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以下简称“金老师”)通过网络自媒体平台发表文章《再谈网络募捐的规制——从慈善信息平台的法律地位角度》,对其1月14日发表的文章《在跨界流行的时代恪守边界——“同一天生日”筹款事件法律问题分析》进行相关问题的聚焦分析与坊间回应。其间,1月15日,笔者斗胆写了一篇《行善议善亦须遵从法律规则和边界约束——兼与金锦萍老师商榷》。承蒙金老师的雅量与关爱,她找到了笔者并建立了联系,也将其新作于今早第一时间进行了分享。对于学术晚辈来说,亲身感受到了金老师作为法学名家的风范和风度,其文章字里行间“照千一隅”的人文情怀更是令人心生温暖与敬佩。出于对金老师的尊重,除了私下场合的交流,笔者斗胆再略作小文一篇,谈几点认识并予回应。
一、法律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每个法律工作者对法治都会结合自己不同的知识背景、经历,形成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型”,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法律的权威是每个法律工作者必须维护的,在具体案件中用“理想型”分析去代替法律适用是不适宜的。我们研习和探讨《慈善法》,也必须回到法律为什么制定、相关条款为什么经过博弈被纳入的“实然”动因中去考量,而不能把心思全放在探讨“应然”问题上。
近些年,网络公益慈善如火如荼,《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指出,政府作为接收捐赠主体的地位逐步在减弱,“公益+互联网”狂飙突进,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正在进入公益主流,成为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
与此同时,互联网公益危机事件频发,让人们把欺骗、诈捐、传销、集资、庞氏骗局与互联网公益慈善联系在了一起,对公益慈善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中国互联网慈善,中国慈善版图的发展趋势》报告指出,在中国“一旦公众热情下降,互联网慈善将面临极大挑战”。比如,前些年“MMM”“YBI”等标榜“公益”的网络筹资平台崩盘,“亿加爱心”更是被曝是集资骗局,显示行善议善的过程亟待规范化、透明化。再追溯到“郭美美”等网络负面事件发生后,各界将公益慈善危机的核心界定为公信力危机,没有公信力的慈善公益组织终将会失去生命力。各界都深刻意识到,要在管理和制度上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诸如捐款管理透明度等问题的制度化途径。
因此,《慈善法》的出台和实施,加速了我国公益事业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步伐,尤其《慈善法》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规范网络公开募捐及信息发布,这些条款也集中体现了《慈善法》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规范网络募捐的立法宗旨,从这个立法宗旨上去理解《慈善法》和解读有关问题才能更加准确,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慈善法》,这个定位基点也是法律工作者分析具体事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法律条款分析和逻辑推论要尊重实际
《慈善法》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关于公开募捐发布募捐信息的问题,本条法律规定有三个要点:第一,实施主体为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募捐信息是由慈善组织发布;第二,发布平台必须是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第三个要点是慈善组织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前文已述及,本文不赘述)。
也就是说,如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由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这是成文法的明确规定!
然而“同一天生日”发生后,有一些声音提出,“慈善中国”网站是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那么如果能够在该网站查询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是否就意味着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了《慈善法》二十三条的公开募捐的募捐信息发布义务了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解读阐释。
(一)民政部门“慈善中国”网站的定位和明确的网站声明
2017年9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指出,“慈善中国”网站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功能:(一)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二)基于公开组织治理信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备案、发布慈善项目进展情况,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录入、提交、发布服务。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通过该平台获得“一号一源”、可追溯识别查询的募捐备案编号。(三)基于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息报送、发布服务。(四)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从文件来看,“慈善中国”网站的定位很明确,该网站是为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平台,是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备案、项目进展报告的平台,是慈善信托人信息报送、发布平台,还是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衔接的信息校验平台,第(二)项中为慈善组织发布服务也只是公开募捐过程管理中慈善项目进展情况的发布。
从这些定位来看,“慈善中国”网站主要是基于履行《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相关职能与义务而设立的,“慈善中国”网站主要承担民政部门进行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备案、公众慈善信息校验的功能,并不具有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的发布功能。
也有鉴于此,该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明确提示和声明“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的内容。依据该公开表述,“慈善中国”网站并非募捐信息发布平台。更实际的问题是,该网站并没有设计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模块,也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功能,当然笔者之前文章已经论证,该网站也不适宜、也不能成为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在此不再赘述。
《慈善法》二十三条规定的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义务必须由慈善组织履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履行的途径,该义务是具有履行内容的,是需要慈善组织依法做出发布行为的。登录“慈善中国”网站,只能查到一个“一对一助学”的公开募捐方案,这就是爱佑未来基金会对外所称的“同一天生日”备案的募捐方案,这个募捐方案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及“同一天生日”。当然,即便“同一天生日”项目归属“一对一助学”公开募捐方案(且不讨论这个项目算不算一对一助学、这个募捐方案能不能把这个项目囊括进去),“慈善中国”网站的也没有查询到“同一天生日”项目的任何信息,12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也没有“同一天生日”项目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爱佑未来基金会并未主动申请在“慈善中国”网站(暂不说该网站能否发布)或12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进行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因此其未能履行慈善组织募捐信息发布的义务。
而且,即便是“一对一助学”公开募捐方案能够把“同一天生日”项目囊括进去,“一对一助学”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信息也不是由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信息备案是依据按照《慈善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正式开展公开募捐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募捐方案应当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而“慈善中国”网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录入、公开备案信息的平台,所以“慈善中国”网站备案信息是民政部门获取和主动公开的,并非慈善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发布行为。
(三)备案与发布是《慈善法》设置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
备案是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前置程序,只有履行了备案程序,才能启动并开展公开募捐。备案程序履行后,只要在备案起始期限内,慈善组织有权决定何时启动乃至启不启动这个公开募捐方案,即便募捐方案原本有线下募捐、网络公开募捐同时进行的安排,实际执行也可只选择线下募捐、不执行网络公开募捐。
而一旦慈善组织正式实施募捐方案并决定启动网络公开募捐,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就必须执行《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由此延伸,“慈善中国”网站公开的是募捐方案的备案信息,与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不是等同概念。
因此,在准确理解《慈善法》的基础上,可以判断“慈善中国”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信息并不能等同于发布募捐信息,“备案”信息公开更不能理解成慈善组织的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
三、法律工作者当为共同理想而务实工作
法律工作者尊崇理性,但从不放弃理想,充满对所追求事业的忠诚与担当。正如金老师所说,“正是由于对于慈善事业的热爱,我们才会在这些枯燥乏味的法律术语上斤斤计较。而这恰恰是理性的法律人得以自傲之处”。以金老师等人为代表的法学家,近年来辛勤致力于慈善法知识的普及、慈善精神的宣扬,为我们指引了前行的道路。在这条前行的道路上,充满着挑战与压力,甚至会遇到指责或者非议。
但是,对于法律的正确解读和面向公众的正向传播,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使命。这两年来,遇到一些涉及公益慈善尤其网络募捐舆情事件时,往往在公共的舆论场上,不是慈善法方面的专家在诠释或引导社会舆论,而是媒体界的朋友们在帮着引导。
近两日,看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和揶揄,“一到需要专家们站在公众立场释法或解读时,就很难看到或找到法学家站出来主动应对”“专家不出来解读法律条款也就罢了,反而乘着舆情的风口浪尖,质疑法律条款,内部互相开撕”“老百姓关注如何依法进行查处,专家们却在关注法律条款写得对不对”。扪心自问,不禁汗颜,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过分关注具体法律条款的理论探讨和争鸣,而不能多做些力所能及的普法努力,确实需要自我批评,并要力行力改。
当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绝对完美。即使当下完美,未必未来完美,必须与时俱进。正因如此,成文法肯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是学术讨论的空间,也是法律工作者推进法治进步的空间。但在成文法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之前,涉及到具体案件分析(尤其是案件调查结果尚未出来之前),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应该放下脑子中的“理想型”,回到法律文本去理解和执行,这才是作为公民严格守法的本分,才不会干扰有关部门严格执法。
《慈善法》作为当前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立法,实施时间不到两年,需要倍加珍惜、尊重、敬畏与呵护,而不应该通过“理想型”评判去曲解《慈善法》、甚至损害法律实施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