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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专栏丨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衔接政策

 

 

在农历新年前(2021年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针对《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在2020年和2021年的过渡期安排进行了明确,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1年第3号),回应了社会组织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

 

首先,本次公告并不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抵税资格”)的一个新规定,而是明确27号文在2020年和2021年执行时的衔接性安排,也可以说是对27号文的一次“补丁”。

 

抵税资格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可以享受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因为这关系到捐赠人捐赠给一个社会组织能否享受税前抵扣,捐赠人只有捐给具有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享受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对于基金会而言,这更是会直接影响到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毕竟捐赠人(尤其是企业捐赠人)一般都有在进行慈善捐赠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需求。

 

在27号文发布前,抵税资格的确认和管理工作都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现已废除)等文件执行的,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对于抵税资格的要求相对27号文而言较为宽松,实践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基金会大多都顺利获得了抵税资格。而2020年5月发布的27号文对于抵税资格的取得条件是进行了非常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社会组织需要获得3A以上(含3A)以上的等级评估。在27号文的新要求下,2020年,对很多符合评估条件的基金会的重要记忆之一是申请并参与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2)需要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前两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27号文的新要求。27号文对于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是比慈善组织执行的标准更为严格的。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例,27号文规定的公益支出不低于上年度净资产的8%,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而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根据该基金会上年度的净资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净资产的6%-8%,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20%。

 

因此,根据27号文的规定,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事实上无法获得抵税资格的情况(根据等级评估的规定,成立满两年的社会组织才能申请等级评估)。同时,由于27号文是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就存在两个方面的政策法规冲突:

 

第一,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在2020年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的社会组织无法申请抵税资格;

 

第二,前两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却不符合27号文的社会组织也无法申请抵税资格的情况。

 

本次公告正式正是针对这些情况出台的衔接性规定。依据本次公告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况的社会组织,在获得相应的抵税资格时可以放宽条件。

 

(一)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

 

如果是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还未获得3A以上的等级评估结果或者等级评估结果还没出来,都不用担心。根据本次公告,尽管没有3A以上的等级评估结果,仍然可以申请2020-2022年度的抵税资格。

 

但是在获得2020-2022年度抵税资格后,在2022年前还是需要获得3A以上的等级评估结果,否则会根据法律规定失去抵税资格。

 

(二)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

 

由于各种原因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也不影响申请2020-2022年度的抵税资格。

 

但是同样地,该类社会组织需要在2022年前需要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就是说,和上面等级评估一样,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容后”办理。

 

(三)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27号文的社会组织;2019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27号文的社会组织

 

根据27号文的规定,申请2020-2022年度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要前两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27号文的规定。但由于27号文的规定是比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定更加严格,且27号文发布在2020年,因此有部分的社会组织,其2018年或者2019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而不符合27号文的规定,按照27号文的规定无法获得抵税资格。

 

针对以上情况,根据本次公告的内容,对于申请2020-2022年度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其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只需要符合《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规定即可;而对于申请2021-2023年度的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其2019年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只需要符合也只需要符合《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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