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有一些亮点:
违反保护令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
草案所称家庭暴力,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根据草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相关人员知情不报或受处分
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草案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施暴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根据草案,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草案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