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部和地方环保厅局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权责下属关系。地方的环保厅局主要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归上级党委通过组织部门选拔任用。也就是说,即使环保部也无法对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施加直接的影响。即使是间接的影响,也是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
例如,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执行的《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最后的罚责部分,即该方案的第四项,奖惩措施中规定: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本文作者注:中共中央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环保部所谓的“一票否决”的确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最关键的制度安排。但是,环保部没有直接的制定这个制度安排的权力。即便是向中组部上报结果,中组部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落实环保部的上报结果(监察部门基本类似)。这样,地方主要领导即使违背环保部以及国务院的政策法规,对他们的惩罚只是不能被评先进而已(所谓停止对新建高新耗能项目的审批,也有候补审批和环评的例子)。
所以,在思考具体环境问题的时候,比如PM2.5、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首先要能够区分这个问题的责任主体是谁?一般来讲,只有地方政府和国有大型企业这两类。对它们的管制,是要依托上级党委和国中组部(企业局)的考核评价地方主要领导的制度改良来实现的。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如果不从中国自己的政治体制现实出发,来思考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可能你始终无法触及问题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