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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组织放权,助力社会转型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在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就 《关于广东省进一 步 培 育 发 展 和 规 范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的 方案》作起草说明。 《方案》明确从 2012 年 7月 1 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 组 织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改 为 业 务 指 导 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与此同时,广东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改变“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

这《方案》实际上取消了对于民间组织来说两个最大的发展障碍: 一是严厉的行政管制; 二是过度的行业垄断。可以期待摆脱了此两种束缚的社会组织会有一个令人欣喜的发展前景。但其意义还不仅如此,如果贯彻落实得好的话,该《方案》有可能成为广东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即社会组织的发展将带来社会管理方式、政府治理模式、公民文化与公民生活方面的相应重要变化,从而为中国的转型发展带来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动力。

如此评价并非高估。现代政治学认为,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当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相对于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靠社会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能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相对于市场分配资源,社会组织分配资源的结果能够更好地保证社会成员共享成果,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而在社会转型的阶段,社会组织不仅能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更能成为促使一个国家转型所不可或缺的自下而上的动力: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国的垄断企业在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还挤压了其他企业的成长空间,而如果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能够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反垄断规则,则会从社会和市场两方面限制垄断的产生。通过把市场权利还给中小企业的方式, 将会激发中小民营企业的活力,带动中国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并且这种增长将从根本上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化。

在政治领域,目前中国的政府规模为世界第一,其中多有官僚体系膨胀所带来的诸多弊病。此前 30 年里中国虽然进行了多达十余次的精简政府机构的努力,但政府规模仍然膨胀。而之所以政府精简无法成功,根源在于政府职能过于庞大。如果通过社会组织的发展,执行某些社会职能,不但比政府亲身去做有效率,更可以大大缩减政府的职能。随着职能的缩减,政府规模的精简才会顺理成章。

在公民生活领域, 一盘散沙式的个人的行为方式和在组织中成长的个人的行为方式是非常不同的。前者或陷入无力维护自身权利的可怜境地、或容易成为受人驱使的暴民。

但有自我组织管理的民众却更加偏向于使用理性的力量。也就是说,公民行动确实能够改变一个国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唯有理性的集体行动才能取得社会变革的成功。而如果缺乏社会组织的培育过程,这样的公民行动也就无从谈起。

长期以来,中国对社会组织采取严格限制的方式,极大地束缚了国家改革发展的动力。目前政府部门用以审批和管理社团的主要法律文件是 1998 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社团组织若想成立,必须要有主管单位等一系列限制,而相关的民政部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规定导致社团组织能合法得到批准是非常不容易的。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双重管理体制”,即社团组织从申请成立到开展活动,均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机关共同管理,为其开展活动增加了难度。

例如前不久东莞的坤叔助学团队申请登记注册就遭拒绝,直到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此作批示之后才得以成立。若没有省级领导的干预,这个团体还会一直“非法”下去。这些来自行政体制的限制, 极大地削弱了社会组织的能动性。

和中国的经济发展一样,目前中国的社会建设已到关键时刻。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靠做大社会还是靠做大政府,这是一个重要的选择。相比一些地方政府过于依赖政府介入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模式,广东省却提出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地方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复杂化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当然选择。(作者为华南师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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