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食品安全法》完全去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条款,让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收复了做厨师的权利,这对于我们的工作,是一个很大的肯定。鉴于3月18日是全国爱肝日,号召各地战友在3.18爱肝日刊登乙肝科普广告。
雷闯本人将于3月18日在杭州《都市快报》分类广告栏刊登乙肝科普广告,广告内容如下:
广告内容:
3.18全国爱肝日,关注乙肝关爱健康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
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庆祝《食品安全法》取消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
广告根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上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对比这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原《食品卫生法》,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删除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我国近一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三千万丙肝病原携带者收复了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权利!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肝在我国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给病人、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组织制定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防治乙肝宣传教育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写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和乙肝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包括知名人士的力量,围绕《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确保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日
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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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
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