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汇,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代贤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共享发展的价值旨归是公平正义,社会分配公正是共享发展的基础内容与核心要义。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矛盾焦点,体制性的非市场因素、政策性的不平衡因素和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完善是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西方学者的分配正义思想为分配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理论视角,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思想为分配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和实践遵循。中国现阶段社会分配公正的实现,必须以共享发展为根本价值导向,坚持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弱势群体救助原则和依法分配原则,不断完善以教育公正、医疗公正和就业公正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提低、扩中、调高”为导向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以扶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快完善与社会分配相关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共享发展/分配公正/公共政策/社会保障/收入分配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思想精髓研究”(项目编号:14DA001)的研究成果。
共享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公正的程度反映着共享发展的实现程度。习近平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有不完善的地方。”①积极探索共享发展下社会分配的原则和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为重要,那就是正义。”②共享发展的价值旨归是公平正义,社会分配公正是共享发展的基础内容与核心要义。社会分配公正指涉的不单是狭义的经济分配,而是内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与社会价值在内的广义的分配,是权利公正、收入公正、机会公正和规则公正的多维综合,这也是由共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的。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分配公正的深层本质,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财富、权利和责任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各个阶层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使每个人得所当得,对适度的分配差距感到合理与均衡,是社会分配公正的实践主旨。一般而言,人们对社会分配公正的追求主要集中于两个目标:一是减少绝对贫困,即减少处于某一具体规定的物质生活的最低标准(按收入或消费来规定)之下的人口比例;二是减少不平等,即减少居民群体相互间收入与财产的差别。③公正的社会分配大致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初次分配中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按贡献分配;再分配中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对初次分配的差距进行有效调节;三次分配中,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富人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民间捐赠、社会救助、志愿活动和慈善事业等体制机制,通过这三重机制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成果的共享。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分配领域存在着许多问题:总体来看,全国性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过高,贫富差距显像化(最高家庭收入与最低家庭收入差距超过10倍)。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调查数据显示,中国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73,将家庭财产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在50%以下的家庭的财产总量占全国财产总量的7.3%,排名在顶端10%的家庭占61.9%,排名在1%的家庭占34.6%。④具体到分配的各个层次来看,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的分配逻辑和垄断与特权引起的权力腐败是阻碍共享发展的两大障碍,呈现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偏低、工资增长率偏低”的“三低”状态,以及垄断企业与竞争性企业之间、垄断企业内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财政转移支付功能发挥不充分,税收“逆向”调节加大贫富差距,社会保障体系滞后,社会救助整体水平较低、社会保险覆盖面存在缺口、社会福利没有起到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作用;三次分配中,慈善理念不够成熟、慈善激励效应不足、慈善捐赠机制不健全、慈善监督机制不完善。宏观来看,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高位徘徊,经济不平等加剧了原有的权利和机会的不平等,一些家庭陷入贫困陷阱和代际复制的恶性循环。社会分配公正缺失给人们带来心理上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与共享发展所追求的人民群众的“尊严感”和“获得感”相悖。
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在于:一是体制性的非市场因素。传统的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资源禀赋差异和公共政策限制造成起点的不公平,垄断造成准入门槛的不平等,分配制度滞后影响居民收入提高。二是腐败性的不公平因素。特权参与分配产生“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将权力和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法律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一部分人通过经济犯罪、偷税漏税、非法经营、投机牟利富了起来,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畸形”现象。三是政策性的不平衡因素。改革开放后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国家免税让利的特殊政策、各地优惠政策差异造成居民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均衡。四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因素。有一部分人认为分配不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认为追逐经济效率必然牺牲分配公正。事实上,市场经济的确有优胜劣汰、拉开差距的效应,但是由垄断和腐败引起的分配不公说明:分配不公不仅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恰恰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够充分和规范的缘故。对于经济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应该历史地、具体地考察。就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证明:没有经济效率,分配公正就是一句空话,经济效率是分配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后,“按劳分配”大大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率得到空前提高,但是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观带来了贫富差距、生态破坏和腐败现象等社会问题。这种“先增长后分配”的发展方式证明,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动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涓滴效应”一定程度上是失灵的。“库兹涅茨曲线”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分配不公会出现“下降”的拐点,但目前来看,中国分配不公的趋势并没有减弱的迹象,共享发展正是针对经济效率与分配不公正的矛盾提出的。在传统的“唯GDP”增长模式中,经济效率与分配公正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目标向度。事实上,发展不仅仅是物的增长,还包含一系列社会目标,“涉及社会结构、国家制度、减少不平等和减轻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⑤;发展蕴含着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蕴含着公正的价值取向,共享发展是经济效率与分配公正的融合点。共享发展明确了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人民的公正“共享”,将现实的人确立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与动力,突出强调发展主体的“人人有责”、发展过程的“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的“人人共享”。共享发展指明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重点任务,中国的发展已经到了从“先富”向“共享共富”转向的时间节点,邓小平曾经说过“富裕起来以后怎样分配”是个“大问题”,一定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否则“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公正关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指数,关乎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彰显,一个制度是否有优势,不仅看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更要看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是否合理公平地分到人民手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共享发展中的分配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谈及分配公正的实现,许多学者把目光转向西方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观。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倡导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分配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一切社会基本善”都要被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可以改善最不利群体的境遇,某种程度上有“共享”的意蕴,但有滑向“平均主义”的倾向。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正义”,认为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倡导“最弱意义的国家”,认为“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⑥。诺齐克将个人正义无限扩张至社会正义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弱国家”的设想也是无法实现的。阿玛蒂亚·森在对各种分配正义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能力平等原则”。认为对平等的衡量是基于一个人赖以进行基本活动的可行性能力,通过能力的提高可以使人们生活富足,可以减少贫困现象和对人类权利的剥夺。解决贫困问题,根本的是从尊重和维护经济权利入手,建立起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探讨各有侧重但具有可操作性问题,罗尔斯主张公平优先,诺齐克主张效率至上,共享发展超越了这两者,跳出了“就效率谈效率,就公平谈公平”的狭隘思维,把二者置于发展的视野下,坚持经济效率与分配公正的统一。阿玛蒂亚·森被誉为“穷人的经济学家”,他的“通过提高可行性能力以扩展人们的实质自由”的理论,对于消除贫困、实现共享共富具有借鉴意义。
马克思的分配公正观突破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认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分配不公的根源,“资本逻辑”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分配公正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不存在超越时代和阶级的永恒的分配公正。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⑦。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公正分配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未来社会公正分配的基本原则。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以劳动为统一尺度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默认劳动者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和家庭负担不同”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它有着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按劳分配的“弊病”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是不正义的,毕竟天资和家庭都不是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正义性的公平的分配方式,因为它确保人人参与分配机会的公平和以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原则的公平。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马上消除按劳分配的“弊病”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⑧。对于分配公正的实现,马克思反对拉萨尔“就分配谈分配”的做法,主张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着眼,从生产关系层面探究分配不公的原因,通过促进社会主义分配的起点公正、权利公正和机会公正来消除分配不公,实现“所有人的富裕”。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思想蕴含着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思想,为当前中国解决分配不公、实现共享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要以生产方式为逻辑起点,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质的规定性出发,从“现实的人”出发,具体地分配适合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社会分配原则。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共享发展为根本价值取向,当前中国的社会分配公正需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是共享发展和分配公正的前提,有两重含义:一是从每位社会成员的角度,根据宪法规定,每个人从出生之日起,即享有平等的生存权、教育权、发展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是国家赋予每位公民的先赋性权利。具体来讲,主要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机会公平是事前原则,决定了起点的公平;规则公平是事中原则,确保每个人在统一规则下竞争,等量劳动收获等量报酬;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决定了分配结果的公平。二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行业准入、金融信贷、关键资源获取等准入门槛方面应该具有平等的权利,真正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按贡献分配原则。一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不劳而获和劳者不获是剥削社会中分配的常态,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统一尺度、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二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既不能回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也不具备“按需分配”的条件,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三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的,按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分配原则,按贡献分配以社会贡献量的大小作为分配的尺度,等量劳动等量分配,最大限度促进生产效率。
第三,弱势群体救助原则。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配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平等享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共享发展要求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一个都不能少”,国家有尽力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所需和基本权利享有的责任,这也是由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的。
第四,依法分配原则。法治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保障,依法分配是推进分配公正的根本保证。针对分配领域由于无法可依、法律监督不完善导致的违法分配、不合理分配、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税收不合理调节等问题,必须将依法分配贯穿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社会分配的各个环节,通过完善的立法、高效的执行和严密的监督来规范分配秩序。
社会分配的公正不只是一种理念,更重要的是建立在生产发展与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以及立足于现实的生产实践基础上的实施路径。依据社会公正分配的原则,共享发展下的社会分配公正应该从完善公共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分配调节机制三个方面着力推进,同时将依法分配贯穿其中。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以教育均等、医疗公平和就业公平为导向的公共政策调节体系。共享理念下,政府职能要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相应地财政目标也要由投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的权威性分配,也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教育均等、医疗公正和就业公平是公共政策实施的主要目标,也是确保民众基本权利平等的主要途径。一是教育是对未来的可能性分配,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可行性能力,”推进教育均等化,要致力于构建城乡一元的公共教育体制,坚持分类推进、多元综合的公共教育政策分配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坚持权利的完全平等原则,实施保护型的教育政策,确保公民的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具有“选拔”功能,坚持教育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实施发展型的教育政策,体现分配公正的差异逻辑;针对边远地区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等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坚持教育权利的补偿原则,实施校正性救助和弥补性救助相结合的教育政策。二是推进医疗公正。一方面政府要对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公平分配,在加大对医疗卫生投入的基础上,优化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结构,向农村和公共卫生倾斜,推动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对卫生投入比例、投入方向、使用者的权益等进行规定,依法管理,促进各地区、各层级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公正;另一方面要注重医疗卫生资源筹资的公平性,遵循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的两项原则,将高水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多元化的筹资方式相结合,减少底层群体因病“致贫”或“返贫”的现象。三是推进就业公平,坚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规则公平相结合。起点公平主要通过发展教育、提升人力资本水平来解决;过程公平和规则公平主要通过公共政策干预和法律制度完善来解决,构建平等的就业政策体系,消除城乡分隔和就业歧视,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相关政策法律,禁止用人单位设置民族、宗教、性别、户籍等歧视性条件,对就业歧视进行检查与评估,禁止特权干预就业,确保公民的平等就业权;针对“强增长、弱就业”的问题,还应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提升就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深化分配改革,完善以“提低、扩中、调高”为导向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共享发展下收入分配调节的着力点,一方面要着眼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分配公正;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让居民“有钱花”,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增长引擎功能。总体上以“提低、扩中、调高”为基本导向,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有序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一是规范市场分配秩序,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形成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针对市场秩序中的各类行政垄断、市场规则缺位进行综合治理,消除隐性壁垒,突出市场化分配机制,使贡献和收入相匹配。二是政府必须对初次分配中由于不公平和不规范现象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予以调节。对于合理合法收入造成的差距,要予以肯定。而对于垄断等合法不合理收入造成的差距,要具体调控,一方面要打破垄断,引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针对一定时期内必须保留的垄断企业,应对其收入分配标准进行监管,对垄断企业高管的收入进行“限高”。对于不合法收入造成的较大贫富差距,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打击和取缔。三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分配的效率和政府分配的公平有机结合。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创造条件让居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并予以法律保护。在健全市场分配机制的同时,政府要建立公平有效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首先要规范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针对当前三者关系失衡的突出问题,改变国民收入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使民富与国富同步;其次要强化税收调节,实行严格的、规范的个人收入累进税,加快财税立法,在合适的时候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对原始的财富分配进行调节,一定程度上抑制“马太效应”;再次要为收入分配提供法制保障,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提高劳动收益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确立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注弱势群体,完善以覆盖全面、资金筹措、待遇补偿为导向的社会保障体系。共享的社会基点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按照“补短板”的要求,弱势群体是共享发展关注的重点。社会保障既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利益补偿机制,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因而具有天然的分配正义功能。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基本都通过社会覆盖、资金筹措和待遇补偿机制来完成,共享发展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做到“全部覆盖”,资金筹措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待遇补偿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一是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做到“全部覆盖”。首先是对象的全部覆盖,做到全民共享。例如,农民工群体由于制度缺失而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要纳入人员覆盖的范围,并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关注。其次是类型的全部覆盖,做到全面共享。传统的社会保障以稳定的“单位人”为主要对象,随着就业的多样化,一些自由职业者的社保挂靠成了问题,需要拓展社会保障类型,满足不同群体、不同人群的社会保障需求。再次是过程的全部覆盖,做到全程共享。这个主要是针对人群流动性的问题,做好制度的缝合与对接,打通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路径转换,让个人社会保障项目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转移和接续。四是出台社会保障法,为扩大社会保障之覆盖面提供法律支持。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没有出台,导致部分企业逃避社会保障义务,一些企业偷逃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十分突出。二是健全社会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社会保障的投入要坚持多条腿走路,首先要逐步提高公共投入比重;其次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再次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加大资金投入方面,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扩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降低微观主体社保缴费水平;尽快制定投资运营办法,开辟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三是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待遇补偿机制。对弱势群体进行待遇补偿,既是社会保障的题中之意,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首先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其次是根据目前的给付确定和缴费确定的待遇确定模式,依据个体收入水平的高低构建与缴费正相关的“累退型”待遇享受模式。⑩再次是健全社会救助,实行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和教育援助的结合。
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827.
②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534.
③[美]塞缪尔·亨廷顿等著,罗荣渠主编.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332.
④谢宇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0.
⑤龙静云.共享式增长与消除权利贫困[J].哲学研究,2012(11).
⑥[美]罗伯特·诺齐克著,何怀宏等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5.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435.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1.
(本文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017年第4期)