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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网络募捐的信任危机?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将人们的爱心当作牟利工具,无异于精神“碰瓷”。只有不断完善立法与监管体制,让立法机关、政府、募捐平台及求助个人各司其职,才能让网络募捐安全可靠,让受助对象真正获益。

 

 

       当前,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参与募捐逐渐成为公益募捐的渠道之一,并呈现上升趋势。与传统募捐行为相比,网络募捐减少了传统募捐的诸多中间环节,能迅速解决募捐对象的资金燃眉之急。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也使得募捐行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求助信息真假难辨,骗捐现象频频出现,给募捐平台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信任危机。

 

 

       严格的准入门槛是开展合法募捐的前提

       2017年8月1日起,《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正式施行。新规强调,在募捐平台上进行募捐的主体应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平台本身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这就明确了在网络开展募捐的主体资格,并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募捐区分开来。

 

       2016年9月,民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公开遴选并指定了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也就是说,网络募捐只能由这些平台进行。这就将那些资质较差的平台挡在“门”外,压缩了诈捐骗捐的生存空间,使募捐不至于沦为无序混乱状态,从而提升公众对网络募捐的信任。但是,选定平台只是第一步,如果这些得到政府“认证”的平台出现诈骗行为,不仅会对慈善工作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此次出台的两项行业标准,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即明确要求平台应平等、公正地对待公开募捐活动,建立统一、公平的信息发布机制,为全国范围内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应对公开募捐信息进行合理排序和展示,不应有竞价排名行为等,其中包括平台的评价、监督以及退出机制,以确保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能够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公益慈善的良性循环。

 

 

 

       补齐监管短板保障募捐信息的真实性

 

       网络募捐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方面,要以包容的心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监管来保障募捐信息真实性,确保募捐资金真正行善。

 

       首先,政府部门应依法履职,对慈善组织的注册、募捐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等公开透明。网络社交平台应对善款筹集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实,从源头上避免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其次,应鼓励慈善组织发展,确保人员配置充足、联系平台畅通,提升募捐申请的效率。再次,加强对网络募捐行为筹集善款的使用去向的监管,确保募捐款项被合理使用。最后,要加强对网络募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我国《慈善法》规定,网络募捐违法行为构成诈捐骗捐,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网络诈捐骗捐犯罪行为存在侦查困难、违法所得难以追回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加强侦查办案的力度,提高诈捐骗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加强对个人求助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规范网络募捐的法律起步较晚,2016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在第27条中明确禁止个人进行网络募捐行为,因此,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而属于民事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我国允许网络个人求助行为,但对于个人求助行为的具体规制,《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进行募捐的行为屡见不鲜,通过发布个人求助信息进行募捐收敛钱财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与个人网络求助在法律层面存在的空白有很大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求助渠道不充足的环境下,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有其存在必要,不能一味禁止,但要加强引导和规范。

 

       2017年8月颁布施行的两项行业标准规定,当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进而实现网络募捐监管无死角,减少诈捐骗捐事件的发生。面对实践中网络募捐出现的其他新问题新情况,还有待于通过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来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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