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小伙伴都在等待各省的实施细则出台。日前,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也在1月3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
尽管公安部在2016年12月相继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等相关指引,但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代表机构申报流程,怎样处理与主管单位的对接,申报临时活动要走怎样的程序等等,有涉外业务的不少公益组织仍有疑虑。
NGOCN就此到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现场及电话咨询了办事民警。
我们跟境外办民警咨询了这些问题
Q=NGOCN
A=办事民警
Q:公安部门审核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条件,在境外存续两年而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这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怎么证明?
A:这个条例的目的主要是辨别一些以诈骗为目的组织。所以要求在境外开展实质性活动,不是临时注册一个组织就可以,要持续两年以上,并且开展实质性活动。
这些活动很容易可以证明,如果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来证明这个是最好的;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把境外实质开展活动的材料进行公证,比如由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进行公证,或者有些地方由律师出具公证文件,形式可以每个地区不一样,这些都可以符合我们的要求,没有很复杂的要求。
Q:提交完相关所需材料,你们会怎么审核呢,会有其他实质性的审核标准吗?
A:根据发布的《办事指南》,把(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尽量细化。如果已经把相关的材料根据我们的要求全部提供了以后,我们会按照有关规定在六十日给你们做出决定回复。
具体有没有其他审核标准,这个办事指南上面都有写,比如我们能很轻易从提交的文件就能了解到的情况,那我们(审核)就会比较简单;如果涉及到专业领域的,我们可能会根据管理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过这个比较特殊情况,目前我们还没有遇到。
举个例子,比如设立代表机构,需要提交12种形式的材料,这些材料如果都符合要求没有异议的话,就可以了。因为不同领域的情况不一样,如果有些领域我们并不了解,我们就可能需要跟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了解,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业务主管单位的原因,主要是了解情况是否属实,这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Q: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首席代表可以是中国人吗?如果可以,是否只提供身份证件证明就可以了呢?
A:可以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并且如果是本地户籍,可以在本地开无犯罪证明。
Q:关于代表机构活动地域的确定,如果代表机构业务涉及几个省进行活动,比如一个机构业务涉及广东、四川等不同地区,该如何注册呢?
A:这个可以根据本机构的意愿,比如业务在广东四川比较多,往返比较麻烦,你可以考虑分别在两个省设立代表机构。也有组织考虑成本的原因,也可以只设立一个机构,比如设立在广东,然后你的活动地域可以填写为广东、四川等实际活动领域,只要符合实际情况就行了。
A:目前已经受理了很多,但颁发证件还有个过程。有一些组织前期准备比较充分,一来就可以提交材料,也有组织可能相对关注不高,我们也在不断宣传,让更多组织了解。
【如果主管单位不愿来当主管,怎么办?】
Q:看到出了相关主管名录,怎么联系和获取这些主管单位的同意呢?
A:其实不少境外非政府组织前期都跟他们的主管单位有接触。但是没有接触也没关系,你可以直接去到他们的办公地址,他们都有对外办公的职能,可以指导你找哪个业务处室来办理,包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个是公开的职能。但因为每个具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没有统一的(同意)标准。
Q:有哪些比较容易接触,容易获取同意的主管单位部门吗?
A:一般来说,跟非政府组织接触比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会更快捷,也更清晰。如果涉外活动领域比较少的职能部门,他们可能就接触一两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就不会专门开设相关窗口。比如商务厅,不少商协会(找到他们)办理同意文件,他们就比较规范和成型,有专门体系操作。
Q:如果主管单位对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业务不太了解,不愿意成为相关的主管单位,可以怎么办呢?
A:针对广东的情况,广东省发布了主管单位名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但也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比如业务比较冷门,暂时(合适的主管单位)没有列入名录中。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可以通过内部协调机制,考虑是否将(他们)这个列入名录中。我们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况有更详细的回复。
Q:如果登记已经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还是没有通过,可以怎么办呢?
A:这个不能很简单来回复。举个例子,如果你们已经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但在提交12项材料,我们发现还有不符合条件的,比如你们需要“在境外存续两年而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但你只注册了一年还不足够两年,这样就不行。但只要完全符合这12条的规定和提交相关的材料,就可以了。
【境外NGO未注册好,合作的本地NGO有哪些要注意?】
Q:一些境外NGO在争取注册,但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如果目前有中方合作单位与境外NGO合办活动,以临时活动备案的形式会不会更方便?
A:两个办法各有利弊,其实最好是注册一个代表机构,每年提交一个年度计划,年末交年度活动报告,这是总体备案。如果是临时活动,也可以,但如果活动多,反复备案比较麻烦。
Q:如果中方合作单位要办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要走什么程序?
A:不管是登记还是报备临时活动,都需要有中方的合作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四种。如果是社会组织,不需要另外寻找合作单位,你们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要作为活动备案主体向民政局递交资料报备,获得民政部门许可。
除此以外,准备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扫描这些文件,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网站上传扫描资料,我们将在10天(一般不需耗时这么长)审核完毕,并告知材料是否通过审核,若没有通过审核,将退回材料并反馈相关要求。
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直接预约前往递交纸质材料的时间,材料没有缺漏,程序就完成了。
Q:临时活动备案所需材料里的“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要向谁申请?怎样才能拿到?
A:这份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是面上的规定,要看具体的,可能有些是民政管,有些是其他部门管。像你们可能是民政局下面注册的组织,那你们就应该是由民政局批准。
Q:请问各国领事馆以及欧盟、联合国等机构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非政府组织,如果与这些机构合作或者申请相关机构的资助,是否需要根据管理法的程序进行备案程序呢?
A:这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有部分是单纯的政府下设的机构,有些是(国外)的民间组织来购买政府服务,虽然是政府出资,但也不能理解为政府机构。
Q:因为部分国家的领事馆,比如英国领事馆、澳洲领事馆,有时也会有一些针对草根NGO的小额资助活动,不知道这些属不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管理范畴?
A:这个问题,已经向上级部门反映,他们也在讨论和定夺当中。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会建议他们先提交材料过来,我们也在等待上级明确的答复。如果情况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话,我们会依照规定给你们办理手续,如果不属于的话,那将暂时不纳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Q:海外公司或外资企业捐赠国内的慈善组织,比如外资企业想捐助一些本地助学公益机构,这些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管理的范畴吗?
A:外资企业捐助公益机构,这不属于我们管理的范畴。因为这是慈善行为,应该接受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为本法管理的对象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而外资企业是属于商事组织,经济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这个行为可能会受到公司法、慈善法等规范和调整。
另外,还要看资助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只是给本土的公益组织捐款。那属于本土的民间组织募集资金的一种渠道,而且这是境内的非政府组织,是不属于我们管理的。我们管理的是境外的非政府组织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内地的活动。
还有疑问未解答,可以这样咨询:
1、现场咨询
2、电话咨询
3、网站查询: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网 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页面右下角有全国办事服务大厅信息。如点击“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