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公益机构项目受到严重影响。不少合同履行问题也随之涌现,例如公益组织已对外订立了合同,但延迟复工和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导致了许多项目无法开展,公益组织是否要因此而要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的捐赠人是否能以疫情影响收入为由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呢?笔者将从法律角度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广大公益组织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并且化解矛盾纠纷。
一、疫情是不是 “不可抗力”事件
先回答大家最感兴趣的一个问题,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的问题。
在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公开解答向社会公众解答中明确,“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同时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的判例,新冠疫情本身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公益组织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实施、交付服务等履约义务,根据影响的程度公益组织可以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或要求延长实施周期等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但是是否属于合同法中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还要综合判断其是否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已经达到不能克服的程度。
二、疫情前签订的合同,现在发生疫情了能否变更或解除?
一看:合同中的中止、变更、解除条款
公益组织应当尽快审视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约定在客观特殊情形下项目/服务的中止、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事宜。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事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首先以合同内容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公益组织视情况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
二看:是否有友好磋商的空间
公益组织应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友好磋商,尝试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共同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切记不要未经商讨轻易就提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
三看:是否不能克服
公益组织应判断其是否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已经达到不能克服的程度。例如,因武汉于1月23日实施封城,此时项目无法履行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但有些履约行为则受疫情影响不大,例如支付货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上支付渠道。此类情况就难以主张不可抗力。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咨询,其已经付定金购买了2020年11月份的某项服务,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由于目前的疫情发展情况,不必然在客观上,造成其在2020年11月不能履行合同。故而,在并非不能克服的情况下,随意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存在违约或发生合同争议的风险。
在公益组织确有需要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前,机构还需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如关于延迟复工、人员限制、交通管制等通知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三、延伸:除了不可抗力,公益组织还有可能主张“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
与“不可抗力”不同,在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中合同义务客观上仍有履行的可能,只是继续履行其成本过高,对于履行方显失公平,因此履行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原项目人员由于疫情无法返岗,公益组织要继续完成该项目则需要聘请大量的临时人员从而使项目成本大大增加,此种情况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四、资助型公益组织可以以预计收入减少,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吗?
一般情况捐赠人不能笼统以疫情影响收入为由拒绝交付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拒绝已承诺捐赠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1)受捐赠方违反捐赠合同约定义务合同;(2)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因此公益组织作为捐赠人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并承诺进行捐赠,那么公益组织单单以爆发疫情导致获得资助可能下滑为由而拒绝履行已承诺捐赠的内容,不一定会得到司法支持。但如果捐赠人因为疫情致使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无法支撑机构正常运作原因甚至面临倒闭清算风险,在这情况下捐赠人有可能撤销捐赠。
作者简介:
李健超,擅长与争议解决、劳动法、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工作。曾就职于某著名世界500强企业,期间负责跨境争议解决,劳工问题,企业合规等工作,并有在南美洲国家担任常驻法务经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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