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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活动支出和管理费应该这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但《慈善法》并未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问题做出规定。为此,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2016 年 10 月 11 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项规定出台后,慈善组织如何按照标准支出和使用费用呢?本刊编辑部对此进行了梳理整理,帮助慈善组织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

 

慈善活动支出范围

       慈善活动支出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同时,三部门还规定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范围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慈善组织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

       包括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同时还规定,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使用标准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按上年末净资产不同数额,分四档。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50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特别提示:

       因特殊情形导致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要求的,针对三种情形予以特殊考虑: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一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但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考虑到丰年欠年对慈善组织收入的影响,在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有关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也即可以超过 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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