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是成立慈善组织的第一关。虽然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申请获得慈善组织身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但是,这三类组织形式在注册资金、发起人数量、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得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将细数这些差别,为您的慈善之旅铺平道路。
定义这么说
基金会——利用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简单理解,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
社会团体——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简单理解,社会团体为“人的集合体”)
主要类型有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如中华慈善总会等。
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是很多具体运作慈善项目、提供慈善服务的组织采取的形式。
典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也包括环境、助残等其他领域的组织。如遂宁市尊爱养老服务中心等。
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中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均可依法申请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从上述定义来看,只有基金会是将“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写进定义中的,这也是目前慈善组织多为基金会形式的重要原因。
不过,仅仅从定义上看,并不能有效区别三类组织。因而需要基于三类非营利组织的不同要求的法律,才能具体把握三类组织的本质区别。
如何选择合适的非营利组织形式?
注册资金要求不同,200万 VS. 10万
如前所述,基金会一般可以理解为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
我国法律对于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较高,《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2016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注册资金有了修订。尽管修订后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尚未颁布施行,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基金会最低注册资金的门槛并没有降低的趋势,要远远高于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成立社团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并未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注册资金,但是实践中,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如根据上海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虽然修订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服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颁布实施,但从其条文中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也可以窥见一二: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践中,很多地方区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要求为3万,也有实行更低资金要求和“认缴制”的探索。对于市级注册的社会服务,各地根据机构工作的不同领域,资金要求在10万、100万的实例都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的注册资金要求远远低于基金会的注册资金要求。
发起人数量不同
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体”,因而对于发起人、会员有数量上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成立社团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此外,尚未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而对于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并无发起人数量方面的要求。
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同
对于依法被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要满足《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关于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在具体的标准方面,大致以组织形式、公开募捐资格具备与否、净资产规模三个维度来区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
对于未登记或者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而言,是无需遵循上述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的。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要依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此外,对于未登记或者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无公益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要求,只是在组织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要满足相应的要求和受到一定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正在计划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则需要保证在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上述适用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能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同
企业或者个人等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时,可以依法享受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待遇,因此通常而言,获得该资格的组织在吸引捐赠方面更加有优势。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才可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取得该资格,从而造成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的捐赠人无法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中写入了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因而社会服务机构的税前扣除资格在未来有可能取得突破。
此外,三类组织在能否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活动的方式、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因而,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发起人要同时考量注册资金的数额、设立组织的宗旨、开展活动的方式、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因素,以便做出最适合本机构发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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