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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徐彤武:中国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问题之一:采用国际通行定义“标注”民间社会群体

 

作者简介:徐彤武

2019《中国社会组织报告》副主编

北京大学国际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大学(研究生院)社会组织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    语

 

历经40年改革开放,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进入新时 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锐意开拓进取,果断告别僵化思维和认识误区,把中国特色 与国际社会关于民间社会组织的通行定义、普遍规则和最佳实践经验结合起来,谱写中外民众交往的新篇章。

 

 

中国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现实目标应该是:在拥抱世界的同时谦虚地学习和倾听,深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不同文明和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互学互鉴。

 

 

“走出去”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它不仅是沟通民心的必由之路,也是国内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在国际舞台上的“亮相”,更是中国“人的现代化”进程的必然发展阶段,是中华文明及其价值观精神面向全球的展现。只有真正实现了民心相通,形成超越各种分界线的持久民间友谊,各国人民才能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01:话题背景

 

 

在当代国际舞台上,形形色色的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一类非国家行为体 (non-state actor)日益壮大,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在我们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时,当中国决心以更大力度敞开心扉,伸出双臂,真诚拥抱全世界之际,国内关于民间社会组织要“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的 呼声越来越高,“走出去”成为一个时髦话题。不仅民间社会对此讨论热烈。实践者众,而且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企业界也给予切实支持。

 

 

然而, 在这样一派热闹之中,国内原先就存在的关于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认识误区、操作误区乃至政策误区有固化和扩散趋势,这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当下愈发显得“不合时宜”:这些误区不仅没有顺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与全球化4.0时代国际社会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普遍认同相悖,从而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对外交流乃至整个中外人文交流(people-to-people exchange)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误区涉及若干根本性的问题,是什么呢?

首先是主体定义:哪些组织属于国际公认的民间社会组织

其次是行为目的:为什么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一定要“走出去”?

而后是相关条件:要实现“走出去”,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或加强哪些条件?

最后是可持续性:如何才能让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走出去”不是一阵风,一股浪,能够脚踏实地、行稳致远?

 

 

从长远的观点看,如果国内各方无法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我国民间社会组织的“走出去”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甚至存在有悖初衷的风险。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提出初步看法,抛砖引玉,待各方不吝赐教。

 

 

本文发表于2019《中国社会组织报告》一书【思考争鸣篇】中,原标题:《跳出误区  拥抱世界——关于中国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几个问题》,版权归出版社及原作者所有,中国发展简报以此作为本周话题共飨读者,分四期四个问题陆续刊登,希望业界同仁共议共享。

 

 

 

 

 

     问题一 :采用国际通行定义“标注”我国民间社会群体

 

 

在中国大陆地区,大家往往习惯把“民间社会组织”等同于我国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三大类“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组织(也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单纯从民政部门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法规看, 这样做没错。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定义和统计口径,这总数近82万家的 “三大类”组织是否就能够代表中国境内存在着的全部“民间社会组织” 呢①?答案显然是否定的②。

 

 

 

 

1、国际社会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普遍理解

 

国际社会对于“民间社会组织”已有普适性定义。联合国是战后国际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机构,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加强同联合国合作是“中国外交一以贯之的优先方向”③。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orld Bank)、非洲联盟(AU)等,对于什么是“民间社会组织”理解基本相同,并都用英语“CivilSociety Organization” (缩写“CSO”,常用复数“CSOs”)或“ Civil Society”表示。所有主要国际组织都把“民间社会组织”视为当今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④。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国际上通行的“民间社会组织”(CSO)概念比我国“三大类”社会组织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其涉及领域非常接近或者等同于当今慈善(charity)组织的事业⑤。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社会组织的理解着重于其事业的非营利性(nonprofit)、公益性(for public benefit)和非行政性(不具有法定行政权力,也不代表政府),并不以组织 的资金来源及其在官方体系、对外交流中所起作用进行界定⑥。

 

 

仅以联合国为例:其“民间组织综合系统”(Integrated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System) 中收录了来自各国经过认证的2.4万余个组织,它们被划分为15个类别, 如社会团体(association)、基金会(foundation)、机构(institution)、学术 组织(academics)、政府间组织(inter-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私营部门 机构(private sector)、工会和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等⑦。这其中的大量组织与中国所称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毫无二致。

 

 

概念注解:

①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截至2019年2月28日20时,我国境内共有“三大类”社会组织819385家,其中社会团体36573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46509个,基金会7126个,外国商会19个。详见: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8日。

②  对于这个严肃的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认识也依然囿于惯性思维, 阐释不清。 例如: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供的 《国家人权报告》, 第三部分人权保障体制的第 ( 四) 节内容是:非政府组织、 学术机构、 媒体参与人权保障。 这一节引用了民政系统管理的社会组织数据,相关学术机构只说有8 个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 但对于其他与人权事业直接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智库等) 并未提及。 见:《 中国向联合国提交的 〈 国家人权报告〉》, 《人民日报》 2018 年10 月19 日, 第14 版。

③  张卫中、 王云松:《习近平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 《 人民日报》 2018 年12 月2日,第2版。

④  以上组织在其英文版的官网首页上均列有包含 “Civil  Society”  字样的一级主题目录,详情可见https://www.imf.org/external/index.htm;http://www.worldbank.org/;https://au.int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日。

⑤  英国 《2011 年慈善法》(The Charities Act of 2011)和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联邦 《 国内税收法典》 (Internal Revenue Code)及其配套政府规章等对于公共慈善机构的定义宽泛,几乎可以囊括中国教科文卫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对于各国和国际组织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2011年慈善法》可详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1/25/contents/enacted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8日;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可详见:https://www.irs.gov/charities-non-profits ,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8日。

⑥  以著名的英国文化教育协会(BritishCouncil)为例:这个协会是英国官方对外提供教育机会、 促进文化交流的国际性非营利机构,业务受英国外交部指导, 在很多国家与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实为一体,但其在英国国内的法律地位是注册慈善机构。更多详情可见其官网:https://www.britishcouncil.org/,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8日。

⑦详见联合国官网:https://esango.un.org/civilsociety/login.do,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日。

 

 

 

 

2、不采纳国际通行定义的弊端

 

 

如果既不否认也不采用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定义,坚持有意或无意地将民政系统管理的 “三大类”组织作为整个中国民间社会的“标签”,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中外交流容易不断地受到概念错位和词语歧义的困扰。国际社会大概不会怀疑 “三大类” 组织的民间性,但中国上百万家本来具有民间社会本质的公益性、 非营利性组织,如大学、 智库、 科研院所、 文化院团、体育组织、环保机构等到底是什么性质?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工商企业,那么难道还有其他什么特殊归属吗?不把这些机构作为民间社会的一部分,在国际上解释不通。

 

 

中国民间社会组织整体的对外交流潜力会大打折扣。把大批有实力和能力“走出去”的非营利组织排斥在“民间社会组织”之外,甚至有意无意地把它们向“官方机构”的定位靠拢,无异于人为压缩中国民间社会本来就不够宽松的对外交流空间。

 

 

例如,欧美同学会 (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WRSA)是1913年成立的留学归国人员自愿性社团,汇聚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几代留学报国人才,现有42家地方组织,15个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以及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个人会员突破22万人。如此高端人才云集、与海外各方联系广泛的团体,“走出去” 的能力远超国内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但若仅仅因为它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中央统战部代管,就认为其不属于民间社会阵营,岂不是自我设限、“自废武功”,也很容易引发外界误解?制造或强化对中国民间社会的狭隘理解。

 

 

中国的民间社会中存在各种“圈子”,这很正常。但有一种苗头或做法有扩散趋势:那就是把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 “走出去” 简化为 “ 三大类” 组织的 “ 走出去”,有时还进一步缩窄为 “三大类” 组织中间公益慈善组织的 “走出去”。还有一些人似乎喜欢刻意突出国内 “ 纯民间” 的非政府组织(NGO) “ 走出去”。这样的“小圈子” 思维很容易导致一种偏颇,即认为只有完全自发的草根型公益组织的才最能够代表中国的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这非常不利于国内民间社会各方在 “走出去” 中取长补短,通力合作。

 

 

 

 

3、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打破藩篱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 国家治理和对外交流的实践突破了许多旧框框,与民间社会定义相关的突破集中体现为四点:

 

 

首先,事业单位改革提速。公益性事业单位享受行政级别、分管行政事项的状况正在成为历史,一大批组织(主要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体育和新闻出版等领域)已完成“正名归类”,“脱官入民”。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民法典时代”。该法的一大亮点是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问题,契合了全球通行“大慈善”理念,让“三大类”社会组织与公益性事业单位一道通过非营利法人的身份与国际接轨,自然融入世界民间社会组织的大家庭之中。

 

 

再次,越来越多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实行“参公管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以“非政府组织”(NGO)身份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的咨商地位。

 

 

例如,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01年获得普遍 (general) 咨商地位,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3 年获得特别(special) 咨商地位。这反映出国际组织对于中国组织机构的属性判定是讲求实际的。

 

 

最后, 我国外交部门和主流传媒在重要发布与报道中越来越多地采纳国际社会的通用概念。这里仅举一例:2017年5月在北京举行了首次 “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论坛所通过的领导人圆桌峰会宣言,中文文本中 “民间社会” 的对应英文翻译就是 “civil society”。顺便说一句,本文以下论述均采纳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定义。

 

 

(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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