来源上存在着差别:是依靠政府还是国际公民社会网络,对NGO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在鼓励程度上也有差异。

 

根据前后测量法的连续调研结果,我发现云南正在向北京模式靠拢,允许国际NGO参与,但加强了政府对草根组织的资金投入和支持,以降低它们对国际组织的依赖。这种模式的背后是协商式威权主义的驱动作用,将大大降低NGO的注册门槛,赋予注册组织更大的运作空间,但与此同时,将资助与注册捆绑的做法,消除了很多组织通过获取国际资助或者进行工商注册来避免政府控制的余地。

 

简而言之,我发现在国家层面可能采纳的北京模式将对未来NGO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模式将通过加强有关NGO的法律和筹款机制,促进本土草根和能力建设组织的成长,并在民政体系中形成更好地管理社会组织成长和推动创新的规制,给具有专业能力的组织带来更大的政策参与空间,同时压缩以权利为本的社区组织的空间。尽管社会管理模式的区域差异仍将存在,国家层面将要实行的管制变化将对未来公民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国务院正在审议和研究的管理草案,值得作为重大议题予以关注。

 

(付涛译。作者系美国佛蒙特明德学院(Middlebury College)政治学系助理教授。本文译自《中国协商式威权主义模式的兴起:竞争性的公民社会管理模式》(The Emergence of 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Contending Models of Civil Society Management),部分注释略。)

 

观点交锋

 

“全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开始从原先的以否定和怀疑为主,转变为以肯定和支持为主,但各种偏见仍然严重存在,特别是把社会组织设想为政府的天然对手。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环境开始得到改善,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例如,在有些地方,基层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已开始试行备案制度。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从整体上说,还是制约大于鼓励,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尚不完备。”

 

“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俞可平:《走向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8日

 

“创新社会管理,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们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是加 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要大力加以完善。一定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中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要确保党委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到位;不是过多强调按照人口比例发展社会组织,而是要加快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改革,完善职能;不是过多强调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属性,而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成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补充。”

 

        ——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求是》杂志2011年5月第10期

 

资  讯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称将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将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社会人士成立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

 

而广州对社会组织的“松绑”,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社会组织找“婆家”不再难

 

[EB/OL].http://zjdaily.zjol.com.cn/html/2011-12/03/content_122944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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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公益慈善周刊2015年第15期(...

各位公益同仁,您们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部署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重点解决中介服务事项环...(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