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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公益诉讼倒逼环保组织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污染达成公益信托协议案

 

 

2019年5月,北京四中院审理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污染达成公益信托协议案入选第九届(2019年度)十大公益诉讼,本案与入选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一样,都是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入选理由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赔付、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将损害赔偿金真正用于环境修复,实现专款专用,这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成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案历时数年,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有关各方一致同意用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赔付资金管理,并切实运用到环境修复中,这对于确保损害赔偿金有效利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落到实处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图片来源网络

 

 

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等“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

 

 

一个月前,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入选理由为该案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案件审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网店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之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

 

 

自然之友“云南绿孔雀案”

 

 

2020年3月20日,自然之友提起的“云南绿孔雀案”,也是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一审判决做出后,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发布或转载了案件报道的相关消息。

 

△图片来源网络

 

 

社会组织选择公益诉讼的机遇与挑战

 

 

2019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根据公布的最新数据,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这个数字与各级检察机关提起的近四千起案件相比显得有些单薄。

 

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的,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案件类型比较丰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很大。上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媒体争相报道,甚至入选影响性诉讼的案例即是最好的佐证。

 

不可回避的是,有能力且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依然屈指可数,更遑论,选择以公益诉讼作为主要工作策略的社会组织,至今更是寥寥无几。虽未经严格统计,但根据已有数据,在过去五年间,有提起过一起以上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组织应该在30家左右。

 

至于要具体探究,为什么愿意投身其中的社会组织数量会如此稀少以及提起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这背后的成因则颇为复杂。其中既有制度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门槛与障碍,也有社会组织整体发育成长遇到的外部环境中的阻力,更有公益诉讼甚至是法律与政策倡导作为社会组织的工作手法与策略时对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所带来的挑战与多重资源需求缺口。

 

△图片来源网络

 

篇幅有限,本文将撇开前两种外部因素不谈,主要针对当社会组织选择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主要倡导策略和工作手法时,对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意味着什么,又将提出何种需求和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

 

当环保组织选择介入公益诉讼时,首先要面临的挑战就是专业能力的问题。因为当环保组织自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就意味着无论最终案件结局如何都必然面临重重风险,包括法律层面的风险,甚至经济层面的风险,而这就要求环保组织的决策层或者负责团队有能够识别、控制和应对这些风险的能力。在个案层面,具体的法律事务可以委托外部律师来全程跟进和处理,但是在一些关键节点上,需要做出关键性的决定时,如果环保组织内部缺乏足够有经验,足以分析和判断上述风险的专业人士,可能就会面临种种困难。因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条分缕析,陈述利弊,但是环保组织作为案件当事人,依然要从各个层面对案件整体进行衡量和把控,从而做出能让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机构风险最小化的决策。而这往往是代理律师难以代劳的部分。

 

一起案件从选案阶段到提起诉讼再到最终结案,环保组织在各个阶段都可能会面临这些挑战。例如,一起案件是否适合提起诉讼,代理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去分析一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扎实,但是诉讼成本也许并不是其优先考虑的问题。而作为原告的环保组织却不得不考虑诉讼成本和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等问题。而当一起诉讼案件面临谈判调解时,代理律师会从案件本身的角度和技术层面给出是否应当达成调解协议的建议,但是对于将“公信力”作为最有价值无形资产的公益组织,面临调解方案还必须要考虑这样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公众对其的接受程度。有时甚至需要在技术因素、现实制约和公众认可度之间寻求最大平衡。因此,如果一家环保组织要将公益诉讼作为自己的长远策略之一,就不得不考虑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从而建立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益诉讼其实是会倒逼环保组织建立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除此之外,资源极为有限的环保组织,还需要在议题设计、策略选择和介入案件时慎重考虑资源分配的问题。不同于其他一些领域,环境领域议题繁多,且很多问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因此环保组织每选择涉入一个新的领域都可能面临全新的知识空白。比如长期关注污染议题的组织,也许并不熟悉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而一直从事海洋保护的机构,也许并不了解能源与气候议题。而作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不仅局限于指出问题、解决个案,更期待能够通过个案引起行业警示,或者指出共同问题,甚至推动法律的出台与完善。

 

因此,是选择通过提起一系列同类型案件从而暴露行业问题,还是尝试不同类型但是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又或是通过个案来唤醒某部法律的“沉睡条款”,都是需要环保组织在提起案件之前就认真讨论和审慎评估的问题。而要想能够有效完成上述讨论,则需要团队具备有对当下环境问题的认知、一定的前瞻性和对相应领域的知识的初步了解。很多时候,环保组织自身的能力和资源也许不足以完成上述全部挑战,需要求助于外部资源,包括该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需要联合同行,甚至寻求和检察机关、环保部门的合作。这又要求环保组织具备吸引和整合外部资源的能力,在与外部网络合作的同时,努力做到保持自身独立性,又能与各个主体实现良性的互动。

 

上述种种挑战和能力要求,看似非常困难。但并不是说环保组织一定要成为了各个领域的专家才能够开始介入公益诉讼。很多的知识和经验都可以在实操的过程中逐渐学习和积累。而公益诉讼所带来的重重挑战,也会逼着环保组织快速成长和进化,并且逐渐走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图片来源网络

 

从最高层面出台的政策文件来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被数度提起,似乎彰显了其重要地位。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目标,并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而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之下,则明确提出了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要求。

 

时隔不到半年,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更是明确提出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的目标。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同时要求,“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相比检察机关的“加大”“加强”,对环保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为“引导”而非“支持”,似乎颇有深意,又耐人寻味。

 

△图片来源网络

 

面对新的政策机遇,各地环保组织要如何真正参与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来,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与其他治理主体实现良性互动?公益诉讼当然不是唯一的路径。但是当其他治理主体在不断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的同时,即便不选择公益诉讼作为其行动策略,是否就意味着这部分环保组织可以从此远离专业化挑战?而面对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个命题,环保组织又将如何证明自身行动策略的有效性和社会价值,也许很值得环保组织深入思考和探讨。

 

当然,所有上述挑战,单凭环保组织定是无法完成,更无法走地长远。影响性诉讼是一种昂贵的行动策略,它可以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显著的社会影响力,甚至推动政策和法律地深远变革。但是这一策略本身的特性就注定了它无法像其他工作手法那样立竿见影,当下产出成果,甚至控制结果,也注定了它需要长期持续地投入,甚至和风险相伴。因而,它尤其需要专业和长期的资助者长期关注和耐心陪伴,也需要广大公众们的理解和支持。唯有更多资助者的相伴而行与坚定支持,才能给更多环保组织坚持专业化方向发展和持续探索的勇气。

 

如前所述,外部环境诚然重要,但是决定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这条路上能够走多远的内核依然是专业化这一要素,这里不仅仅需要组织策略、业务能力的专业化,还同时需要有资源筹集、网络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听上去似乎很多也很困难,但是如果我们既希望自己目光触及星辰,又渴望脚下抵达大海,就注定要学会用更加敏锐的头脑帮助团队和机构看的更加长远,同时用专业的能力带领整个团队甚至机构打下一场又一场硬仗,最终成长成为心怀使命坚定不移却能用专业实力赢得各界尊重的社会组织

 

 

·END·

 

作者: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邮箱:liujinmei@fon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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