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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告民政部一审败诉 决定上诉

业界知名社团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下称国经学会)状告民政部,要求民政部撤销2012年对其处以的警告处罚。日前,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国经学会的诉讼请求。国经学会决定上诉。

创会依始,国经学会挂靠于原国家教委,2000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至司法部。彼时,司法部下还有另外十个法学社团。2007年,为推动社团和行政部门脱钩,民政部要求包括国经学会在内的十一家全国性法学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同时又明确指定主管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根据民政部文件引述,中国法学会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具备成为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资质。

由于各个学会态度不积极,“换婆家”直到2010年才陆续展开。国经学会一直拒绝被中国法学会接管。2012年,司法部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其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国经学会因而未能如期完成年检,遭到民政部警告处罚。虽然2012年下半年国经学会与民政部沟通后,提交了年检材料,但民政部还是坚持给予警告处罚。国经学会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未能及时参加2011年度检查纯属“事出有因”,而非主观“逃避”或“不参加”年检。

一审《判决书》称,国经学会在2012年3月31日前“客观上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且并不存在不可抗拒力之因素”,故国经学会要求撤销民政部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学会方面不承认中国法学会具备相应主管单位资质,质疑其授权来源并不清晰,且未经过法定程序。国经学会有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说:“一审判决回避了最为关键的‘国务院授权文件’问题,国务院授权应遵循正当程序。” 国经学会还告诉财新记者,中国法学会得到国务院授权的出处仅是民政部文件的引述,授权原文、原件从未被公开。

经学会之所以对中国法学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来源提出质疑,也是源于对自身存亡的忧虑。中国法学会下已有另一家与国经学会业务领域重叠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下称国经研究会)。作为一个成熟且独立的社团组织,国经学会自不甘于与国经研究会合并。2014年4月,国经学会曾将民政部告上法庭。(参见财新网此前报道:法学社团不服处罚起诉民政部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看来,以往对于社团组织的管理安排,“让你换去哪儿就得去哪儿”,就像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政府下令分离合并都很正常。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团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意志,不附属于政府,行政指令很难将他们合并。

经学会表示曾会多次向司法部、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要求出示国务院授权的原始依据,但申请无果。2014年5月28日,国经学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依据,向国务院办公厅举报了两部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微妙的是,在司法部并不进行初检、国经学会主管单位仍未变更为中国法学会管理的情况下,国经学会却通过了2012年度检查。何海波还提到,民政部的做法无疑等于是推翻了自己的决定。而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根本上还是源于落后的社团管理体制。

多年来,业界普遍认为社团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弊病重重。双重体制下,社团既要接受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年检,又要接受由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其进行业务监督。虽然北京、广东等地已开始试点几类社团组织无需依附业务主管单位而直接登记,但进展相当缓慢。根据相关部署,以“直接登记”为核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本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存在争议,修法至今仍在继续。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认为,社团有权利选择业务主管部门,但业务主管部门也有权拒绝。现实中,有赖于双方的沟通协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取消业务主管、直接登记不仅可行,而且迫在眉睫。”邓国胜说。

财新记者蓝方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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