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手机微信里有一条关于2018年政府调低取暖费的虚假“通知”被大量传播转发,给社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虚假“通知”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20180826号文件,2018年度取暖费调整,每平方米由3.61元调整为2.1元。取暖期10月24号至4月25号。为防止供热公司乱收费,请互相转发,让大家看到,市民一定要拒绝交高价费,千万别先交费,否则退不回来,应降到省里文件规定的2.1元时再交。看到者请转发。不明白的直接咨询市供热办的张科长,电话:1393451705,大家一起努力一定会重视起来的。”
编造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网友不要轻信、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包括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必须严格履行定调价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现行《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规定,供热价格定调价权限由自治区授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