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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投资中介机构与投资预备

       最近的五到十年间,影响力投资和混合型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模式的概念都已经深入人心,不论是从传播的广度与深度,还是从对慈善资金投入、社会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方式以及政策干预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个概念的发展与流行也引起了不同的社会参与方对其中一些重要概念的争议与讨论。然而,一直以来不论是实践界还是学术界都忽视了影响力投资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中介机构。

 

       以往的行业报告和文献中屡屡提及的影响力投资行业面临的困难不外乎几点:财务回报和社会回报的平衡,投资者与社会企业[1]之间的责信关系,以及政策、技术协助等基础性支持。财务回报和社会回报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投资方与投资企业的期待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正切中以往相关争论中最难厘清的问题,即应当是财务优先(financial first)还是影响力优先(impact first)。传统对于影响力投资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甚至也有依据供给方和需求方来进行分类,笔者认为都不能真正体现这个领域的复杂性。只有最大限度地合理化不同投资行为的界限,才能清晰讨论深层次的问题。下图囊括了各类相似的影响力投资行为,并通过驱动方式和投资逻辑两个维度进行分类。需要注意的是,下图也综合了广义和狭义影响力的定义,整个矩阵图是广义影响力投资的定义,实则囊括了以下所有投资行为。

 

影响力投资(广义)定义矩阵

Source:Nicholls, A. (2010).

 

       尽管都是为了完成创造财务收益和社会价值的双重使命(dual-mission),各个不同行为背后的逻辑和驱动是大相径庭的,这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各个参与方的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完全不同,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对双重使命的期待不同,而这又指导了它们的投资行为。比如我们经常说政府投资(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PPP投资)也是一种影响力投资,但它能和公益创投混为一谈吗?显然两者差异非常大,而最重要的差异并非来自于行为模式,而是制度逻辑。

 

       如果可以理解影响力投资市场中复杂的制度逻辑,也就不难理解它所造成的责信方面的困难。正如善与志此前发表的文章《社会影响力评估的困境》中所提到的,“社会企业大部分时间会习惯于通过评估来满足他们的上行责信(upward accountability):他们通过收集数据去满足投资者的要求,相应地,设置这些要求是投资人对他们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的一种回应。然而在这些责信链条中,经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是下行责信(downward accountability):通过收集和使用数据去改善他们服务人群的生计水平。”这种责信的偏差,事实上有时来自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于使命的不同理解。

 

       正是由于这么多的困难存在,影响力投资的实践界经常在反复强调的一个概念是投资预备(investment readiness)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如果真正让投资行为成功发生,最终必须完成投资预备,而中介机构在其中至关重要。过去的讨论中往往将中介机构归入基础性支持这个游离于投资链之外的位置,认为它们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如审计、评估等外围支持性服务。而笔者认为,中介机构的真正重要性是作为经纪人(broker)、沟通者和能力建设者存在的,而这些功能恰恰解决了由制度逻辑不同造成的期待混乱、责信不清晰以及投资预备不足的问题。

 

       以下图的公益创投发生过程为例,资金来源方即投资者是一层,接受投资的企业为另一层,而往返于两者之间实现对接、沟通和投资计划设计的则是中介机构(即此例中的公益创投机构)。以往很多讨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循着资本逻辑(或者可以说市场逻辑),将第一层称为供给方,将第三层视为需求方,本身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本质上这是一种社会交换,而解决的是一部分市场失灵的问题。第二,中介机构应该是在投资链的中间环节而不是链条之外的辅助。它完成的是通过往返沟通及评估,对接相同逻辑和期待的投资者及被投资者,并设定相对应的投资计划。

 

Source:亚洲公益创投网络(AVPN: Asian Venture Philanthropy Network)

 

       因此,对中介机构的重视和行为理解,对于完成投资预备,发展整个市场,优化资源的分配以及实现相应的责信预期至关重要。

 

Reference:

1.Hazenberg, R.,Seddon, F., & Denny, S.(2015). Intermediary perceptions of investment readiness in the UK social investment market.

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6(3),846-871.

2.Glänzel,G., & Scheuerle, T. (2016). Social impact investing in Germany: Current impediments from investors’ and social entrepreneurs’ perspectives.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7(4),1638-1668.

3.Nicholls, A. (2010).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social investment: The interplay of investment logicsand investor rationalities.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1(1),70-100.

[1]从广义影响力投资的概念来看,使用社会目的性组织(Social-purpose organization)更为贴切,本文出于阅读方便的原因,暂时使用接受度更广的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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