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大时代中,身处其中的人们常常很难能够理解促成时代转变的那些关键事件,然而十年以后,如果人们回头来看,也许会发现,在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慈善法》,可能正是促成这个时代变成一个伟大时代的一个开端。它的出台意义也许不仅仅在于让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有法可依,而更重要的是,它一方面可能在公益慈善领域率先催生出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转型,另一方面它未来也可能会在公益慈善领域探索出中国的法治转型道路,从而为其他社会领域实现依法治理提供新的借鉴。
《慈善法》出台具有如下亮点
(1)它是中国立法史上少见的“开门立法”,以前的立法过程大多发生在政府各部门和各层级政府之间,社会很难参与。本次立法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立法的工作小组长期和学者专家、慈善家群体、慈善组织领导人、政府各部门以及媒体都有很强的互动,同时还南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多次,积累了各个地方先行先试的丰富经验,还考察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可以说这次立法最大程度地综合了各方意见,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激发了社会公众对慈善的热情和活力,避免了很多闭门立法带来的问题。《慈善法》的立法过程和《境外NGO管理法》的立法过程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是《慈善法》在2014年确定立法以后,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出台,而《境外NGO管理法》却被迫延迟的重要原因。这种广泛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立法的经验,值得未来其他相关立法加以借鉴和学习。
(2)《慈善法》最出彩的是对慈善的定义接受了现代大慈善的理念,一方面不对私力救济加以约束,而仍然主要由民法和刑法调整,另一方面则扩展慈善定义,不仅仅是救灾扶贫,而且也包括环保和促进科学、教育、文化。事实上将整个公益事业包括进慈善法规范的内容。这种概念的扩延和规范都使得慈善法和现实迅猛发展的慈善事业相适应,可以很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慈善法》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权是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长期以来慈善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是资源不足,单纯地依赖政府购买服务,不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也使得慈善组织难以独立自主地发展。公募权的开放使得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多元资源的募集,同时也能够因为资源的涌入,而招募到更好的人才和进行更好的组织建设。公募权的开放将是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的关键一环。
(4)《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不但正式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而且还认可了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活动权利。这虽然事实上已经在广东等地的地方立法和政策中有所体现,但是正式由一级大法予以认可,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来的行政法规都将依据这一法律制定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们宪法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由结社的权益。
(5)《慈善法》专辟一章,介绍慈善信托,而且未来慈善信托不再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规定使得冷冻已久的公益信托被激活。慈善信托的意义在于鼓励捐赠者可以不再是一捐了事,而是可以参与到捐赠财产的处置,以信托的方式来保证慈善资金的良好运行。
(6)除以上亮点外,《慈善法》也在税费优惠减免上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允许捐赠抵扣税费可以三年叠加。相关的进一步措施还需要税务总局和民政部门进一步讨论。
(7)最后一点,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慈善法》明确了对慈善志愿者的权益的保障。慈善不仅仅是捐钱捐物,捐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的志愿服务也是重要的慈善行为。但是志愿者的权益仍然容易被忽略,《慈善法》没有忽略这个环节,这是非常重要的激活全民慈善的法律保障。
当然,一部法律的出台一定是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平衡结果,而且由于公众对专业慈善还缺乏了解,甚至因为郭美美事件还有不少负面的看法,因此,这部法律的不少妥协性条款所带来的张力也为未来的《慈善法》的落实也带来一定的挑战。值得引起民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在对针对特定个人的面向不特定多数劝募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募,是否需要由本法调整,这一问题上慈善法还不够明确。虽然立法精神是不调整私力救济的行为,但是由于在针对特定个人这个定义上还不明确,所以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慈善法禁止个人为特定个人募捐。
2)对有公募权的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限制在10%可能会引起管理部门对其他慈善组织的同样的限制,这将极大地阻止慈善组织引进人才和提升组织能力。这类费用安排本来应该由慈善市场来决定,人为地一刀切地限制则一定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接下来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务必注意到这一危险的倾向。
3)允许互联网劝募本来是《慈善法》的亮点,但是由于用行政手段规定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劝募,这与互联网去中心化的规律相冲突,很难落实,也很容易因为法不责众,而给监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4)整个法律最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慈善事业中重要的国际慈善和宗教慈善都没有进行约定。这两方面的事业发展未来仍然处于法律真空,而这两块又恰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发展部门,不能不令人遗憾。
总的说来,瑕不掩瑜,相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落实,许多问题都能够得到逐步的解决。不过这部法落实的真正严峻的挑战来自于作为执行法律的民政部门。他们的治理能力是否能够胜任执行这部法律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在最近几年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指定都不是民政部门主导,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是发改委主导,《境外NGO管理法》是公安部主导,《慈善法》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而执行的时候又都需要民政部门来执行,而法律规范的事务又大大超过了原有的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所以如何提升民政部门的慈善事业的治理能力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随着《慈善法》出台,各类公益慈善组织需要行动起来,积极地把法律送进社区、送进单位、送进学校,送进企业,送到每个公民手上,只有每个公民行动起来,才能促成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才能让法真正成为我们社团生活的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法》出台标志着公益慈善事业正从原有的“感性公益和计划慈善”转向“理性公益和公民慈善”,这种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转型后的公益慈善组织也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的强大动力。公益慈善事业的转型能否带来一个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转自中山大学中国南方公益慈善研究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