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举办的“慈善法的表达与实践”的公益沙龙,邀请基金会秘书长和法务共同对话,令人意外的是“慈善信托”话题如此热门。
这次沙龙聚焦在“基金会如何看待慈善信托”的角度,作为基金会从业人员且有慈善信托实践的公益人,也来聊聊慈善信托。
意外的热议
慈善信托实践的艰难寡淡与所受到的广泛关注,甚至于极大期望之间,是有巨大落差的。
关于慈善信托的来世今生,阿拉善SEE(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张媛副秘书长有详细介绍【慈善信托话你知】。
作为在基金会工作九年之久的老公益人,刚开始我其实很困惑:已经有了基金会这样被证明行之有效且普遍使用的慈善方式,为什么大家还要如此关注慈善信托?
很难说成本降低了,因为税收优惠目前只落在纸面,受托人报酬目前普遍偏低,不代表真实成本;
投资收益优势、制度便捷性等还有待观察,主要是时间太短;
思来想去,慈善信托可能是相较于基金会、专项基金、社会服务机构等更值得期待的全新替代方式,才吸引如此高的关注度。
对委托人(亦或捐赠人)而言:慈善信托资金门槛低、设立方便、运营轻便、慈善品牌拥有感高等。慈善信托优势得以发挥前提是每个环节参与者都要保持较高职业水准和密切合作(整个环节涉及到受托人、监察人、托管行、项目执行人、受益人多个角色)。慈善信托依赖一系列协议约束以确保慈善目的实现,不同于基金会有单一实体机构,关系比较复杂、沟通成本较高。
税收优惠能落实是非常重要,但即使没落实,也推出了30单,意味着税收优惠并非最大障碍。
从捐赠人程度看,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是竞争关系,在竞争慈善资产究竟以何种方式,能更好体现捐赠人慈善战略。目前来看,基金会与专项基金优势明显(依然有诸多障碍),但慈善信托又充满无限可能性。
《慈善法》立法初衷是希望“慈善信托”能容纳更多非现金类资产,以实现更宏大的慈善目的。现实总是那么骨感,即使是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路径依然是不通畅的。
被寄予重大希望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中关键条款: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仔细研读此条款会发现只针对极其特殊情况:企业捐赠出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企业捐赠出自己企业股权或股票、个人捐赠自己拥有的股权或股票,都不在该规定税收优惠范围内。
以国内首支股权慈善信托“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为例,这是个人捐赠股权设立的慈善信托。尴尬的是,委托人股权转让不被视作捐赠,必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而非历史成本价)缴纳20%税收;即使参照“45号文”,它针对的也是企业捐赠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或股票,并未提及个人捐赠股权。
所以面对,股权、房产、艺术品等非现金资产捐赠,目前基金会领域也尚未全部走通,何况慈善信托。但,不实践又何尝知道现实这块大奶酪中的空洞哪里是贯通的呢?有没有弯道超车的可能性?
“慈善信托”要承载《慈善法》对其的赋予的时代使命,路漫漫其修远兮,但值得期待!
如果说慈善信托可能是未来捐赠人以非货币类资产实现慈善战略的可能方案,也可能是高净值客户拥有慈善品牌、参与慈善事业可能途径,那么从基金会角度来看,参与慈善信托,到底是“工具性关注”还是“战略性重视”?
纵然慈善信托实践中有很多瑕疵和硬伤,但基金会也不是实现慈善目的最完美的形式,最终我们是需要寻找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问题的结合点,方式和手段都是可以改变和结合的。
对于慈善信托,尤其是中国68家信托公司被允许正式进入慈善领域从事慈善公益事业,从这个角度我更愿意引用互联网进入公益行业改变公募生态的案例。
在互联网公募兴起之前,中国的线下公募活动成本非常高,大部分公募基金会有资质但很少开展公募活动。自从互联网入住公益后,互联网公募至少部分改变了整个公益生态,互联网公募前所未有的活跃,已经远远领先于美国慈善业。
我个人认为,信托公司以慈善信托方式进入公益行业,也将改变整个公益行业生态,这是一股清新的金融力量:金融人开始用自己的方式从事公益,他们聪明、专业、严谨,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和资本运作,背后更有庞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据预测,慈善信托未来是万亿资产的市场规模。)
公益人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慈善信托这个小众领域,我们正在迎来强有力的合作者与竞争者,他们可能为捐赠人带来了更专业、更好的慈善服务方式和体验!
基金会参与慈善信托依然有其天然优势:慈善信托发起的核心是委托人意愿,信托公司只是“被动”应对高净值客户的慈善需求,而基金会天然有“主动”劝募的动力,并配置职业化的劝募团队。
SEE基金会单受托和共同受托两单都是基金会主动去劝募委托资金,作为海南首单的海南弘毅基金会也是此模式。“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也是基金会向委托人主动劝募捐赠股权。由此可见,在慈善信托领域活跃的基金会大多采用“主动劝募”方式。
信托公司主要营收来自营利信托,慈善信托更多是企业社会责任、品牌以及满足客户更多元需求的手段,信托公司是没有去劝募客户设立慈善信托的长久动力,但基金会天然就有劝募动力。
慈善信托对基金会来说,可能是未来筹资的全新来源,但仅限于其“筹款工具性”就低估了慈善信托本身的巨大潜力,这的确需要“战略性关注”。
治大国若烹小鲜
《慈善法》中“慈善信托”这章规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都可以作为受托人,这是个令人兴奋的全新机遇:在金融人士看来,信托公司拥有了“慈善牌照”;在慈善人士看来,慈善组织拥有了“金融牌照”。
“慈善牌照”和“金融牌照”在中国都是稀缺资源。
这个全新的水乳交融领域给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银监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监管,一个是营利组织标准,一个是非营利组织标准,确实是个大大的难题。
举个例子,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基金会为项目执行人的模式中,信托公司遵循营利组织标准审计,基金会依照非营利组织标准审计,如何融合?由此推断,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是必选项而非《慈善法》中规定的可选项,这一点大大超越立法者当初的预设。
再比如,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模式中,基金会可根据委托人意愿进行独立的资产保值增值。在投资领域,基金会并未被要求持证上岗(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也无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问题来了: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时候,拥有了慈善资产投资管理的权利,但无需投资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也无需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按法规规定,一个县级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开展某些金融活动,中国有2800多个县,6000家基金会,却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这个监管的口子有多大?)
若对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投资进行严格的“金融行业资质限制”,那么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反过来,慈善组织也完全有权利要求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活动的时候“慈善行业资质限制”。(慈善行业是有基本的伦理道德标准,例如劝募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要求,儿童领域、临终关怀、环保等领域都有各自伦理道德原则,信托公司是否需要遵守?)
如此看来,监管的难度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和棘手,所以多给监管部门一些时间来思考和观察。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如果我们判断慈善公益事业未来有更大发展,那么在蛋糕做大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即有合作又有竞争。
我们欢欣鼓舞欢迎信托公司加入大慈善行业,这份事业需要更多人参与,共同把慈善事业蛋糕做大;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和长处,尤其是在非货币类资产受理、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方面,信托公司有着强大的优势。
作为基金会,当慈善信托这个“可能的替代方案”还未真正展开其全部面貌之前,我们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实践,只有行动才能让我们更接近真相!
寄语
概而言之,慈善信托作为公益界新生事物,刚出襁褓、万众瞩目,也仍需蹒跚学步、稳步前进。这需要全社会对此创新事务持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长时间的等待,鼓励更多的实践探索。
基金会正在“暗中观察”慈善信托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它会是基金会的颠覆者、替代者亦或是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