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11时,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免除处罚。
就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声明如下:
1. 对邓玉娇重获自由感到欣慰。
2、反对有罪判决。坚决为邓玉娇无罪辩护,呼吁改判无罪。
我们认为,就此案曝光以后的种种离奇表现来看,我们已有足够理由怀疑黄德智涉及了强奸等违法活动。除非检察机关、公安侦查机关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客观地开展调查工作,并取得足够的真实证据,否则,我们认为,法庭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判决邓玉娇无罪。
对于我们对黄德智在水疗区试图进行强奸的怀疑,如果控方不能以确切的证据加以推翻,则显然,控方提供的证据是不完备的,是不足以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的。因为按刑法的规定,当强奸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发生时,受害人有权正当防卫,当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时,不负法律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同时,我们认为此案的主审法院在对邓玉娇审判时应使用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1996),无疑是出于人道主义、保障人权的精神而制定,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刑事司法准则相符合。这个原则的核心规则是疑罪从无。
我们认为,对于邓玉娇案来说,如果不能查明黄德智在水疗区活动的真相,则对于邓玉娇故意伤害的指控,当然应疑罪从无。
综上,我们对此案的意见是,取消先前对邓玉娇有罪的判决,呼吁法庭以无罪推定的原则改判邓玉娇无罪。
我们恳请司法部门,坚守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尊重法律精神和事实真相,公平、慎重地考虑审判结果。
2009.6.23
注1:1994年国际法学家协会通过的《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文写道:“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上述关于《准则》的引文见于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的译文。
我们的这个公开声明,肯定是一种舆论表达。因而理应符合上述《准则》这样的国际惯例。而从为邓玉娇开脱罪责、到要求法院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角度看,我们这个声明的立场是符合上述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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