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以法治安”与“以德治安”在安全工作中,人们一直在考虑如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收益。安全的“法治”与“德治”是人们追求安全不可偏颇的两条途径。实现安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要做到两手抓。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
安全的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是用安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行为,达到安全状态的目的。安全的德治就是讲安全伦理道德,中华民族对待安全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实现安全法治的根本保证,安全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危扬安,安全道德的本质是趋利避害。离开安全法治的所谓安全德治或者离开安全德治的所谓安全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安全工作和社会安全状况社会失衡,甚至风险难控事故难免。法治要求对不安全行为制裁和对安全行为的保护。安全德治是依靠社会安全舆论和安全文化来实施,法治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可以认为安全法律就是成安全文化的道德。从安全史的角度来看亦是如此,古代安全观是安全德治的典型体现。“居安思危”、“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等等道德观念折射出安全德治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具体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管理等,众所周知,安全工作其实是管人的工作,而对人进行管理从古至今经历了人治、机治、法治和德治的阶段。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管理特征,封建社会更多的是人治,民主社会就以法治和德治为主。
谈到博弈就不得不提利益最大化及成本最小化问题,安全法治和德治在安全管理者眼中时常难以权衡和把握。管理者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效果,往往觉得法治来得更快更有效;从业者则认为法治成本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作用会极大束缚追求利益的需求,认为德治那种润物细无声的影响才能使自身安全容易获得。“安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安全状态的各种条件。“法治”即依法治安,“德治”即以德治安,它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浓厚安全风尚的社会,安全法的强制力加强安全道德的束缚作用,安全道德的束缚作用增强安全法的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