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有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在此背景下,包括天津市、福建省在内的一些省市都出台了有关专门禁食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如此,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明确表达了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心。
然而,相比之下,笔者以为,深圳的做法似乎更为超前和前卫。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早于2003年就专门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成为国内第一个专门制定来用以禁食野生动物的地方立法。然而,就在近日,深圳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行文方便,特简称《深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该《条例》依据全国人大《决定》有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在诸多方面都做了开拓性规定,真正显示了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心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
客观一点来说,全国人大的《决定》尽管被一些媒体引述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但在禁食野生动物方面实际上依旧略显保守,并没有真正做到“全面禁食”所应当有的“全面”。例如,在禁食非国家现行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方面,该《决定》只是“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换言之,在禁食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全国人大的《决定》基本上还是在供应端进行规制,对于消费侧尤其是食用端则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特别是对于食客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性措施。实际上,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牛鼻子”在消费侧而不是供应侧,因为没有消费就不可能有供应,几乎所有的野生动物供应都是围绕消费来进行的。就此而言,全国人大《决定》作为一部过渡性法律文件,尽管会在禁食野生动物以应对当前疫情方面发挥不可抹煞的作用,但并没有完全抓住禁食野生动物的“牛鼻子”。
相比之下,此次的《深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可谓全面突破,不仅明确规定了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者的处罚,抓住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牛鼻子”,而且极大地扩展了禁食动物的范围,将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也纳入禁食的范围之内,甚至还明确禁止“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真正将防范因为食用动物而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落到了各个方面,彰显了深圳禁食野生动物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决心和霸气。
当然,目前来看,深圳的《决定(草案)》还只是一部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最终能否获得通过并在禁食野生动物方面全面发力还存在一些变数。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条例》作为下位法很有可能会因为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而难以最终获得通过,因为该《决定(草案)》对野生动物食用者的处罚、禁止使用宠物以及禁止活体交易和私自屠宰等诸多规定都明显突破了全国人大《决定》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无论如何,深圳这种敢于抓“牛鼻子”,敢于从打击食客入手来禁食野生动物,甚至连宠物都纳入禁食范围和禁止可食用动物活体交易的做法都体现充分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应有担当,都值得叫一声好!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