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胎政策全面开放,监管就业歧视、发放生育津贴等服务却没有跟上。环环相扣下,女性只会面临更严重的就业困境。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
这也意味着,从1980年开始,推行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全年出生人口178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95‰;2017年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上年减少6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
与此同时,女性因怀孕而被公司辞退的新闻被频频爆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设置门槛,控制有“怀孕倾向”的女员工入职也是耳熟能详的潜规则。
在我国目前的就业环境中,“怀孕”是女性在职场上的扣分点。但是,“已怀孕女性”、“更容易怀孕的青年女性”、“有二胎倾向的中青年女性”、“没有怀孕能力但也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女性”等标签,几乎适用于所有就业女性。
这意味着,开放全面二胎后,女性不得不面临更严峻的就业困境。
入职先保证:两年不婚三年不生
案例
小王在一个县级市的银行工作,3年的时间,她从一开始的柜员晋升到客户经理。作为一个在职场上非常有拼搏心的女性,小王希望可以去省会城市的银行工作。
小王如愿得到了一个面试机会,该银行也很满意小王各方面条件。在面试最后的几分钟,面试官问她是否已经结婚、生子。小王虽然觉得这和工作无关,但还是如实说了自己准备明年结婚的打算。
过了很多天,该银行一直没有给她正式回复。面试官私下对小王说,考虑到她明年结婚,很有可能会马上怀孕,他们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的人。
小王想起她有一个朋友,在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签订2年不结婚、3年不生孩子的协议。
在面试时如果被问起婚恋情况,该怎么办?
插画师:补药脸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在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应向小王问起婚恋情况,否则有就业歧视之嫌。
而用人单位要求小王朋友签订的“不结婚、不生孩子”的协议无效且违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等形式,证明用人单位违法,为将来诉讼、谈判保留证据。
怀孕后被厂方“建议”辞职
案例
小谷是一名工厂普工,她和她丈夫一起,在同一家厂工作。
工作7个月后,小谷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之前向领导保证过今年不要孩子,一定会干完一整年。
虽然是意外怀孕,但是小谷不想打掉孩子,她还是想生下来。
小谷和小组长说了怀孕的事。小组长没说什么,只嘱咐她好好安胎。
某天加班的时候,小谷出现腹痛的症状,她即刻请假前往医院检查。医生让小谷好好休息、避免劳累。回来后,小谷向工厂申请不加班。
又过了几天,小组长私下建议小古辞职、回老家休息。
小古觉得自己还可以继续工作,现在养孩子要花很多钱,她想多攒点钱。可是,小古发现小组长不给她派活了。
因为请假、没有活干,小谷被扣了很多钱。财务还让她自己辞职,下个月不要来了。
小谷不明白,她这是被辞退了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厂不能因为小谷请假去进行产前检查而扣工资,因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厂也不能因为小谷怀孕,而降低她的工资。小谷可以带着医院证明,合理要求不加班。工厂可以根据该证明适当减轻她的工作量,但不能要求小谷辞职,这是变相解雇,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向小谷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小谷工作时长以一年计算,工厂需要支付小谷两个月的赔偿,还需补发拖欠的工资。
请哺乳假会被扣工资吗?
案例
小张是一个助理,她在4个月前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她已经休完产假,并返回公司工作。她一直想要用母乳喂养孩子。前一个星期,每到中午,她的父母一个得留在家看孩子,一个来公司把母乳取回去喂孩子。小张想要中午请假回家喂了孩子再去上班,但她不知道会不会被扣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小张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成一小时。小张可以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得因此减少工资。
哺乳假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但也可向公司申请延长。
产后如何拿到生育津贴?
案例
小秦是一个会计,在一家公司工作了6年,每年都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小秦决定要二胎,去年5月,她顺利怀上了。
当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秦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迟迟没有续签。
今年2月份,小秦在生产前10天开始休产假,工资也开始停发。产假期间,小秦听同事说,她的办公位已经有新同事使用了。小秦去问上司,上司说这只是暂时的。
到今年5月份,小秦共申请了90天的产假,随后她要求回去工作。但是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说小秦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她的产假休得太长,之前的岗位也已经招到人,不能再回去工作了。
小秦不知道该继续找工作,还是在家带几年孩子。她还听说,产假期间可以领生育津贴,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交五险一金,她不知道还能不能领到生育津贴。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而用人单位提出的辞退原因:
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此做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小秦哺乳期结束后,公司才可以终止合同。
2)产假休太长。——小秦休的产假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不能因此解雇她。
3)岗位招到其他人。——公司可以和小秦协商调换岗位。
生育津贴可以看作女性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一直有帮女职工买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社保机构发放。如若公司未缴纳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女职工仅能领取一份。
该公司辞退小秦的做法已经违法,应当向小秦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补发产假工资。
公共政策应保障女职工权益
如上所言,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非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性,均属于违法行为。如因怀孕被辞退,女性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我国有非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尤其是怀孕女性的就业权益。因为怀孕而利益受损的女性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大部分的结果会偏向于支持女性。但是用人单位不招聘、不录用、不晋升“可能怀孕”的女性,并违法解雇、调岗、降薪已怀孕女性的事情时常发生,真正索赔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
原因不过是索赔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怀孕用工成本高,监管门槛低。
女性因怀孕而带来的用工成本,大部分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通过不招录孕妇,来提高经济效益,并把用工成本转介给女性。当事人索赔需要花费的时间、经济成本,往往比赔偿金额还高。
二胎政策全面开放,监管就业歧视、发放生育津贴等服务却没有跟上。环环相扣下,生育带来的所有压力最后还是要女性自己承担。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女职工因怀孕被公司辞退,可以用以下方式依法索赔:
1、可以自己向公司协商赔偿;
2、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人社局等)投诉;
4、向劳动仲裁会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或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应对,可以拨打由律师、学者、法律工作者、妇女权益工作者发起的职场女性法律热线:400-074-0074。此热线为所有职场女性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法律建议,以及个案支持。
备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怀孕,同时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怀孕职工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