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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5省份出台专项文件落实国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作者简介:熊泰松,儿童福利与保护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员

 

编者按

 

 

6月,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截至目前,15个省份出台省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专项意见或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2019年6月,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制定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根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湖北、福建、甘肃等15个省份出台省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专项意见或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表1  省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出台情况(截至2019年11月19日)[1]

 

 

(一)15省份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意见取得4方面创新突破

 

根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5个省份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专项意见或征求意见稿。其中,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份正式出台文件;北京、吉林、山东、云南4个省份文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在保障对象范围、保障内容、申请流程和职责认定方面具有以下4方面创新和亮点。

 

 

 

1. 保障对象范围方面,北京、福建、湖北、黑龙江4省份拓宽保障对象范围,北京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扶持力度

 

北京、福建、湖北、黑龙江4省份扩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意见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在民政部等12部门出台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还特别提出将“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失联,另一方弃养的;父母双方弃养的;父母双方因监护侵害被撤销且不再恢复监护人资格,也没有其他监护人抚养的”三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福建省将保障范围扩展到“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父母一方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两类儿童;湖北省考虑到现实中个别儿童无法确定生父母,专门把“父母一方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黑龙江省将“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也纳入保障范围。

 

北京市认定临时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尝试建立监护(照料)津贴制度。北京市还将“父母死亡、失踪、残疾、重病等情形查验确认前,或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弃养等情形不足6个月的,经调查核实,儿童确实处于无人监护抚养状态的”认定为临时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享受临时生活保障。与此同时,儿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担任此类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可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监护(照料)津贴。

 

2. 保障内容方面,北京、湖北、黑龙江、江西4省份在医疗、教育和就业方面加强保障力度

 

北京、湖北、黑龙江3省份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明天计划”范围。北京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纳入“困境儿童明天计划”资助范围;湖北将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明天计划”康复治疗范围;黑龙江省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享受“明天计划”项目。

 

北京市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北京市“对年满3周岁、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一次性6000元入园补助;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或本专科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生活补助。”

 

 江西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业创业保障。江西省进一步拓宽保障内容,落实就业服务保障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 申请流程方面,湖北、福建、黑龙江3省份完善退出机制,设立保障退出缓冲期限

 

 湖北、福建、黑龙江3省份设立缓冲过度期。湖北、福建2省份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儿童,给予3个月的缓冲过度期。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黑龙江省对“监护人确实无能力立即抚养的,经由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发1-6个月基本生活费”。

 

 

      4. 职责认定方面,湖北、吉林、黑龙江3省发挥儿童督导员及儿童主任队伍工作职能

 

湖北、吉林、黑龙江3省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湖北省规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承担走访核查、指导签订监护协议、宣传教育等工作;吉林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儿童主任定期探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学校,了解掌握监护情况,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学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黑龙江省要求乡镇(街道)督导员、村(居)民委会儿童主任每月排查、探访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状况,强化了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发挥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最后一公里”的作用。

 

(二)30省份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最高津贴标准达每月2420元

 

根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30个省份公布了地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标准。从津贴金额来看,最高的是天津、北京、上海,分别达到2420元/月、1800元/月、1800元/月;其次是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4个省份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标准均超过1000元/月。

 

 

 

表2  各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2]

 

 

从津贴标准来看,22省份将孤儿津贴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的主要参考标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22个省份按照孤儿津贴标准或是按照孤儿津贴的一定比例给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发放津贴。4省份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类型设置多种津贴标准。上海、湖南、宁夏、新疆4省份没有统一津贴标准,而是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同类型(机构内临时监护、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将其分别纳入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4省份设置独立的津贴标准。北京、广东、重庆、青海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了单独的津贴标准。

 

 

参考资料

[1] 资料来源: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与保护研究中心根据各省民政局官网整理

[2] 资料来源: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与保护研究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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