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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如何让抚顺女童悲剧不再重演?专家:强制报告、虐童入刑

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把虐待儿童罪单独从虐待罪中脱离出来。

童童生活照及其伤势照片。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辽宁抚顺6岁女孩童童(化名)被亲生母亲及其男友虐待事件引发关注。目前,童童亲生母亲陈某威及其男友刘某彦已被刑拘,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予以立案。童童的监护人已变更为父亲。

 

据《新京报》报道,在童童被施虐的5个月中,童童的生父、姥姥均未发现异样。直到5月25日,童童的主治医师告知家属,通过手术从童童右腿上取出一根钢针,怀疑童童曾遭人虐待,建议家属报警。

 

家庭暴力常常发生于家庭内部,往往难以发现。在虐童案件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缺乏自主报告的意识和能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撰写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显示,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报案率仅为1.87%。

 

一直以来,强制报告制度被认为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关键途径。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而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条文中仍未对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为何不能兑现?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6条要求“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第7条则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今年5月27日,最高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义务、反向追责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相关人员往往由于强制报告意识不足等原因未能报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一名不愿具名的医生告诉《中国慈善家》,医生在出诊过程中遇到疑似遭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多会谨慎对待,询问其他医生和相关人士的意见。但他坦言,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医生在短时间内很难判断施暴人身份,“基本会直接建议家属报警”。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曾撰文指出,在现实层面上,“应当举报”演变成道德上的选择,只能寄希望于有责任感、正义感的医生、老师或邻居;“应当处置”,也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少涉嫌家暴的案件被当作家事批评教育了事。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他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对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因过于原则等原因,在落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张鸿巍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法律修订应予以进一步说明补充和确化。“比如,将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亲密者,加害人不一定须是监护人;又如,将《意见》中强制报告义务之主体范围、报告事项、附随义务等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告诉《中国慈善家》,目前最关键的是提高全社会和强制报告义务人的报告意识。“在实践中,需要我们不断地宣传这种意识,这是法律之外需要去着重做的一项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图为瑞安市大南乡学校留守学校。

 

专家呼吁将虐待儿童罪入刑

 

苑宁宁表示,在面对未成年时遭受侵害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国家等多个责任主体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仍需要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一旦发现虐童相关线索后,公安机关快速立案、甄别案情,民政部门判断是否申请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共青团和妇联如何动员社会力量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等,只有多部门快速联动才能将法律落到实处。”

 

虐童案件施虐者量刑过低、犯罪事实与“虐待罪”不适配等问题常被社会诟病。

 

2020年8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对涉及虐童内容的2974份判决书分析发现,判决书民事类案由占比高达83.2%,刑事类案由仅占15.4%。民事判决集中在变更抚养关系和确认抚养能力的纠纷上,相关案件的结局也多为将抚养权赋予其他监护人,缺乏对施暴者的惩戒。

 

苑宁宁告诉《中国慈善家》,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禁止虐待儿童进行了规定。在《刑法》中,与虐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一名从事儿童权利保护的专家告诉《中国慈善家》,虐童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往往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若伤势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部分情况下也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即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童童案件中非婚状态下的虐待行为,施暴人对受害者没有监护职责,若伤势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标准,则很难追究刑责。”

 

多年来,不少专业人士呼吁“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曾公开表示,非刑事性儿童立法缺乏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制裁规定,刑事立法方面,所设罪名难与“虐童”行为直接对号入座。“因为没有独立的虐童罪名的威慑,很多人并未认识到自己针扎、殴打儿童违反了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也曾倡导,虐童应“先入法再入罪”。他认为,对于轻微的虐童行为,例如当众辱骂、打耳光等可以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规定,将此种虐童行为先定义为违法行为,给予训诫、赔礼道歉等处罚。若情节恶劣,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虐童行为,就将其定义为犯罪行为。”

 

“刑法的确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把虐待儿童罪单独从虐待罪中脱离出来。”苑宁宁表示,在现阶段,执法机关需要提高专业意识和专业能力,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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