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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解除有关法规中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禁令

      1986年以来,我国相关法规禁止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并且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将强制隔离和强制离境(相关法规具体规定附后)。这些禁令缺乏科学依据,而且客观上形成了对感染艾滋病的外国人的歧视,不利于全球共同抗击艾滋病

 

并且,这些禁令已经造成了很恶劣的国际影响。日前,全球基金(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理事会代表公民社会的三个理事及其代表团(感染者代表团、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团和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团)分别发表声明,抗议我国政府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规定,并表示抵制即将于2007年11月12-13日在中国昆明召开的全球基金理事会第十六次大会,要求全球基金更换会议地点。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关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禁令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为了消除歧视、倡导平等,尽快消除已经造成的恶果,我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两个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反歧视倡导等工作的NGO组织呼吁我国政府立即修改相关法规,解除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禁令以及强制隔离和强制离境的规定。

 

 

 

 

 

一、禁止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闭关锁国政策不仅对外国人产生歧视,也加重了国人对国内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被发现开始在世界范围流行。作为对一个严重传染病的防御策略,我国政府采取了闭关锁国的政策。一方面,政府颁发法令,禁止血液制品的进口,因为艾滋病病毒被发现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另一方面,政府颁发法令,禁止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

 

 

闭关锁国的政策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高耀洁在“打破“艾滋病长城”里的沉默” (2001年5月31日在全球健康理事会年会乔纳生.曼全球健康和人权奖颁奖大会上的发言)一文中指出:“这个想法非常天真,要把艾滋病拒之国门之外,这对于长期封闭的中国社会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我们国家自从1980年代中期和后期,开始禁止进口血液制品,并对外国来华者与长期生活在国外的中国居民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查。然而,来自中国本地的血液及其制品长期来却缺乏严格的筛查和选择。”

 

 

不仅我国国内的血液及其制品在整个1990年代缺乏严格的筛查,而且我国政府和国民长期以来相信艾滋病是外国人的病,对国民缺乏基本的艾滋病教育,导致国民缺乏基本的个人防范意识和能力。把艾滋病看成来自外国人的威胁,不仅对外国人产生歧视,也加重了国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二、限制外国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缺乏科学依据。

 

 

在我国国内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急剧上升之际,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不仅可笑,而且小气。艾滋病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和传播,不会通过国际或国内的旅行工具(飞机、船、汽车或火车)传播。艾滋病病毒通过性接触和血液传播,这主要和个人之间的行为有关,而和人们的国籍或人种无关。我们无法看出,一个人从上海到广州,与一个人从澳大利亚到中国,他们/她们在私人行为方面会有必然的区别。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缺乏科学依据。

 

 

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在中国旅行的限制,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整体歧视的一部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多国议会联盟在《立法者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人权手册》(1999年11月)中指出:歧视增加了艾滋病流行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被怀疑感染的人们、及其家庭和朋友的影响。

 

 

 

 

 

三、作为联合国成员,中国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推动和鼓励没有歧视的对人权的尊重。

 

 

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状况”(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多国议会联盟在《立法者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人权手册》(1999年11月)对艾滋病相关的反歧视作出下列说明:不受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在卫生保健、就业、教育、移民、国际旅行、居住和社会安全方面消除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歧视。

 

 

可喜的是,我国政府近年来已经意识到歧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威胁。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是我们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这是一个全球问题,它超越国家、宗族、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我们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和资源,包括分享感染者社群的经验,包括分享外国人感染者的经验,包括需要消除对外国人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限制。

 

 

 

 

 

四、我们的建议:

 

 

1.建议我国政府立即修改相关法规,解除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入境的禁令;

 

 

2.建议我国政府立即修改相关法规,取消对已经入境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外国人强制隔离和强制离境的规定,并增添对已经入境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外国人的人道主义关怀的规定;

 

 

3.建议我国政府立即修改相关法规,取消入境、出境检疫时所填报健康申明卡中的艾滋病项目,无论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出、入境时都不应再填报艾滋病病毒感染与否的状况。

 

 

 

 

 

[注:]全球基金:

 

 

全球抗击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基金,简称全球基金,旨在为抗击世界上最具灾难性的三大疾病大量增加资源,并将这些资源送往最需要援助的地区。

 

 

 

 

 

[附录:]我国现行禁止和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外国人入境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第七条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2、《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一)艾滋病病人;(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四条规定: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第六条规定: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属本规定不准入境但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外国人,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1989年3月6日起实施)

 

 

第九十九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第一百条规定:接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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