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惟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据统计,香港特区政府一年给大约170个社会福利性组织的经费总额是70亿港币,占香港整个预算的3%。政府通过支付公益组织的管理费用,以确保捐款及其利益百分之百的用于公益,对确保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信心很有好处。但中消协“变身”却引起不少民众的担心,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会不会破坏这一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现代民主肇始于对预算的控制,从更深层的意义来说,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自治性组织可否得到政府的拨款,而在于如何规范政府的拨款。
政府的拨款,应该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拨款的行为与政府的意志应互相独立。中消协此番享受政府全额拨款,堵住了差额拨款的经费缺口靠“社会筹资”的路子,在提高公信力方面又迈进了一步。但人们依然担心,这样的拨款成了额外的赏赐而不是当然的权利,因此就可能使其根据某些政府部门的脸色行事;而对于其他第三人来讲,这样的拨款又是任意的、或然的,同样的组织并不必然得到同样的对待,消协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其他的维权组织、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也由政府承担。
政府拨款是公益组织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同时,对于政府的拨款进行严格的制约,又是民主社会之必备。以法治之手严格的约束政府拨款,才能减少拨款行为的随意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公益组织拨款法,从而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确保公益组织在得到政府扶持的同时,又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新京报》,2007年4月16日,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