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改革开放30年社会组织发展历程透视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许多新的历史性成就,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和快速成长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尝试从发展阶段、数量增长、类型变迁、地区分布和管理体系等五个层面对30年来的社会组织发展历程进行简要的勾勒和分析,挂一漏万和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发展阶段

 

 

        我们首先简要回顾改革开放之前30年的社会组织发展历史。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组织(当时称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49年至1965年属于正常发展阶段。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3月内务部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将社会团体主要分为人民群体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等五类。到1965年,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加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1966年至1978年处于停滞阶段。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全国各类社会团体陷入瘫痪状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因此停顿。

 

 

       1978年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体性社会”逐步解体,社会分化程度日益提高,中国的公民社会逐渐发育和成长,各种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的现象。从政府规管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9年。改革开放为社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1988年8月和1989年6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个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截止1989年底,经过登记并取得合法地位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4544个。

 

 

        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1999年。1992年8月,民政部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会议;199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民间组织工作;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8月颁布《公益事业捐赠法》。

 

 

        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最大“亮点”是在社会团体继续增加的同时,出现和产生了一类新的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城市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原先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转为由私人或社会出资兴办,在政府与市场机制之外开始出现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并列1。截至1999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142665个,其中社会团体13676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901个。

 

 

        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2006年。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经过1997~1999年三年的调整和规范,走上了规范化和正常化的轨道。另外一个特点是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组织中的一个独立类型。2004年3月,国务院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正式施行。该条例共7章48条,对基金会的性质、类型和原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截至200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354393个,其中社会团体191946个,占总数的54.16%;民办非企业单位161303个,占总数的45.52%;基金会1144个,占总数的0.32%。

 

 

        第四阶段从2007年至今。2007年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7年10月召开的十七大,肯定了社会组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社会组织”一词代替使用多年的“民间组织”概念,同时提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笔者认为,从“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再到“社会组织”,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背后蕴涵着执政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的变革,意味着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认可、肯定和重视,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大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截至2007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386916个,比2006年增长9.18%。其中社会团体211661个,占总数的54.70%;民办非企业单位173915个,占总数的44.95%;基金会1340个,占总数的0.35%。

 

 

 

 

 

数量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最快、数量增长最多的30年。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从1988年至2007年的20年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4446个增加到386916个,增长了87倍2。详见表13所示:

 

 

 

 

        此外,3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类型也经历了从“一类”到“三类”的演变过程。1999年以前,所有的社会组织被统称为“社会团体”;到1999年,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到2003年,“基金会”从社会团体类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组织中的第三类。下页表2显示2007年底,我国三类社会组织的年度变化与数量构成情况。

 

 

 

 

  三、地区分布

 

 

       在数量和类型之外的地区分布上,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着突出的地区差异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截至2007年底,我国社会组织的地区分布如表3所示:

 

 

 

 

         表3中隐含着丰富的信息,仅从社会组织的地区分布角度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三类现象:

 

 

        第一,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东部地区11个省(市)、中部地区8个省、西部地区12个省(市、区)的社会组织分别为分别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数的49.23%、25.06%和25.23%;东部、中部、西部的社会团体分别占全国社会团体总数的43.41%、26.06%和29.70%;东部、中部、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占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56.23%、23.93%和19.83%;东部、中部、西部的基金会分别为792、200和241个,分别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59.10%、14.93%和17.99%。

 

 

        第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和广西五大民族自治区的社会组织总数为28196个,仅占全国总数的7.29%;平均每个自治区大约有5639个,低于全国平均数6781个,是全国平均数的45.40%。五大民族自治区的社会团体总数为19902个,仅占全国总数的9.40%;平均每个自治区大约有3980个,是全国平均数的58.78%。五大民族自治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为8199个,仅占全国总数的4.71%;平均每个自治区有1640个,低于全国平均数3969个,是全国平均数的29.24%。五大民族自治区的基金会总数为95个,仅占全国总数的7.09%;平均每个自治区有19个,低于全国平均数21个,是全国平均数的47.5%。

 

 

       第三,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每个省级行政区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平均数大约是12420个、6771个、5609个和40个。但是,各类社会组织在不同省级行政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组织数量排名前五位的依次是山东、江苏、四川、浙江和广东,80%的来自东部地区;排名后五位的依次是天津、宁夏、青海、海南和西藏,主要来自西部地区。其中天津位居第27位,让人感到有些“例外”。

 

 

        导致社会组织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很多,既有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原因,也有公民社会成长快慢的原因;既有人口数量多少的原因,也有登记管理是否完整的原因。

 

 

 

 

 

管理体系

 

 

        经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综合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初步建立了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办法》(198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为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使社会组织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形成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五条都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和第七条也对基金会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复查登记、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和取缔等方式,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活动进行监控并给予相应处理。与此同时,还帮助各种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促进了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在理念、法规、政策、体制、机制、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水平。

 

 

        上述五个层面并不足以反映改革开放30年社会组织发展历程的全貌,全面总结和反思还需要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

 

 

 

 

 

注释:

 

 

1.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因素,《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2.如果把尚未登记的“草根民间组织”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将至少超过300万个。关于我国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数量,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学者的估算数据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详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3.在民政部公布的统计表中,没有1978-1987年期间的年度统计数据。在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编写的《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6》一书中也没有该时段的年度统计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12月,第278页。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词条  透视  透视词条  历程  历程词条  组织  组织词条  社会  社会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