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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散布虚假疫情防控措施 依法受惩!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题:冒充警察散布虚假疫情防控措施,依法受惩!

  新华社记者陈菲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容易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严惩。最高检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则这样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因冒充警察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辽宁省鞍山市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释法】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一些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对此最高法、最高检近日也给予了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区分情况予以认定: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对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系疫情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要充分考虑传播者对有关信息内容认知能力水平,以及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形,不能仅以有关信息与客观现实有出入,就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而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行为人自行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如果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达不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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