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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武大教授病危被解雇合法还是不合法?

辩:武大教授病危被解雇合法还是不合法?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

主持人:

近日,武汉大学深陷“解聘门”事件不能自拔。网友纷纷谴责,武大解聘病危教授张在元,并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不仁不义。

11月16日,大旗网上一个题为《武汉大学对待功勋教授果真寡情薄义》最先是发在一个私人博客上,后来被不断转载至各大论坛。帖子称,武汉大学的著名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是该校建筑系创办人,但两年前得了神经元传导障碍,已经病危,然而武汉大学今年竟然派员到他的病床前,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博士宣布:终止他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发帖人表示,他是不忍心看到中国知识分子的下场竟然如此之惨不忍睹,才发帖求助。

是否合法?两种观点:

正方

:完全合法,聘任合同属自行终止

有人认为,张在元教授聘期已满,属合同自行终止、不再续聘。

反方

:不合法

有人认为,武大之举涉嫌违法劳动法规定,不可以在个人患病期间解除合同

双方的辩论:

正方:我方认为,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亦不享受校内教职工住房及公费医疗等福利。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学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酬中已经包含医疗保险等费用。

反方:合同中并未说明是非全日制用工。再者,无论是否全日制用工,该约定都是不合法的,社保是强制性保险。

正方:很好,我们第一个明确的争议焦点出现了,我方认为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对方认为是全日制用工。我们认为张教授与武大应该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此作了修改,改为“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合同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有一项是“丙方(张在元)在聘期内,丙方需在甲方(武汉大学)工作每年不少于120天”。依此来看,张教授与武大应该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反方: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标准,的确是每天工作低于4小时或每周工作低于24小时。但是从合同来看,约定张在元教授“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那么120天就是最低工作时间标准,也就是说也可以工作300天。从张在元教授的工作情况来看,他是“不坐班的”。“不坐班”就不能说你到校来上班才是工作时间,在家就是非工作时间。我们认为,从了解到的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张在元教授的情况可以算“全日制工作”。也就是说,校方不应向张在元教授发放“打包薪水”。“打包薪水”做法欠妥!

正方:我方反对,人事档案关系都不在学校,很明显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名誉教授,怎么可能是全日制用工关系?

反方:提醒对方辩友,人事档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农民工有档案吗?

正方:没有。

反方:敢问正方辩友,能因此否认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吗?

正方:……2005年武汉大学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就规定,不是招全职人员,而是招兼职人员。像张在元教授这种情况,他的全职在他的公司里,公司应该给他办社会保险,他在武汉大学是一个兼职行为,武汉大学只付劳酬,武汉大学跟他本人签协议时还注明希望他自己承担社保,因为武汉大学也不知道他在原来的全职公司办社保的情况。

反方:我方刚才就已经阐述了观点:这个打包薪水的约定是违法的。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要看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假设认定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我们这个辩论就已经无意义,可以到此终止了,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既然法律规定“可以随时终止”,当然也就不必要谈什么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既然不受劳动期限的约束,既然谈不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可以不受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法定事由的限制,可以无理由地自由解雇劳动者了。那么武大当然可以解雇张在元教授

正方:对方辩友用错词语了,不是“解雇”,是“合同到期终止”。张在元教授聘期已满,属合同自行终止、不再续聘。(PS: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要由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为了使辩论进行下去,我方姑且先假定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先统一下这个前提,否则辩题无法继续了。)

反方:我方反对,我方认为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张在元的法定聘任四年的任期起止期限应从2005年9月1日起到2009年8月31日为止。在这个合同正文中,有关聘任期限的时间则有明显的修改痕迹,8月31日已经变成4月30日。数字修改处盖有“武汉大学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公章。

正方:我方认为:张在元教授的聘任期限有两个说法,官方说法是到2009年4月30日结束,张在元教授的代理人陈四平(张在元教授爱人的弟弟)说是合同有篡改的痕迹,校方有意把到期时间提前了。如果校方为逃避医药费而有意更改合同,那也只能更改掌握在校方手上的合同,不可能更改张在元教授手上的合同,把几份合同拿出来一对照就真相大白了。所以修改合同这件事情的说法很没技术含量。

反方:合同是否修改过跟辩题关系不大。我们先回到辩题上来讨论。现在武汉大学方面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了,我们自动终止了这份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对方在患病期间,在医疗医治期间,劳动合同必须得延长至治疗结束,否则在这之前,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跟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我们认为武汉大学在医院宣布劳动合同终止是不合法的。

教授点评:

    武汉大学终止与张在元的合同是否合法在网络上引起争论,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事实上武汉大学与张在元教授存在的确实是兼职的关系,也就是说张在元身上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但张在元的社保缴纳并不在武汉大学

    董老师认为:从这起事件来看,张在元是兼职教授,兼职教授在我国法律里基本上是一个盲点。换句话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兼职教授基本上没有法律规范。既然没有规范就无违法一说,双方只要按合同约定来做就行,所以武汉大学合同到期终止的做法没有违法的嫌疑。而且,即便我们按全职的标准来衡量,武大的做法也没有违法。按照全职的标准,还涉及一个医疗期的问题。员工生病后学校要给他医疗期,医疗期不满不得终止合同。医疗期按工作年限计,工作越久医疗期越长。张教授2005年才入职武大,工作一年多就生病了,所以他的医疗期很短。我国规定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从张教授治病以来到今年4月,武汉大学一直还维持着合同关系,所以他的医疗期应该是过了。医疗期满合同到期终止也是不违法的。这是全职的标准,更何况张教授还是兼职。

    辩论双方基本上抓住了核心问题,值得赞扬,但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没有思考到,那就是社保问题。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该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无论专职兼职人员都能得到社会保障的覆盖。像张在元这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人群,很难分清楚哪个单位是主哪个是从,建立的应该都是劳动关系,如果有两个单位,那就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保,可以协商各缴纳二分之一,这样问题就解决了。国外很多立法也是这样的,允许兼职的劳动者与多方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协商各缴纳社保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的制度里却是不允许各方都去缴社保的一部分。其实这个制度是很容易建立的,我本人也是非常呼吁这样一种制度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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