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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的烦恼

最近去西部地区处理一个混凝土质量问题,搅拌站总工与我诉苦:这件事处理完以后说啥也不干了,没法干!感觉得出来,搅拌站压力很大,一般情况下工程一旦出了问题,施工方很自然把责任推给搅拌站,大多数搅拌站技术人员没有工程经历,问题出来了也找不到原因,特别是现在原材料紧张,合格的材料极少,大多不达标,也就默认是自己材料的问题所致,反复调配比换材料也解决不了问题,然后只能再把责任推给外加剂,外加剂拎着小料来调整,一般也很难解决问题。找不到原因自然也没法避免,转了一圈,没能解决,只得以技术之外的途径解决—这可是自己给自己挖了陷阱。

我就遇到过一次,某搅拌站有一段时间内桩基抽芯多不合格,去别的检测单位检测,强度都没问题,后来了解到:以前检测单位检测员来抽芯,都会请吃请喝再塞个红包,结果那次没顾上,一批都不合格,化费了很多周折才解决掉,技术问题一定技术解决。

施工单位所以把质量问题一股脑推给搅拌站,很多时候是因为本身对混凝土的认知局限,对混凝土、施工养护的关键控制点认识模糊,总想当然认为既然买了混凝土混凝土工程出了问题,自然得混凝土来负责。其实这种情况倒是好解决,把原因解释清楚、讲透了,就好沟通,然后按照这个原因制定解决方案,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基本就化解了矛盾,后面的合作也会顺畅。大概十来年前我去两个地方做过专门培训,关于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与处理的,是由当地建委或质检局出面召集,搅拌站承办,参加人是来自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搅拌站等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几年以后,我再回访的时候,搅拌站老总见到我说自从那年进行了培训,到现在工程上再出混凝土质量问题,基本没有找搅拌站责任的事情发生,因为大家都基本了解了一些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哪里,这让我感到很意外,却也在情理之中,施工方也是想干好工程的。但也有不少施工方出于不纯的动机,故意找借口,以达到拖欠、或是削减材料款目的,这个时候往往只能以法律途径解决了。

处理质量问题纠纷难度很大,搅拌站作为工程的末端,大多数没有发言权。有个搅拌站总工,能力很强,以前做过施工,对材料和施工都很精通,每次出了质量问题,都能把施工单位甩过来的责任推回去,维护了企业利益。但没过多久,被炒了鱿鱼,原因是维护了搅拌站,但得罪了施工方,市场没了,老板一般宁愿赔点钱,也不能放弃市场,站位的不同也使得技术人员夹在中间很难做。我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可以认损失,承担部分工程的损失,但不能认责任,再小也不能认,因为大多数本来就不是搅拌站主要责任,虽然原材料由质量波动,基本很少是某一问题的直接诱因,对配比而言,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任何时候也不能把搅拌站完全排除责任之外,但往往施工养护环节出的问题是主因,但这也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所以一直强调不要轻易认责任,不能因为是弱势方一味妥协,因为一旦认了责任,以后与此有关的一些列后续问题就都要承担,后患无穷,当然如果确实是自身责任也不能盲目推责。

一些工程不合理的要求也使得搅拌站无所适从,比如某知名全国连锁企业仓储厂房地面混凝土,无论南方北方和地材如何,要求固定配合比,甚至有些国家重点工程也是如此要求,配比是原材料的一个合理组合,原材料不同配比也自然不同,但统一配比是个根本性的失误,特别要求配比中外加剂掺量固定更不合理,这固然有限制原材尽量稳定的因素在里,但现实情况下,原材料质量的波动是有目共睹的,这样的要求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工作性能首先就很难稳定,引发的强度、耐久性问题频发。

大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施工方,素质普遍比较高,再加上驻场监理,质量问题一般发生的就少,而且一旦发生,现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还是有的,对搅拌站而言压力不太大。最怕的就是草台班子施工方,缺乏技术人员,监理缺失,一般只要供料,几乎不可避免的发生开裂问题、回弹强度不够的问题,事前的技术交底必须要做。这类工程一般很少签订合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事先的约定解决起来增加了难度,所以尽可能签合同,即便不能签,也要在送货单后面附上混凝土施工养护的注意要点。

签订合同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商品混凝土是随着土建工程专业化分工而出现的。商品混凝土与普通商品不同,其性能与对使用过程的依赖性很大,几乎依赖于使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振捣不实或过振,施工环境温度,养护以及后期使用与运营过程,都会影响混凝土性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混凝土作为商品,商混站对卸料后、现场收料前负全责,对工作性和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负责,在原材料合格及配合比性能满足购货方要求下,即为合格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售出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无法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产品出卖方有责任提醒买方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卖方已提醒买方、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搅拌站配合比虽满足购料方要求,但对混凝土施工使用注意要点提醒不足,对质量缺陷的产生付有一定责任,这也是我在前面提出在供货单背后印上混凝土施工养护要点的原因。

由于商品混凝土的特性,决定了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者与生产者必须密切合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混凝土的性能由使用方提出,搅拌站根据施工方的要求配置混凝土,这些技术要求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必须规范、完整。

技术合同中应包括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所有性能的要求;

技术条款中不应存在含糊其词的指标,或受双方行为制约的指标;

技术条款中既要有性能指标,又要有为了保证性能的实现,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对新拌混凝土,施工方应提出相应的、完整的技术要求。

对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的评定,应采用标准的方法,而不应该与施工过程有关,搅拌站应对标养环境下养护的试块质量负责。

现场混凝土由于受到配比、成型、养护、环境因素影响,是材料、施工与环境的共同作用结果,是一个综合反映,不能作为单方责任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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