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文所指新政策指该文件)。
《意见》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两办意见》)要求、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意见》的精神,现在各类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工作的组织均需要根据新的政策环境进行自我调整,尤其是以企业形式登记的社会智库面临较大规模的调整。
本文主要以社会智库与社会组织融合的视角探讨社会智库在自我调整过程中需要关注和了解的关键要素。如有谬误,请读者不吝指出。
一、 社会智库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关系的定位
社会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总体目标的结构性保障。
社会智库的定位,首先要符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定位,即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社会智库是以境内社会力量举办,其定位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如其应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这与高校智库等内设研究咨询机构具有较大差异。
《意见》明确指出社会智库“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即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
探究社会智库以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原因,一方面是《两办意见》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非营利属性的定义,社会组织既具有该属性;另一方面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法完善了法人制度,明确提出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概念,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对社会智库按照新的法律要求做出了提前安排。
1. 社会智库实行双重负责管理体制,需要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政部分方可予以登记。后续业务主管单位可通过对社会智库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并发表意见等方式开展管理。
2. 社会智库可以选择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具体的登记形式,其中社会团体可合法吸纳会员,但各类形式登记要求和管理措施均不相同。
3. 由于社会组织的公共组织属性,社会智库需要逐步适应强制公开和披露、年度检查(取得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可变更为年报,但社会智库是否为慈善组织值得商榷)等制度。需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和强化党建工作。需要遵循《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条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
4. 《意见》明确要求社会智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原先以企业形式登记的社会智库面临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的模式切换。
三、 社会智库享受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条件和形式
《意见》提出了五项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社会智库要享受这些措施带来的发展便利,前提条件是按照《意见》要求完成注册形式等方面的调整。
对于五项优化发展措施,我认为其实施的典型形式有这些可以参考:
1. 通过修订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形式加大智库产品的承接力度,以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
2. 通过社会智库与既往承担专家、咨询角色的人和机构的置换,打造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
3. 通过强化社会智库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身份定位,促使其利用社会组织的筹资途径和方式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
4. 通过明确社会智库的国际交流功能定位,使得国际交流等活动可列入法定业务范围,从而支持社会智库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四、 社会智库自我调整中所面临的挑战
挑战1:社会智库的社会组织登记,尤其是登记过程中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对接。
挑战2:从“私有”(如有限公司)走向“公共”后面临的披露压力。
挑战3:年度检查等强化管理措施与商事体系宽松化的反差,以及年度检查中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制度带来的压力。
挑战4:许多社会智库由于登记形式发生变化,面临必须要让“老酒”(业务)适应“新瓶”(非营利法人实体)的问题,从而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等方面面临的变化。
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毫无疑问是进一步强化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规格和总体要求相匹配的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但《意见》的提出也让广大社会智库及其经营者既面临机遇也面对挑战。相信社会智库在明确定位、了解影响、清晰优势、直面挑战的基础上,都可以寻找到属于自己的调整路径,在《意见》精神的引领和具体措施的支持下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