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近日,有网友问了我三个关于公益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相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问题一: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可以违反捐赠协议约定单方面变更财产用途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所以,万不得已需要变更的话,依法需要获得捐赠人的同意。如果发生了上述违法行为,其法律救济途径与法律后果如下: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8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第42条有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二: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捐赠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如何主张权利?
除了前面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法律依据;其实,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的用途去使用财产也是合同法的要求,既然订立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款物。合同法第190条与192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学者认为,慈善法和合同法对于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规定不得撤销捐赠,捐赠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不得撤销捐赠,返还捐赠人。虽然这点存在争议,但有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支持撤销权的行使。)
除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还有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慈善法第2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问题三:如果是该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没有书面捐赠协议,可以变更资金用途吗?如果可以,如何操作才合法?
公开募捐而促成的捐赠行为,虽然没有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但是也存在一个法律上的捐赠协议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也好,捐赠协议也好,没有要求必须是以书面方式作出。
按照慈善法第55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此,民政部的行政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9条中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所以,答案是——可以变更,但需要履行法律义务:(一)召集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向民政部门备案,并(三)向社会公开。
法律是底线,期待每个公益组织都可以做到学法守法、自觉维护机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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