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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外嫁难获征地补偿 维权遇阻

8月20日上午,已经维权七八年的浙江金华市武义县北缸窑村“农嫁女”项桂芬等四人正在等待一次她们认为能带来希望的开庭,未想到在距开庭还有五个小时的上午9点半,她接到法官电话,称人民陪审员、某地党支部书记韩仲元“有事”,取消开庭。

“法官说,要开庭的时候自然会告诉我。他拒绝给我开案件延迟的书面通知。”项桂芬表示。“我们依法向各级部门申诉,走法律程序,但是却一次又一次被踢皮球。”项桂芬说。20日一早,来自浙江省各地的十余名“农嫁女”们也早早地来到法院,关注这一案件,对突如其来的结果感到沮丧。

农村的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被称为“农嫁女”。由于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住”等传统习俗影响,“农嫁女”的土地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土地权利受损的“农嫁女”维权成为一个社会现象。项桂芬今年45岁,31岁外嫁,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2年左右,村里土地被征,项桂芬没有分到征地补偿。维权至2005年,市委组织部干部下访,帮助她解决了问题。不过,2006年,她所在的村民小组换了小组长,她的分配资格又被取消,项桂芬再度走上维权之路。

事实上,她们这次发起的是“曲线”起诉。试过多种途径未果后,项桂芬选择了一种曲折的方式,向北缸窑村所属的壶山街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北缸窑村集体经济收益。壶山街道办事处称“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回复。但是项桂芬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属于壶山街道的指导范围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她向武义县人民法院对壶山街道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觉得如果我不知道这几年我们村的集体经济收益是多少,我就无法得知属于我自身的相关利益是多少。如果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项桂芬称。

据财新记者了解,村集体经济收益确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并且,不属于财政拨付资金,政府对此并无监管责任。不过,这正暴露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尴尬——法律上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出界定,往往通过乡规民约约定或村干部说了算;所有者主体缺位,没有成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架构缺失,集体资产数量不清,管理不透明。而由于村一级属于自治范畴,政府缺少直接干预的权力和途径,或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回避责任。

对于“农嫁女”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就曾发文明确,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不过,十多年来,“农嫁女”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她们常常面临维权无门、起诉无门的尴尬。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这在现实中却难以落实。2007年,项桂芬就曾向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但不被受理。2012年,在接到项桂芬等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壶山街道曾向北缸窑村发函要求整改。但最终此事也不了了之。

据悉,中央及有关部门正在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办法。开放司法救济也被认为极为重要。温州市中级法院即明确,“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当她们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享有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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