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0个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国内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2015年10月29日宣判,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这是新《环保法》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国内判决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一案件的胜诉,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向前发展的里程碑,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只是凤毛麟角
然而,像福建绿家园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仍然属凤毛麟角。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不少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庭,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大环境得到极大优化,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出现当初专家们预言的“井喷”现象,相反,却出现遇冷的尴尬局面。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显示,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面临诸多难题
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诸多难题,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司法监督、损害鉴定和评估等问题,成了掣肘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而且,公益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专业能力和环保专业知识都有着较高要求,导致不少环保组织没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虽然立案等环节手续得以简化,但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仍然是环境维权的瓶颈。一些环境违法事件中,不乏重点企业、纳税大户的身影。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原告请求赔偿和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的要求也往往会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
需要法律跟进
要破除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关键须要有细化的法律制度跟进,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诸如:谁有资格来代表公共利益打环保官司;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第三方监测机构是否有法定义务提供证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等,现行法律都不明晰,需要通过具体的法条予以明确。在制度安排上,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政府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并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支持。此外,还可以探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司法救助,对原告胜诉的案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统统都要由被告来承担,这样即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又可以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
蹒跚起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前行的道路注定不平坦。但可喜的是这项制度的安排,正在不断释放出法治的正能量,充分调动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倒逼生态文明的建设。毕竟,环保公益诉讼目的并不在于打官司,也不在于讨要赔偿,而是要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即便胜诉之后,相关污染治理、企业整改、赔偿追讨等具体工作的落实,还得寄希望于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地方政府的环保理念不改变,治理污染不积极,公益组织的诉讼力量也只能是表面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