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面临15年刑责。
近日,一部法律条文的修改冲上热搜,网友奔走相告:“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争议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2018年12月2日晚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这名男生不负任何刑责,更没有丝毫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据中华儿科学会等机构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青春期、叛逆期、成熟期和生理发育总体上都有明显提前两至三年,伴随着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开始逐渐显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等趋势。
关于如何治理未成人违法犯罪问题,近几年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焦点,相关恶性案件也一再挑战公众心理底线。
2019年10月20日,悲剧再次发生—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
事发后,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但这远不能平息公众的怒火和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参与过相关课题研究,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也参与过相关立法、修法过程的研讨。他告诉《中国慈善家》,“在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很好地管起来。”
2020年5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社区居民讲解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不过,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责承担年龄来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也存在争议。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研讨会上,一种观点认为,修改刑法将承担刑责的年龄降低,有利于加大未成年犯罪成本,对其形成震慑。这也是大多数人出于“朴素正义观”能想到最直接的办法。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暴力犯罪还是有所区别,无论从成困、可矫正性、可塑性方面,都不能相提并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简单地将其送进监狱,可能会形成犯罪性人格,当有一天回归社会,危害性更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深耕“预防未成年犯罪”领域多年的佟丽华表示,12到14周岁年龄段的孩子虽早熟,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极端犯罪行为尚属个例。对于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并未提供相关思路,因此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重要。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天两天发生的,这个孩子往往早期就已经有了各种严重不良行为,有的多次进派出所。”佟丽华告诉《中国慈善家》,收容教养制度如果执行得好,有些问题就会得到更妥善的解决。
“刑罚是‘最后手段’,即使动用刑罚,也要避免‘犯罪人格’出现,降低对后续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苑宁宁说。
建议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出现了“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尴尬境地。
目前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苑宁宁认为,在草案中对于“情节恶劣”并没有规定清楚。“故意杀人或者致人死亡案例中,对普通人或者被害人一方都算‘情节恶劣’,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否则会引起进一步的质疑,或者造成新的不公正。”
根据目前的草案规定,将“情节恶劣”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和“罪刑法定”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
苑宁宁指出,草案将处理案件的社会压力特别是舆情压力转嫁给最高检,面对网友的异议和老百姓最朴素正义观诉求,最高检能否承受压力而做出不核准的决定也要打上问号,这样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也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十二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经过特别程序个别下调承担刑责后,无疑将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照刑法规定很最高可能是15年。”苑宁宁分析,按照中国服刑体系,十八岁之前在少管所服刑,成年后转到监狱继续服刑。刑满已是成年人,如果不能融入社会,势必走向社会对立面,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可想而知。
2018年12月1日,浙江温岭城南派出所警员押着敲车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犯罪嫌疑人中有未成年人。
面对难题,“两条腿走路”被认为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即是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建立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
对于“第二条腿”,学界普遍认为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问题。这涉及到矫治教育措施,而当下我国相关法律中这部分内容较为薄弱。
如何科学治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完善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苑宁宁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应统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刑法需加强研究并完善、明确矫治教育措施。第二,在未成年人出现一些严重不良行为时,及时干预,防止其恶化为严重暴力行为。第三,设计一套分级处置和分级干预措施,解决这些未成年人身上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从根本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慈善家》了解到,目前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苑宁宁认为,解决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过程中各方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刑法需做出一定回应,“只有两部法律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更彻底、科学解决低龄严重暴力问题”。
专家认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对公众呼吁的一种回应。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仍处在研讨阶段,需要听取常委会委员、公众、有关部门等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国家法律,修正案需经过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学界普遍认为,在舆论的强烈呼吁之下,此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将获通过。
考虑可能出现的一些后果,苑宁宁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应增加一条,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矫治教育措施更能达到惩罚目的并能使其回归社会,应优先适用于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刑事干预外的‘另一条腿’,也就是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也一样重要。”苑宁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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