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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王淑清,儿童福利与保护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员

 

 

 

 

 

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现状

 

 

我国0-3岁婴幼儿入托率远低于10%,供需差距巨大,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016年和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和国务院儿工委做过相关的抽样调查。其中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在十个城市的调查数据为:33.3%的家长有需求,而调研样本中实际的入托率为5.55%。2017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在四省市的调查数据为:48%的家长有需求,而调研样本中实际的入托率为4.29% ,供需差距巨大。未入托育机构的主要原因有“附近没有接收3岁以下孩子的托育机构”(30.1%)和费用太高(占21.6%)。根据OECD Family Database的数据,2016年OECD成员中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平均值为33.2%。有10个国家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超过50%,其中最高的丹麦达到了61.8%,比利时、冰岛、法国、以色列、荷兰、挪威等国家也接近60%;有7个国家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不足10%,其中最低的土耳其仅为0.3%;东亚地区的韩国和日本分别为53.4%和22.5% 。相比之下我国的数据远低于10%,落后于国际平均入托水平。

 

 

 

 

近七成0-3岁婴幼儿入托民办机构,仅2.2%入托教育部门管理的托育机构。进一步分析已经入托的0至3岁婴幼儿,从其入托机构性质看,以民办托育机构为主(69.5%),公办机构占30.5%。公办机构占比与家长期望孩子能入托公办托育机构占比(76.8%)相差较远;从机构类型看,以幼儿园托班为主(63.2%),托儿所、全日制早教机构分别占22.7%和14.1%。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进一步推算,2017年我国0-3岁婴幼儿在园人数为112.95万人,而同年全国0-3岁儿童总数约有5164万人,因此2017年我国入托教育部门管理的托育机构的婴幼儿在0-3岁儿童总数中占比仅为2.2%。

 

 

 

 

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趋势

 

国家与地方相关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侧改革亟待推进。2018年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1+2”文件(包括《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建立托管服务管理体制,从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队伍安全等多方面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这是我国首个婴幼儿托育服务地方规范,推动本地区托幼服务标准化发展的同时,也为其他地区规范托幼市场提供了参考。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部门职责分工等多方面为解决“入托难”、“入托贵”问题指明了发展方向。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就托育机构的功能职责、托收管理、保育管理、健康安全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托幼服务向标准化发展。未来,多举措加强儿童托育服务供给,推动全社会支持育儿新格局将加速推进。

 

 

众省市在婴幼儿托育服务积极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北、四川等地积极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出台婴幼儿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或管理规范。

 

 

上海率先出台幼儿托育地方规范,弥补托幼市场政策空白。2018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托管服务管理体制,从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队伍安全等多方面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同时要求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我国首个婴幼儿托育地方规范,推动了托幼服务的标准化发展,也为其他地区规范托幼市场提供了参考。截至2019年3月底,上海已向79家机构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包括45家营利性托育机构、33家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1家免费福利性托育点。在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上,家长可快速查询到全市各区已获合法登记备案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的相关信息。

 

 

江苏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资格,保证托儿所服务质量。2004年7月,江苏省教育厅颁发《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明确规定托儿所所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婴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所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每年体检一次。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18个月以下全托为1:3-1:5,日托为1:4-1:5;18个月以上全托为1:4-1:4.5,日托为1:6-1:7。

 

 

湖北启动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2019年1月,湖北省育婴行业协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湖北省儿童中心等相关组织,联合省内多家托育早教机构共同启动了《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将对湖北省内托育机构选址、供餐、安全、人员配置等都提出具体细致的要求。同时,湖北省育婴行业协会托育早教专业委员会也将正式启动并成为推广湖北省托育早教相关地方标准的有力抓手。湖北也是中部地区首个启动有关幼儿托育工作的地方规范和标准的省份。

 

 

四川鼓励多方参与托育服务推动标准规范体系建设。2018年12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鼓励多方参与托育服务,推动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并明确提出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明显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部分地区探索托育机构标准化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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