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但由于农业保险排斥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农业保险排斥的核心特征是农业生产者无法通过有效渠道获得其所需(显性或隐性)的农业保险服务,从而形成“供求火热、参与偏冷”的市场格局。2015年,课题组赴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江西、重庆、黑龙江等8个省(市)的23个县进行调研,共进行深度个案访谈61户,发放问卷16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12份。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小规模农户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农业保险排斥问题,未来需有针对性地从农业保险公司、政府和农户等层面多管齐下,有效破解这一困境。
农业保险排斥的内涵。作为金融排斥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农业保险排斥的研究多包含在金融排斥范围内,很少有学者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概念进行研究。在对相关理论分析归纳和实地调研思考的基础上,课题组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在宏观层面是指在整个金融系统和社会环境中,由于各种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需求方在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现象。在微观层面是指农业生产者在主观或客观上对农业保险存在较强需求,但最终因为某些原因未能获得服务的现象。农业保险排斥的核心特征是农业生产者无法通过有效渠道获得其所需(显性或隐性)的农业保险服务,从而形成“供求火热,参与偏冷”的市场格局,这是判定是否存在排斥的主要标准。
小规模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较强。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并根据各省实际情拓展保险品种,使得农业保险的保费价格不断降低,保险险种不断丰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提升了小规模农户的参保积极性。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在1512位受访小农户中,对农业保险有需求的占比高达93.5%,可以说,虽然一些小农户仍然存在风险意识不强等问题,但总体上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已有了明显提升。
小规模农户实际参保率相对不高。2014年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小规模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成为阻碍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最主要原因,该问题所占比重高达40%。调研结果也显示,在1512位受访者中,只有44.4%的小农户参与了投保,这一比例远低于新型经营主体约90%的参保率。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小规模农户存在较为突出的农业保险排斥问题。
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推导和对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可知,当前造成我国小规模农户出现农业保险排斥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有以下3个(按照影响程度由高到低排列)。
保险公司网点公布不合理、信用程度不高。保险公司经营网点数量和分布情况直接决定了小规模农户获取保险服务的难易程度,是产生排斥的重要原因。调研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网总量偏少,且多集中在市县,乡镇地区基本没有。调研中,82%的小农户表示“不知道农业保险网点在哪儿”或者“农业保险网点距离太远”,其中45%的小农户因此放弃购买农业保险。同时,小规模农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也不高,主要体现在理赔过程。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理赔时间普遍在90天以上,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受访者中,92%的人是因为保险公司理赔程序过于复杂,理赔标准低而放弃购买的。
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信任程度不高。就小规模农户而言,政府的信任程度主要体现在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合理维护小农户正当利益等方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人员在事件处理中出现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加之网络舆论的片面引导,削弱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导致小农户因对政府信心不足而放弃购买。调查发现,在一些乡镇,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不信任情况,以某省问卷统计为例,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小农户中,有近50%是由于对政府不信任而放弃的。
小规模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受教育程度是显著影响农业保险排斥的重要因素,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小规模农户每增加1年的教育年限,农业保险排斥就会相应减少0.13左右个单位,即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农业保险排斥发生就会越低。调查发现,受教育年限在10年以上的小农户,有约80%的人购买了农业保险,而受教育年限不足10年的低学历农户中,只有不到40%的人购买了农业保险,这其中还包括一部分被强制购买的人。
农业保险公司层面。一是创新农业保险制度,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首先,通过期限延长等方式调整保险期限,减少农户后期逆向选择,并有效减少销售保单费用。其次,尝试推广集体风险保险计划,将农户是否理赔与全县(乡镇)农作物平均产量挂钩,在平均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农户自动获得理赔。此外,灾害频发、风险较高的地区可尝试由巨灾风险制度来代替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形成农业保险有效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稳定。首先,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规章制度,简化投保和理赔程序,优化农业保险流程。其次,鼓励地方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不同地区农户的需求,开设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品种,提高保险覆盖率。此外,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造假骗保、截留保费、保费返还等行为,并及时公开投保标准、理赔项目、理赔结果等信息,确保投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三是创新农业保险模式,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首先,设立灵活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以满足不同农户需求。其次,开发价格保险、产量保险等新险种,鼓励农户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投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再次,推动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地方开展天气指数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鼓励合作社、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互助保险,鼓励农业再保险。此外,推动农业保险由保物化成本到保收入、保价格的转换,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结合。
政府层面。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4年试点以来,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支撑,主要依据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和相关部门颁布的农业保险规章制度。应首先由地方政府、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制定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然后国务院参照地方经验,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再通过人大常委员上升为法律。二是提高财政补贴效率。首先,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协调各级政府、农户及保险公司利益,明确各方职责。其次,通过各类政策引导国有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公司、有资质的专业保险中介和兼业代理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再次,创新农业保险模式,重点发展互助保险、价格保险、产量保险等,设立“低保费,广保障”“高保费,高保障”等灵活补贴标准类型,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此外,构建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户收入水平影响较大的作物、畜类等实施强制性保险。三是建立再保险机制。首先,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其次,合理计算再保险保费价格和赔付标准,协调市场与行政手段,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此外,建设农业风险管理平台,构建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综合防范体系。
小规模农户层面。一是发挥农村服务组织作用。我国小规模农户分布较为分散,单纯由保险公司来推广农业保险不太现实。可借鉴日本相关经验,积极发挥农民组织和地方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依托在农村分布广泛的技术推广站、农村信用社、邮政局等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从而较低成本地推广农业保险。二是提升小规模农户的生产风险意识。首先,整合农村资源,加强农民生产和保险知识等基础教育,重点培养新型农民和职业农民,发挥其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带动示范作用。其次,重视电信、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通过新媒体促进保险知识传播。此外,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讲座,增加农民风险意识,探索形成与政府、农户之间更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