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中国倒数第一吗?
近期,一篇题为“公众参与全球排行榜,中国倒数第一”的文章在朋友圈广为流传,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该文提到,盖洛普用三个问题衡量公众参与水平,三个问题分别为:
上个月你给慈善组织捐过款吗?为某机构做过志愿者吗?帮助了陌生人吗?
三连击下来,得出中国公共参与排名倒数第一的结论,文章还认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冷漠程度。
这项调查具体过程笔者无法考证,只是直观的觉得与日常观感不符。
远的不说,单提一下争议不断的“罗一笑事件”,百度百科资料称,“2016年11月30日网友当日全天所有文章的赞赏资金原路退回,经核算,共计2525808.99元。”
一天一事筹了250多万,这怎么也不算小数目,由此看来,中国公众哪里冷漠了呢?
笔者并不是一定要质疑该调查的可靠性,只是觉得其结论还有值得分剖之处。
就说中国在调查中得分低吧,那么能反映公众参与差吗?
就说公众参与差,国人冷漠,那缘何如此,这锅到底得谁背?
国人捐赠或许并不十分积极,但应该不算很差,国外常有慈善相关学者研究中国的捐赠指数、慈善文化,笔者觉得如何设问十分关键。实际上我国慈善捐赠有逐年增多的态势,国人的捐赠行为并不罕见,但其参与方式、思路却与公共参与文化并不完全合拍,有一些特有的鲜明特点。毋庸讳言,前几年慈善领域爆出的一些丑闻事件给该领域带来的伤痛弥合过程艰难,表面时过境迁内里却时有隐痛。加上近年来腐败案件不断曝光,国人对于公共部门负面信息逐渐司空见惯、习以为常,慢说小苍蝇,就算大老虎也难再多吸引几个眼球,整个社会公共权利信任基础较差,出什么事儿都不奇怪,出什么事儿也不新鲜,大家对各种组织都不十分信任。慈善组织说起来属第三部门,但公众似乎有种哪种组织都不值得花功夫去和其深究的感觉,少打交道、高高挂起就完了,对政府如此,社会组织也差不多。
然而信任在社会中终究是不可或缺的,既然普遍的信任基础薄弱,那么普通人必然要更依赖其他替代性的信任机制,这也体现在当前我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换过渡的艰难,普通人只能更多地去信任自己能够接触到的人,更多地倚仗与自己有强社会关系纽带连接的一些圈子,对相对陌生的群体有些敬而远之。
整个信任关系的基础是这样,但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又提供了一些变数,使得普通人都能能力以自己为圆心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一圈一圈地向外扩展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样的结构极大地影响、形塑了国人的捐赠行为,这就不难解释往往一些在朋友圈中打悲情牌的求助行为能够短时间内爆发出惊人的能量,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其与我国这种熟人之间强信任-公共领域弱信任的信任结构多有契合:依托朋友圈(是真正意义上的朋友间形成的圈子,微信朋友圈这一工具将其能量扩大了)进行传播;渲染悲情,使人感同身受(考虑自己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的前提下或许也有向熟人求助的一天)。
国人缺乏爱心吗?捐赠意愿低吗?从一天一事筹集250万的实例上看并不是这样;国人冷漠吗?公共参与程度差吗?从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上看似乎又的确如此。
理清捐赠文化,再看罗一笑事件
再来说说“罗一笑事件”。
不是事后诸葛亮,当时《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在朋友圈刷屏时笔者就没转发。原因如何呢?不是因为泪点高或者是毫无爱心,是因为在当时初见这篇文章笔者心理就隐隐浮出一些担忧,一是这么个捐法,金额和需求怎么匹配,二是作者为何不去找相关专门的救助项目或组织呢,现有救济途径穷尽了吗?类似这种担心倒还在其次,笔者最不愿意做的就是转发,因为感觉像这样的例子转发很容易形成道德强制,这是笔者非常不认同的。顺带说一句,平时我个人也有过向公益项目捐赠的经历,但个人认为比起捐赠,转发的标准应该更苛刻,除非很认同一个项目的公益理念,我一般不转,因为转发相当于用个人信用在其后背书,当然有必要问问自己是不是真的发自内心全面认同那些公益项目的理念、价值以及具体做法。
话说回来,虽然不认同一笑父亲罗尔的做法,但这和他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是两回事儿。套用一句很俗的话,我不认同罗尔的做法,但旗帜鲜明地捍卫他这么做的权利。
前天读到一篇文章,提到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的主导形式,笔者非常认同,但问题是如何让公众自发认同这种主导形式,在当前的社会信任结构下,使得越来越多的罗尔能通过与慈善组织合作来获得帮助。
从善如流,关键靠问责
那么如何能够使这种主导的形式真正成为主流呢?顺着前面的思路,不难想见关键在于使得公众对公益、公益组织能有普遍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好的公益问责机制非常重要。没有任何毫无基础的“公”,任何公共权力或权利的基础都来源于社会中一个个单独的“私”的权利赋予。要能让个人与组织有实质性的关联,要让权利原本的所有者能对代行权利的组织进行问责,这样良性的信任关系、好的慈善文化和公共参与文化才能更得到弘扬。
问责机制生长的基础与方向
机制并非无本之木,公益问责机制向好的方向演进需基于当下的基础。慈善法出台之后尽管也带来一些议论,但毕竟是多年来公益领域相关立法里程碑式的成就,已经为公益问责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格局。有学者指出理解慈善当有三个层面,分别是制度层面、理念层面和新体制层面(王名,2016)。现在新体制层面的作用尚在不断发展之中。问责一词略有些舶来的意味,对应的英文词是“accountability”,历来学界多有讨论,定义也莫衷一是。笔者见过一个简单清晰的理解,认为一方面可以将“问责”理解为一个关系问题,即对他人负责并由他人问责,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身份问题,即对自己的理想、使命或责任意识负责(李勇,2009)。想想也是,简单来说,公益组织既要对他人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既要由他人问责,也当由自己问责。那么如果照此理解,问责机制就应该不仅仅只限于法律机制。法律只提供了框架,框架之内应有内容。法律框架是问责机制生长的起点,有学者认为慈善法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地板、舞台(陶传进,2016),是底线支撑性的,地板之上还大有空间,需要社会自主生发。的确如此,那么就让我们来审视一下这个舞台或言问责机制生长的起点。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整个第三部门事实上形成了层次分明的三大区域,最外围的是所有社会组织,内含慈善组织,最里边一层是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区域之间没有高墙,可以通过一定门槛越过。用图来表示更为直观。
不同区域的组织享有的权利有区别,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理应承担的责任自不相同,一个不能公募另一个却可以,一个能支配大量公共资源而另一个却不行,没有道理按一个标准来问责,因此问责机制需与慈善法带来的格局相适应。
应当说,政府、公众乃至社会组织自身,都有资格要求社会组织做好自己的责任。事实上,分别以各个主体为基础的公益问责途径都是存在的,而且各自都可有一些具体的机制设计,笔者以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应当考虑不同做法之间的互补。
具体来说,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公开其信息,政府、公众都有资格要求社会组织进行信息公开,但不同主体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责任这一问题上的问责权限不一样,做法也有不同,责任各有边界,但最好要能形成呼应。
再如,第三方评估制度与社会组织三类信息平台(分别为社会组织自建平台、民政部自建平台、民政部指定平台)均可视为问责工具作为问责机制的组成部分,如能相互之间形成合力则最佳。又如,公众、专家、职权部门进行问责都有各自的优势与短板,好的机制应能使不同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各尽所长。
那么像评估、黑白名单、抽查、审核这些诸多工具之间又有何关联呢?关注“信息”,或可启发我们理清一条线索。
信息的掌握是问责的核心内容,掌握有效的、足够的信息就为问责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但是有效信息的获得并不轻易,有些信息是完全客观的,有些信息,类似于组织的专业性、价值等信息,则有赖人们主动去发掘。有些潜藏的信息,引入市场机制就自动浮现;有些单个获得成本较高的信息,交给社会就自然补充完整。总之,要点在于主客观之间、组织内外部之间取得较好平衡。
政府要求组织公开必要信息进行管理、组织主动公开信息交由市场选择、专家评估判断专业信息可以是问责的三块基石,实践中都已有体现但均还有较大发展空间,目前这三块正各自生长,相信未来总有在高处相遇,互相支持的一天。
问题在于,在当前的发展阶段,身处其中的我们对于不同途径的优劣势要有所鉴别。
例如,站在监管部门的角度,要求组织公开的必要信息规定得细,那么就不必再投入资源去进行信息获取,也不必在组织评估时附加检查工作,像美国运用990表来治理,几经发展,表格变得越发细致。太细了也有不利的一面,成天填表也消耗资源,信息更新、补正工作并不轻松,美国一些组织不得不设岗聘人来专门应付表格。
又如,站在公众的角度,或许期待能有更好的更易用的平台,能够看到各类公益项目更为全面的信息,如在公益领域形成类似于淘宝亚马逊那样的市场,便于反馈、比较,那么公益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或能自然而然得到净化,问责公益组织更易实现。
再比方说,在市场尚不健全也难以自净的某些领域,众说纷纭,各行其是,不同组织秉承不同的发展理念采取不同的具体做法,单看公开的数字,根本判断不出其中优劣差别,社会影响力评估、公益创投等希望把细节折换成直观数字、又或是渴求统一标准的做法纷纷碰壁之时,组织问责唯有仰赖专业人士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判断。透明、公正、专业等都是问责机制当追求的价值,恐怕还没有哪一种问责工具能在各种情况下都兼顾好内在存在张力的多种价值、包打天下。
我们期待公益问责机制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此公益组织才更能发挥好的作用。公益组织更受信任了,公众参与自然改善。
本文作者
汪伟楠
北京师范大学社发学院非营利管理方向 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