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股权捐赠一路走来,好似一群怀揣梦想的企业家,驾驶着一艘“破冰船”,在冰封已久的冰川上艰难前行,用近十年的时间,从无到有、从禁止到合法、从高税负到零税负,硬是趟出一条甬道。
用股权做慈善除了不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外还有一个好处,可以源源不断地将股权收益用作慈善支出,甚至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现金流,支持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慈善。
案例
某基金会200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一)资助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项目;(二)资助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宣传和学术交流。基金会发起人是某从事环境治理相关的上市公司。
2017年11月,A公司决定,将自己拥有B公司的100万股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开展环境保护的慈善事业。基金会成为B公司的股东,享受分红和分配。该捐赠符合《证券法》以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并办妥了股权转让手续。已知A公司股票2009年购入,每股市价35元,A公司将购入的B公司股票作为交性金融资产核算。2017年11月,B公司股票上涨,每股市价110元。2017年12月10日,A公司和基金会签署股权捐赠协议,A公司捐赠时股价,B公司的股价为每股114元。A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不存在其他税费。2018年1月,基金会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那么,什么是企业股权捐赠?企业股权捐赠的程序应该如何办理,又如何计算捐赠价值?企业股权捐赠的对象有什么要求,票据如何开具,抵税如何办理?下面听听专家怎么说。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所谓股权捐赠,就是是指捐赠人将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捐赠出来的方式。这里面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也包括其他企业的股权。
根据现行规定,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以及《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捐赠的需要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第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此时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但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在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而股权赠与的目的是: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于受赠人,二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使受赠人得以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目的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护。因为,赠与股东获得了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后,可将对价转手赠与受赠人(当然这种对对价转增是一次性的,从长期关系看,受赠人利益仍可能遭到一定的损害,但这应当被视为对受赠人妥当而非充分保护结果下,立法在冲突价值间所做的付代价选择)。当然此时购买对价的确定,是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市场评估确定。如果赠与是为了后一目的,那么显然就更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益维护公司人合性。
因此,股权赠与也必须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赠与。
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四,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明确企业股权捐赠行为应视同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本案中企业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是35元,那么A公司的捐赠价值是3500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受赠对象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规定明确了受赠对象的范围,不是覆盖全部慈善组织,而只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接受企业股权捐赠时,才可享受按历史成本计价的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不享受股权转让收入额以历史成本价确认优惠,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值得注意的是,捐赠企业在股权捐赠时要负责提供股权的历史成本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所以该企业应确认的捐赠额应为3500万元,当年可以扣除的限额为600万元(5000万×12%),计算该企业的当年应纳税额(5000-600)×25%=1100万,税收减免了150万(1250-1100),剩余的捐赠额为2900万元(3500-600),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合法地开展慈善活动,远离红线,保护自己关爱伙伴,这样的系列干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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