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1954年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算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是中国民主建设的重要晴雨表。
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具有核心民主制度的地位。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遇到过坎坷,经历过曲折,但是始终坚持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发展的基本目标,通过不断提高制度化水平和制度能力,更好地发挥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实现向整个国家核心民主制度地位的复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国家核心民主制度地位的复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的关系逐步纳入宪法和法律框架。执政党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主要制度。但是在现实中,二者的关系长期纠缠于“党大”还是“法大”这样非此即彼的争论中,一些党委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应有尊重,不仅干扰了人大的正常运行,也加深了其“橡皮图章”的消极形象。自中国共产党十三大以来,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提出要不断改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及协商民主建设等多种制度建设,多层次多维度地提高民主法治水平。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逐步被纳入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进行审视。一方面执政党明确提出,包括政党在内各种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在理论上消除了“党大”还是“法大”的根源;另一方面,执政党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支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人大的工作机制。在体制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效果的有效发挥。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结构上日趋完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之上的一套完整制度。1979年,随着新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制订实施,地方各级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省到县三级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在乡镇建立了人大主席团。根据1982年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并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专门委员会的类别。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开始设立专职常委。此前和之后,一些地方人大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探索,目的都是为了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逐步有效发挥。……
第四,人大代表的结构和能力不断改进。……
第五,人大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