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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与答辩资格

最近评审了不少学校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的最后要求评审人给出能否参加答辩的选择,发现有份评议书是这样写的:

评阅结果(请在框内打“√”)

1.       本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参加答辩

2.       本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修改后可参加答辩

3.       本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根据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建议修改后再次送审,暂缓答辩

4.       本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该评阅结果共有4个选项,可谓考虑周全,似乎完美无缺。让评阅者在4项中选择。但实际操作时带来的后果值得反思。不妨让我们分析一下:

首先这4条中的1,4两条,无任何问题,清晰明确。

3条争议颇多。因为逻辑上出了大问题。

我们知道,只有经过评审才能获得答辩的资格。因此达没达到学位论文水平才是关键。答案应该只有达到或没达到。

现在2,3条在达到前加了“基本”二字,把原本清楚的答案弄出个灰色地带。什么是基本达到?每个人理解不同。是接近达到呢还是接近未达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令人困惑。学生考试分及格与不及格,以60分为界。60分就算通过。59分即为不及格,意味着考试不通过。按此推理,硕士生论文送审应该有两个结果,允许答辩或不能答辩。1,2条是可以答辩;3,4条则为不可以答辩。有人说3,4还是有区别的,但我认为意义不大。因为评审后到答辩不到一个月时间,加上评议书外审需要传送时间,到了学生手上已没有多少时间修改了,事实上就是不能答辩。至于暂缓也毫无意义。虽然2,3条都要修改,但修改后命运不同。2可以答辩,3需再送审。请问修改还要分小修大修吗?送审通过与否都得暂缓答辩,这是什么逻辑?若能在答辨前完成送审并获得通过,经过修改达到研究生论文水平的就应该允许答辩。为什么还要暂缓?2,3项的前提“基本”“修改”是相同的,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可笑的是,3还加了建议二字。是否可以理解为建议不是命令,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不采纳是否意味着与2相同?那为什么又不允许按期答辩?还有,建议再送审,应该是回到原评审人还是另换新人?若另换新人评审,再给个3怎么办?

制定第3条的人搞出这么个不伦不类的条款,是不是逻辑混乱?非得把一件简单事搞成多重复杂的事。还自以为考虑的周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吗?

看了第3条我的感受是:基本达到,有希望;修改,还有希望;再送审;仍有希望;暂缓=不能按期答辩,绝望!一步步把人逼疯的条款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砍头比凌迟来的痛快!

为了体现“公正”,之后又出台了学生申诉程序。意思是,你不服可以申诉啊,给你这个权利。要知道,规则制定者不可能让申诉成功的比例过大,那不是证明规则是错的,打自己脸吗?让学生申述,成功机率几乎为零。与其耗时耗力申诉,不如抓紧时间修改论文。对学生来说论文答辩是第一位的。哪有时间精力去扯皮?

这样的评阅结果让老师也很为难。2,3相似,但结果截然不同。一选之差对学生就是冰火两重天。暂缓与不能实际上是一样的结局。因为二者(3,4)都要错过正常的答辩,等待半年后的重新送审。“暂缓”对评审人是个温柔的陷阱。3实在是个多余的选项。严格说2也没有必要。不如将1,2合并,评审人可以在要求学生答复上做出选择。

学位论文关系到每位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建议高校认真对待。以生为本,既严格又人性化管理考验着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

老师们评审下结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经得起学术,良心的检验。谁的学生摊上3,恐怕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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