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协委员王名、刘大钧提出《关于复兴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中华生育文化的建议案》:“为了扭转长期以来计划生育对生育文化的破坏,应推行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生育文化。”
二人在提案中表示,提倡传宗接代的生育文化,并不是倡导回归到男尊女卑的传统,而是要适应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新观念,但尽管有这样的说辞,这个提案依然充满着对女性的歧视和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
1949年,现代女权运动创始人西蒙娜·德·波伏娃出版了《第二性》一书,波伏娃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人不是生来就是女人,而是后天造成的。波伏娃剖析了从摇篮时期就压在女性身上限制,认为人们为女性设定的生活就是取悦他人,承担不妥协的人生义务——婚姻和生育。妻子和母亲的命运,是男人发明出来用以否认女性自由的,女人之所以成为女人,绝非单纯的生物学原因,而是取决于社会制度和文明。波伏娃认为,在现代社会,女性实际上应当“跟父亲一样担负起夫妻间的物质和伦理责任”,应当有“自由的成年生活”。
显然,王名、刘大钧的提案,根本就没有顾及女性应该享有的“自由的成年生活”,只是男人们的一厢情愿。
现代社会,主流意见通常都同意,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生与不生,什么时候生,生多少,决定权完全在女性,男性没有发言权,这听起来很不近人情,但这确实是法律的规定,即便中国也不例外。
1992年,中国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尽管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着偏差,但这不能否认女性对生育与否的决定权,参照法院的判例,则可以更明确的显示,女人才能最终决定生育与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判例,在要旨中这样写道:“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参见中国法院网,《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权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这一判例所依据的法律精神,与世界主流法律意见一致,即男性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怀胎十月,身体随时会遇到危险)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应当让步。
通俗的讲,就是女性有权利主宰自己的子宫,不因男性的意愿而改变,女性生育与否,男性无权干预。基于这样的法律精神,可以发现,传宗接代是对女性生育决定权的侵犯:要求传宗接代,必然要求女性进行生育,女性将不再能主宰自己的子宫,如此,女性不可避免的会沦为生育工具,成为男性的附庸。
如果依据王名、刘大钧的提案制定法律,这对女性和整个社会而言,不是进步,是巨大的倒退。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执行则是另一回事,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时间并不长,女性权利的保护和伸张更事短暂,《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尚且任重道远,现在开始提倡传宗接代,只会让之前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
计划生育政策尽管是一种倡导性义务,但地方部门在执行上,往往采取强制手段,这直接导致女性的生育决定权被剥夺。在执行计划生育的年代,妇女是避孕节育的主力军,避孕手术85%以上是女性做的,计生部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经常性漠视妇女权益,强制上环、强制结扎事件层出不穷,结扎与计生常常与父母的升迁、孩子的教育挂钩,这使得妇女完全无法决定自己的生育权。
妇女被强制引产,母子双亡的事件在21世纪依然层出不穷:
2009年6月12日,山东聊城一高龄孕妇怀胎九个月,因是计划外怀孕,被数十位计生干部强行引产,导致母子双亡。(尚淑娴,《从中国文化审视我国的计划生育——以山东冠县计生办野蛮执法强制流产致九月孕妇母子双亡为例》)
2009年广西博白县整治计划生育活动中,全县28个乡镇刮起的计生风暴,从2月上旬至4月26日短短两个月内,全县成功迫使堕胎、结扎、放环为3964人,平均每日强制堕胎48人。(孔星星,《成就背后的代价——农村妇女节育手术后遗症群体生存样态研究》)
在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下,女性的生育决定权完全无从谈起。即使抛开行政因素,就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而言,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也显得很无力。中国重男轻女的现象,一直十分严重,这并非只在农村和低文化水平的人群中才存在,各个阶层都有这样的案例,比如:桂林新闻网2016年3月9日报道,一对大学教师夫妇,结婚6年,因为生了女儿而不是儿子,丈夫就动手家暴妻子。《东南快报》2014年11月26日报道,福建龙岩女子黎梦因生了四个女儿,被丈夫扫地出门,要求离婚。
歧视不能生育或者不能生男孩子的妇女,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女性根本无权决定是否生育。如果提倡传宗接代,只会进一步加重重男轻女的思想和对女性的歧视,以中国人的习俗观念,恐怕没多少人会认为生女儿是传宗接代。
那些不愿意生育或者不能生育的女性,必然被社会歧视,甚至被社会抛弃。
传宗接代入法将剥夺所有人的生育决定权
王名、刘大钧提出,为了推行以传宗接代为目标的生育文化,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将适应人口新政的复兴生育文化的任务明确进入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强调生育文化复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人认为,矫枉必须过正,“我们应通过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等各种方式对优秀的家庭进行表彰和鼓励,大力推进生育文化的尽快复兴和传承。”
如果真按照他们的建议,将传宗接代写入法律,这将不单单是对女性生育权的剥夺,也是对男性生育权的剥夺(尽管男性不具有生育决定权,但作为人,生育权是他的基本人权)。
早在19世纪,欧美国家的女权运动就已经对“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提出要求,196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5年,《关于妇女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规定:“每一对夫妇和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并决定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问题。”
也就说,将生育权还给公民,是世界的主流意见,也是大势所趋,生育与否,说到底,还是应该由公民自己决定。事实上,作为基本人权,生育权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也不能被剥夺。
即便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解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主要采取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也就是说,生育与否,生多少,从中国的法律层面而言,从来就不是一件强制性的事(当然,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是两码事)。
不论是从人权的角度,还是从中国法律的精神来说,将传宗接代写入法律,都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侵犯。按照二人的提议,除了法律法规上的建设外,还要对优秀家庭进行表彰,那么,优秀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决定?如何进行表彰?都将成为重大的社会命题。矫枉过正,最后可能出现的就是另一种强制性的“计划生育”了,到那时,“该生不生,后悔一生”就不再是网络上的段子了。
结语: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的独有权利,放眼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只是鼓励或倡导某种生育文化,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将传宗接代写入法律,但愿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走在世界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