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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团体官气十足 非盈利组织成食利集团

 

 

■中国社会团体衙门作风盛行,官气十足。理应用社会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可是,这些社团却行政至上,官本位盛行,用衙门的方式对企业吆五喝六,窒息了服务精神。为此,必须回归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质,先撤衙门,去掉级别,清除其腐气。

 

 

 

 

 

■一些社会团体变了性质,本来是非盈利组织,却成了盈利组织;本来是讲社会责任的机构,却反其道而行之;本来是社会公器,却变成为少数人、个别企业服务的工具。协会熙熙,皆为利来;商会攘攘,皆为利往。

 

 

 

 

 

中国社会团体的三大缺失

 

 

 

 

 

现在一些社会团体变了性质,存在三大缺失。

 

 

 

 

 

缺失之一:社会团体是作为部门的附属物而存在。由此也就决定了它的地位和功能――官办或半官办是当前中国社会团体的现实,缺乏独立性。有的行业协会不仅没有按照中央的要求转换机制,反而摇身一变,成为“二政府”,有的协会中层人员对外竟然以厅级干部自诩;有的行业协会成了政府安排过剩干部的机构,其设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解决某些政府部门人员的位置、职务、待遇问题,结果既增加了财政负担,又败坏了社会风气。

 

 

 

 

 

缺失之二:一些社会团体变了性质,本来是非营利性组织,却成了营利性组织;本来应该大讲社会责任,却反其道而行之;本来是社会公器,却变成为少数人、个别企业服务的工具。协会熙熙,皆为利来;商会攘攘,皆为利往。

 

 

 

 

 

缺失之三:一些社会团体变成利益集团。经济学家A•克鲁格在经典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指出:“人们为争夺租金而进行的利己活动对整个社会完全是一种浪费。”看看一些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时,使用名称张冠李戴,“拉大旗作虎皮”,打着行政招牌收取不法费用。有的借“公正”的外表,大肆敛财,通过颁发证书、举办论坛“忽悠”企业,收取不义之财。不少企业被商会欺骗入会后,并没有得到什么服务,只有在下半年通知交会费时,才想起有这个商会存在。有的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其人员有两份工资,一份来自财政拨款,一份来自创收。有的社会团体热衷于公关,为单个企业策划活动,成了有钱人的工具,失去了社会公器的作用。

 

 

 

 

 

  西方非盈利性组织的四大功能

 

 

 

 

 

在西方的理论中,社会组织可以归于三个部门:第一部门是政府部门,主要是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第二部门是市场部门,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与盈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具有非盈利性的特征,也可以称为非盈利组织

 

 

 

 

 

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发生了一场范围广泛的“第三部门”运动,政府退出了很多传统的微观经济领域,同时,大量的公共服务转由第三部门来提供。各国纷纷向第三部门转移它们在社会服务领域的事权。目前,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开支已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的40%是由非政府组织支配的。第三部门对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管理格局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发达的社会组织在解决就业上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德国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约有70多万人。

 

 

 

 

 

从公共经济学上说,非盈利性组织具有区别于盈利性组织的三个特点:

 

 

 

 

 

一是任何人都没有一种可以得到非盈利组织利润的权力;二是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很大比例来自捐赠,可以免交所得税;三是非盈利性组织以会员利益为最高原则。

 

 

 

 

 

非盈利组织包括:维权机构、行业协会、民间公益组织、社区组织、互助组织、商会、工会等。以行业协会为例,非盈利性组织具备四大功能:

 

 

 

 

 

功能之一:维护整体功能。指的是代表本行业所有企业的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向立法机构及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和愿望,以民间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甚至参加政府同别国政府所进行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

 

 

 

 

 

功能之二:社会沟通功能。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及政策时,为数众多的企业不可能都去直接找政府,而行业协会则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同时,当企业与社会有关方面发生某些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可以进行求同存异的协商,以维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功能之三:共同服务功能。如果单个企业进行产品展览、行业培训,必然成本高,那么,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成本低,而且参加企业众多,社会效应好。

 

 

 

 

 

功能之四:行业自律功能。行业协会促进各个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及各项政策,进行自律性管理;同时,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通过行业协会还可以清除个别“害群之马”。

 

 

 

 

 

从四大功能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准确定位是为会员服务的社会管理机构。

 

 

 

 

 

  中国社会团体的三大作用

 

 

 

 

 

其实,社会团体在中国转型的关键时期,意义重大。

 

 

 

 

 

改革近30年来,全国性社会组织由1978年的100多个发展到目前的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已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门类齐全。其中,学术性占38%,行业性占23%,专业性占29%,联合性占10%。在作用和影响方面,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团体作为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成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团体处于中间地位,主要维护社会公平,起到化解矛盾、弥补断带、发挥补位作用。

 

 

 

 

 

社会团体有三大带动作用:上下衔接、上下呼应、上下渗透。好的社会团体,一者可以弥补政府制度和社会法制的缺失;二者可以与自然人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不好的社会团体,如牙防基金会,不仅无助于社会公平,而且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中国社会团体为何错位

 

 

 

 

 

中国社会团体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

 

 

 

 

 

首先,政府对企业太“热心”正是一些协会肆无忌惮敛财的问题要害。笔者常常听到政府部门责备中国企业家素质差和融资不畅,因此,通过成立协会帮企业一把。殊不知,政府对企业太“热心”正是一些协会肆无忌惮敛财的要害所在。举例来说,政府扶持中国企业创立名牌用意是好的,但通过社团组织评选“中国名牌”、甚至“世界名牌”就是违背市场原则的,反而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

 

 

 

 

 

其次,靠关系资源生存。中国不少社会团体的致命缺陷是“人格化”的方式生存,靠人脉及关系资源。在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政府官员,虽然期满退休在协会任职,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那边,他们容易打通政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曾经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不可小视,有些就在企业与政府中间做中介,为自己谋取利益。

 

 

 

 

 

再次,科层结构形成利益集团。与政府有“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大多数本质上还是依靠政府,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模式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按照斯坦福大学著名经济学家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的“影响活动”理论,在任何组织中,只要有一个上级是行政任命制,大家都要在里面进行很多寻租活动。

 

 

 

 

 

最后,缺乏一部专门约束社会团体的法律。对社会团体管理的原则规定散见于国家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之中,缺乏针对社会团体非盈利、公益性等特性规范其发展的内容。各人民团体中,除工会由国家专门制定过《工会法》外,其余均未制定专门的法律。

 

 

 

 

 

  社会团体应还原本位

 

 

 

 

 

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五点政策建议:

 

 

 

 

 

第一,先撤除衙门,去掉级别。中国社会组织衙门作风盛行,官气十足。理应用社会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可是今日中国之社团,行政至上,官本位盛行,用衙门的方式对企业吆五喝六,窒息了服务精神。为此,必须回归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先撤衙门,去掉级别,清除其腐气。社团领导不再由政府部门领导担任,而是由会员选举产生。同时,培育和形成社会团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渠道和机制,转变其职能,由管理变为服务。

 

 

 

 

 

第二,破除部门利益主义,政府将部分执行及监督职能交给社团组织。现在,越是有实权的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精简中成立的事业单位越多,政府的职能首先向这些单位转移,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政府揽了很多本应该属于行业协会的事情。目前,中国社会团体三分之一能正常开展活动,三分之一勉强维持,三分之一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应将执行及部分监督职能逐步交给社团组织。具体可采用委托授权、契约和招标等方式。政府行政审批可以由行业资格认定来取代,对涉及单纯业务性的行业项目审批问题,由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放开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我国社会团体要走出困境,像国外某些行业协会那样有所作为,有效的办法是,放开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淡化官方背景,彻底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及过度依赖政府问题,真正回归民间。

 

 

 

 

 

第四,加强立法,为社团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社团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关键,是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明确社会团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要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有序、有效地转移,创造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为社团发展提供法律支撑。这是战略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第五,对社会团体的财务强化审计,严格监管,使社会捐助的财物真正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财务必须编制预算,每年要向会员大会报告预算使用情况,协会收入严格纳入预算,不能使资金在体外循环。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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