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到某地出差,与当地媒体人聚会,听他们说,当地政府部门有一份“重点盯防”的媒体“黑名单”。地方官对几家媒体很是不满,称这些媒体的记者长期“蹲守”在本地,挖本地的负面新闻。这个“黑名单”很好记,当地为了方便记忆已将“黑名单”编了号。
当我将这个“黑名单”讲给一些媒体朋友听时,他们都觉得能上“黑名单”是件很光荣的事,倒是那些编“黑名单”的部门既黑又蠢。上了“黑名单”的媒体,觉得很光荣,而没有上榜的媒体,倒觉得很是失落——当是非对错被掌控着话语权的人扭曲的时候,上了“黑名单”反倒是记者与媒体的荣光。
做了某些政府部门不喜欢的“负面报道”,因此上了他们的“黑名单”,这算什么丑事?如果因为记者的不负责任,报道了假新闻;或者记者行为不端,收了企业的封口费,做“有偿新闻”或“有偿不新闻”;或缺乏审慎节制的报道,造成了很负面的社会影响;或做了其他违背新闻道德、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的事情,然后上了黑名单。那么,这种黑名单是一种巨大的污点,是媒体和记者的耻辱。有时候,甚至不需黑名单,比如“纸馅包子”的假新闻,舆论和公众自然就会将这样的报道钉到耻辱柱上。
可如果报道符合客观事实,既无造假也无歪曲,仅仅因为是监督性的负面报道,得罪了某些政府部门,让某些官员不高兴,因此上了“黑名单”,反倒意味着记者刚直不阿,没有迎合,没有看领导的脸色行事,拒绝被公关,拒绝登通稿,拒绝唱不符合事实的赞美诗,拒绝做违背新闻道德和新闻规律的事情,将公共利益而不是官员面子和地方形象放在首位,这种新闻专业主义值得敬重。倒是那些制作此类“黑名单”的部门和人,成了笑料。说得再不客气一点儿,这叫自取其辱。
我知道,一些政府部门不仅有一份关于媒体和记者的“黑名单”,还有一份“红名单”——上了“黑名单”,将被重点盯防,被官员拒绝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权利将被取消;而上了“红名单”,就会被视为座上贵宾,有新闻发布会就会及时通知,并且有诸多提问机会。
黑、红两张榜单,待遇有天壤之别。可是,媒体和记者的责任在于报道真相,评价一份报纸的报格和一个记者的作为,并不看他在政府部门的“黑名单”或“红名单”上,而在于他为报道真相做出了多大的贡献。
有资格给媒体打分的,并不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政府部门,而是广大的读者,是借助媒体报道获得知情权的民众。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去评价媒体的红与黑。相反,媒体和公众,倒是可以在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上,给政府部门排一份红名单和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