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可以任性,可以乱来吗?
你肯定会大喊一声:不可以!
然而,“爱心”恰如炫目的远光灯,稍不留神就会让人们变得“盲目”,违法悖德而不自知。甚至,“爱心”也可能成为部分人欺诈牟利的工具,成为砸向他人的道德大棒。
1、志愿者协会可以公开募捐吗?
某志愿者协会,最近为一位患病的贫困孩子发起了募捐活动,信息在负责人及志愿者们的朋友圈、微信群扩散开来,接收捐款的账号可能是协会的,也可能是个人(比如志愿者、孩子的监护人)的,最后筹得的善款交给孩子父母或医院,同时也会公示每一笔捐款,反馈孩子的治疗进展和支出,甚至引起当地媒体的关注而被报道……善意暖心,好事一桩的感觉。
然而很多时候,好事经不起细想,好事也怕认真。
我们知道,志愿者协会通常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宗旨与章程开展公益性活动,经费可以会员分摊,也可以接收公众的主动捐赠,还可以开展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活动。但,通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质。
如今是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的开放性,让信息传播的对象很容易由特定的“自己人”变成不特定的“陌生人”,志愿者协会等公益组织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实际上属于公开募捐的范畴。除了直接筹款,在网络上公开进行的义卖、义拍等活动均为公开募捐行为,现行的《慈善法》禁止不具备公募资质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网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再者,以志愿者协会名义发起筹款活动,却使用个人账号收款,同样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违规行为,财务风险极大。加上违法募捐,民政部门要是追究起来,就出大事了~轻则警告,重则取缔关停。
你觉得,是“爱心”错了,还是法律错了?其实法律并没有错,也没有不尽人情。《慈善法》禁止无公募资质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同时鼓励这类组织与公募机构合作。目前常见的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腾讯乐捐等国家指定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起筹款项目,由公募机构认领非公募机构的项目,另一种是利用公募机构下设的专项基金接收公众的定向捐款,即公众在捐款时需注明用于某个项目或受助者。以上两类合作方式中,公众捐款都进入公募机构的账户,然后由公募机构按流程拨付给非公募机构,并有权监督善款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非公募机构也有义务按计划实施项目,规范、有效地使用善款,及时反馈项目进度,最后提交结项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合法地做公益,应该成为我们的底线。这不仅是对我们自己的保护,有效规避或降低风险,更是对公众爱心负责任的态度,是对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的守护。
2、“爱心助农”卖可以任性吗?
时不时,朋友圈就会遇上呼吁网友帮忙购买某地农民滞销农产品的活动。
最近,网友S就有点烦。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周末,翻看朋友圈看到一个义卖的链接,点了进去,小女十岁在旁边一起看,内容大意是某地大枣滞销,几乎快要烂掉,农民们很辛苦……我虽心有戚戚但没表露。因我家平时不乱消费,小女试探性的问我能不能买一点,我知道她是动感情了想帮农民伯伯分忧,于是很痛快的买了……其实我心里带了一半信任带了另一半怀疑,于是我在淘宝随便搜了一下,很快发现几乎相同主题义卖但价格只有三分之一……于是我默默的把义卖链接的订单申请退款了,同时在淘宝下了单以保证几天后小女能收到她献爱心的成果,这个过程我没有办法和小女交流……
对,就是前些日子刷屏,卖不完就要喂牛羊的山西大枣。据说这次“爱心助农”行动,是一百多个公号联合发起的,销售平台为某微店。但网友S发现“义卖”的大枣价格太高,高到她无法理解。
某宝上卖这个价:
根据“爱心助农”宣传文案中的公示,每斤大枣给农民的成本价是1.5元,加上包装运输等费用,综合成本是每斤8.2元:
都是爱心义卖,都是同样8斤装的山西大枣,你卖67元,别人只卖24.8元,为啥差价这么大?你的成本凭啥比别人高那么多?网友S表示想不通,觉得遇上欺诈营销了:
她又算了一笔账,一算吓一跳:
以上截图由网友S提供
一箱大枣八斤,给农民12元,售价67元,平均每箱差价55元!分拣包装装箱运输无论如何不可能超过10元!那么,这场“义卖”活动中,到底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作为商家,有心帮助农户卖掉滞销的大枣,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是体现社会责任感的利他行为,自然是值得表扬的。但是,前提是价格要合理公道,不能高到太离谱,也不能做亏本卖买,要兼顾市场行情,同时品质要有保证,售后服务要周到。如果以“爱心”的名义让大家买你的高价枣,就有借机牟取暴利+“道德绑架”的嫌疑了。如果有下次,大家还会信你吗?
说另一个重点。在《慈善法》中,面向社会公众的义卖,是公开募捐的一种方式。那问题来了:无论是参与的公众号,还是微店,他们有资格发起“义卖”活动吗?显然没有。义卖所得款项的接收及使用方是公募机构吗?也没有。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否则,“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看到没,后果如此严重,你还敢滥用“义卖”这俩字儿吗?
3、你“献爱心”的时候,大家都必须配合你吗?
有志愿者伙伴小李来诉苦,说现在人心冷漠,公益太难做。一问才知道,原来是他们团队去街上搞活动,找了个人多的地儿摆摊,准备开展义务服务。结果城管过来了,不让摆,让他们走人。他们只好搬到一个商家的门口准备继续服务,结果老板出来了,说他们站在那里会影响店里生意,和他一起的志愿者不服气,上前理论,结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志愿者受了点小伤。小李说他看到这种情况,特别寒心,志愿者们无私奉献,义务为他人服务,却不被人理解,被城管驱赶,还遭到商家的粗暴对待,一肚子委屈。
我说别人的态度、处理的方式也许有不对的地方,但我们也要想想自己有没有做得不对、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说在街上搞活动,其实并不是谁想搞就搞的,要去城管局申请,要备案,参加人数多的户外活动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批,这都是有制度有规矩的,千万不能乱来,不能蛮干。你们没征求商家的同意,没有好好沟通,就擅自站在商店门口,会影响顾客的进出,确实不妥啊,我要是老板我也会有意见。做公益,献爱心,当然是好事,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得让着你,制度就得迁就你。因为,爱心不是特权。公益所追求的,恰恰是对法律正义的敬畏,对制度民主的爱护,对他人平等权益的尊重……
然而,我也经常见到一些爱心人士或公益团队,在帮助一些贫病儿童时喜欢在网上到处发他们的照片,除了肖像,有的照片甚至会露出隐私部位、让人不适的病灶……他们常常说:没有这些照片,捐赠人不相信我们,无法证明我们在帮助这些孩子。其实我想说,有了这些未经授权、无视当事人尊严的照片,相信你们在做公益的人只会越来越少。因为在你们眼里,为了达到所谓的“帮助”的目的,竟然可以无视当事人的权益和尊严,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这样的“帮助”,其实是伤害,不要也罢。
又有一次,小李跟我说他们团队最近在为流浪者发放爱心餐。可合作供餐的餐厅老板每次都是按原价卖快餐给他们,他觉得志愿者们自己出钱做公益,餐厅老板却还要赚他们的钱,太没爱心了!
听他这么一说,我也想起以前在公益机构工作,经常会和同事上街为机构购买物资,为了省钱就会和老板讨价还价,有时就会跟老板说:“老板,我们是做公益的,服务的是残疾孩子,我们用的钱都是大家捐的,您能不能多优惠点儿给我们?也算是献献爱心嘛!”通常老板听了我们的话就会便宜一些卖给我们,有时候甚至会主动送其他东西,我们双方都很开心。
但是,如果对方没有因为你是“做公益的”就把东西便宜卖给你,你就要埋怨和指责人家吗?肯定不行啊!因为,公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自愿”,是你情我愿的事情,真正的爱心是自发的,并不是谁强迫出来的。如果强求一个人发扬爱心,牺牲自己的利益配合你做公益,那其实是道德绑架,有悖于“自愿”的公益原则,所以根本不应该有这种想法。
爱心不只是一种想要帮助他人的热情,更是一种需要智慧加持的能力。爱心不只是对他人痛苦的敏感,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捍卫。爱心,绝不能僭越法律,也不可滥用道德,它是一股温柔而自信的坚定力量。
真正的爱心,从不任性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